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易字,112年度,69號
HLHM,112,上易,69,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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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69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德順





輔 佐 人 董勇
指定辯護人 曾炳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
易字第3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
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83號、第6000號),就保安處分
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溫德順為無罪之 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 據及理由。
二、本院審理範圍:檢察官就被告經原審審理後諭知無罪判決乙 節並無爭執,惟就原審未能同時諭知保安處分提起上訴(本 院卷第107、108頁),依刑法第348條之規定及其修法理由 ,本件之審理範圍僅限於保安處分部分。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如後附上訴書所載。
四、駁回本件上訴之理由
 ㈠被告係於民國110年9月19日及同年10月29日分別為2次竊盜犯 行,其行為後,刑法第87條於111年2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 月00日生效施行,從形式上觀之,修正前後刑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監護處分期間固均係5年以下,但修正後之該規定 ,則可由檢察官再度聲請延長監護期間,另參照保安處分執 行法第46條規定,監護處分之態樣本可由檢察官按個案情形 指定適當場所為之,修正後之刑法第87條第1項係將適當方 式予以明定,對於執行監護處分之方式並無不同,故若監護 處分期間得延長,顯然並未較修正前規定更有利於被告,則 本件若有諭知監護處分之必要,自應適用修正前第87條之規 定,以判斷是否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必要,並定其 監護處分之實施期間,合先說明。
 ㈡查被告固不法竊得被害人邱盈甄之捷安特腳踏車1輛及被害人



梁開雄之捕蚊燈1個,然均已於查獲後將贓物返還被害人(2 5260號警卷第35頁、28038號警卷第21頁),其等之損失業 已回復,且被害人2人於瞭解被告身心狀況及遭遇後,亦表 明無意提告、不再追究,可認被告因竊盜犯行所造成之法敵 對意識、財產安全或社會治安之危害,均屬輕微;其行為嚴 重性、行為人表現之危險性,尚非重大。
 ㈢本件經原審將被告送請花蓮慈濟醫院作司法精神鑑定,鑑定 結論明確認為:被告經診斷為中度到重度智能障礙,被告涉 案時應達到因其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不建議監護處分(原審卷第257頁);復 參酌被告之原審輔佐人姜方表示:被告無攻擊人之傾向,對 社會治安無重大危害,平常伊等會照顧被告,被告目前沒有 吃藥,也無就診,但被告身體精神狀況穩定,會跟被告說不 能拿別人東西,應無送監護的必要等語;○○○負責人廖美燕 亦表示:有定期關心被告,一週會看到被告一次以上等語, 均顯示被告並非具有暴力傾向之遊民,其背後仍有善心支援 系統加以照料、扶持,是其對社會所可能造成之安全危害, 應屬可控。
 ㈣原審審理期間已責成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將被告列為追蹤輔導 對象,社工員明確表示:「貴院有函請我們協助,所以我們 有為被告開案,我們定期3至6個月,會視狀況關心被告,如 果被告身體狀況有所改變的話,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給 予相關安置動作。」等語(原審卷第348頁),而於113年4 月11日本院審理時,再度當庭諭示擔任被告輔佐人之社工員 董勇誼:「被告不是疾病而是重度智障,不能判斷常理,不 屬病態,是否有治療之處遇必要,比例原則上有些不好衡量 的地方,被告既已由縣府列案追蹤,請縣府對被告的起居、 生活情況多加照顧,避免被告有其他犯錯的機會,本案若懲 罰被告,被告也不知道自己有做不對的地方,是仍請縣府對 被告的行為做核實的追蹤,另魏先生也對被告的起居設備有 所加強,本件偷竊金額雖小,但避免以後偷竊金額擴大,請 縣府(社工單位)詳盡追蹤責任。」等語(本院卷第192頁 ),信經此追蹤輔導機制之有效介入及善心人士之加強照料 ,更可使被告之行為控制於正軌方向。
 ㈤綜上所析,本院認原判決已敘明何以對被告無須宣告監護處 分,理由無悖於常情判斷,且符合比例原則,因此檢察官上 訴稱仍有對被告開啟監護處分機制之必要,尚難認為有理由 ,應駁回其上訴。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曹智恒提起上訴,檢察官聶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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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