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13年度,41號
TNHV,113,上易,41,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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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41號
上 訴 人 陳志豪
被 上訴人 張育懷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11月3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48
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7年底向伊借款新臺幣 (下同)120萬元,嗣伊陸續於107年12月底及108年1月間以 現金交付被上訴人,兩造約定清償期為3個月即108年4月1日 ,被上訴人並於107年底簽發面額120萬元之本票乙紙(下稱 系爭本票)交伊(業已遺失),且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 1年度偵字第00000號詐欺案件偵查中(下稱另案)承認向上 訴人借款120萬元,然被上訴人逾期未清償;爰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如數給付,及自108年4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一 )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20萬元,及1 0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上訴人則以:否認有向上訴人借款120萬元。伊於另案承 認向上訴人借款120萬元,係因訴外人鄭○○向伊借款108萬元 未清償,上訴人教導伊向鄭○○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並教導伊 先開立系爭本票交付上訴人,待製作警詢筆錄時,再向警方 供稱伊向上訴人借得120萬元後,再以其中108萬元借予鄭○○ 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87頁,為說明方便,字句略作 修正):
(一)被上訴人有簽發系爭本票交付上訴人,該本票已經遺失。(二)被上訴人於另案111年6月13日警詢中,陳稱借予鄭○○之現 金共108萬元係向上訴人所借;嗣於同年11月25日檢察事 務官詢問中亦稱借予鄭○○之款項大部分是向上訴人所借。(三)兩造對如附表所示錄音譯文之真正不爭執。四、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 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87頁):



(一)兩造間有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二)上訴人依民法第47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120萬元及 自108年4月1日起之遲延利息,於法是否有據? ⒊ 五、本院之判斷
(一)兩造間有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⒈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 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 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 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 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 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 ,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 ,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 第1045號判決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向其借款 120萬元,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參照前開說明,自應由 上訴人就消費借貸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 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   ⒉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固以被上訴人於 另案之陳述及被上訴人交付系爭本票為證;惟查:   ⑴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行為一經成立發生 票據債務後,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 ,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 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準此,被上訴人簽發系爭票 據交付上訴人,至多僅能證明兩造間曾成立票據關係之 事實,尚不得據此反推兩造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 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況 系爭本票現已遺失,為兩造所不爭,自不能遽為上訴人 之有利認定。
   ⑵被上訴人有於另案111年6月13日警詢中,陳稱借予鄭○○ 之現金共108萬元係向上訴人所借;嗣於同年11月25日 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亦稱借予鄭○○之款項大部分是向上訴 人所借;如附表所示錄音譯文為真正等情,為兩造所不 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㈡、㈢),固均堪信為真實;惟兩者 已齟齬而不一,甚至已係相互矛盾,自應依相關證據據 以推認何者為真正。又上訴人雖主張系爭錄音係遭被上 訴人剪接云云;惟如附表所示錄音譯文既為真正,上訴 人空言指摘系爭錄音係遭被上訴人剪接,自無足採。   ⑶上訴人陳稱系爭錄音譯文中之女生為被上訴人配偶張○    安、豪哥為上訴人、張育懷為被上訴人本人等語(見原 審卷第102頁)。而經本院核閱則依系爭錄音譯文內容



,兩造及張○安就另案警詢前,確實有就如何供述鄭○○ 向被上訴人借款之經過及來源加以討論,上訴人更稱: 「因為我有跟你姐(林○美)說本票開一開,那是開庭 要用的,所以放在你姐那邊沒什麼問題。…像他等一下 如果問說你錢跟誰借的,你就說跟我借的,…,這就放 著就好…」、另被上訴人:「你說寫120?」上訴人:「 你寫120啦,你借的108啦對不對,你就再寫高一點。你 時間一定要提早,…他本票看開甚麼時候的,你就提早 半年,…你拿出證據出來,但我可以證明你跟我借108萬 …」等語明確(詳如附表)。至上訴人主張系爭錄音譯 文係因被上訴人與張○安快離婚,為使張○安相信錢不是 向上訴人所借,而是上訴人要幫被上訴人把錢拿回來, 而配合被上訴人演戲以取信張○安云云(見原審卷第102 頁),則為被上訴人所堅決否認,且上訴人就此有利於 己之事實,迄未能舉證證明其為真實,自難僅依上訴人 之單方陳述,遽為上訴人之有利認定。依上而為推究, 本院認被上訴人辯其簽發系爭本票及於另案之陳述,係 依上訴人之教導而為,應較符合事實,而可採信。  ⒊至上訴人雖提出原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000號民事判決及 營業登記資料等證(見原審卷第107至111頁),惟此僅能 證明上訴人或有相當資力,尚無法據以認定上訴人有交付 借款予被上訴人。上訴人另提出監視器截圖(見原審卷第 113頁)及受理案件證明單(本院卷第91頁),主張遭被 上訴人恐嚇並已報警等語,仍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前者 僅有騎乘機車者之照片為證;後者則僅為上訴人報案之內 容,並無其他之證據資料,此外,上訴人就此事實迄未舉 證證明其為真實,亦難執此遽為被上訴人有向上訴人借款 之證據評價。 
(二)上訴人依民法第47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120萬元及 自108年4月1日起之遲延利息,於法是否有據? ⒊      查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惟就該借貸意 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無法舉證證明 其主張為真實,已如前述,參照前揭說明,上訴人依民法 第47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120萬元及自108年4月1 日起之遲延利息,於法自屬無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47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 付120萬元,及自10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附件:系爭錄音譯文

民國111年7月1日 錄音譯文(一)

女 :豪哥你坐前面 坐長途的坐前面比較舒適 這給你 豪哥 :好
豪哥 :我今天要跟你去我昨天就順便去按電鈴啊 女 :按電鈴?
豪哥 :按鈴申告啊 我告陳00她老公偽證啊 他說他不認識 我
女 :說不認識你?越說越誇張
豪哥 :對 越說越誇張 說不認識我又有糾紛 是怎麼會有糾紛 女 :對啊
豪哥 :不認識我怎麼會有糾紛 為了手機的事情有糾紛 豪哥 :對啊
女 :這樣他不就要去處理 他在哪邊的法院
豪哥 :沒有啊 就嘉義這邊 嘉義法院比較近
女 :不對啊 阿你上次去新北那個呢
豪哥 :上次新北那是一個大陸人欠我錢
女 :甚麼時候給你的
豪哥 :如期法院要查封他
豪哥 :該怎麼做就怎麽做
女 :佳美姐今天去做哪裡
豪哥 :阿你沒有問他一下他現在做哪




女 :我知道他昨天去做白河
豪哥 :是喔
女 :昨天我問他有沒有去協會嗎 我想說叫他選背心豪哥 :阿對對對背心 這件你 我跟你說M號的你看 我講給你聽 喔 你要知道喔 你穿西裝之後 然後背心是穿外面 所以 要大件一點
女 :M號應該可以吧 我平常都穿S的背心 對啊 我在衛生所 那邊背心都穿S的
豪哥 :來我跟你說 你M號的就看一下 L的也看看 你等一下到 的時候再下去試穿看看
女 :好 沒關係
張育懷:恩 阿你們現在要回哪
豪哥 :你那個地方是哪裡啊 在桃園靠近哪裡 我等一下問一下張育懷:在新的法院附近
豪哥 :同樣的?喔這樣
女 :那警察局餒
張育懷:蛤
女 :不是要去法院欸
豪哥 :他犯罪的那個 這樣我跟你說           張育懷:在永安路應該也是 女 :同樣是桃圍區
豪哥 :因為我那一天我也有做筆錄啊 他有開報案三聯單給我 對啊 報案三連單給我 所以我等一下要問他們所長一下張育懷:有嗎
豪哥 :對啊 我也是受害者啊
張育懷:阿你剛剛說那個簽本票是寫一張就好了嗎豪哥 :沒有啦 阿你現在不是一張本票一張支票 同一個嘛對不 對
張育懷:現在這個嘛 這也不是他那個嘛
豪哥 :哪一個
張育懷:這樣要寫 等於寫兩份嗎
豪哥 :甚麼寫兩汾
張育懷:本票啊
豪哥 :沒有啊 現在要去告他了欸
張育懷:蛤 我知道啊 你說的寫本票那個
豪哥 :他不是一張本票一張支票嗎
張育懷:對
豪哥 :是不是啦
張育懷:對
豪哥 :我問你 你要確定欽
張育懷:對啊




豪哥 :因為我看是—張本票一張支票餒
張育懷:對啊
豪哥 :阿你現在不用管甚麼債權確認證明書甚麼的 不用去管 它
張育懷:沒有啦 我現在是在說我們的部分欸 你不是說耍寫本票 那個
豪哥 :喔寫本票對
張育懷:是不是幫寫這個跟那個108
豪哥 :對 108阿 你現在20萬這個不用寫沒關係 這時間是甚麼 時候?
張育懷:蛤
豪哥 :時間是什麼時候 這20萬一個10萬的一個18萬的嘛豪哥 :為我有跟你姐(林○美)說本票開一開 那是開庭要用 的 所以放在你姐(林○美)那邊 那沒什麼問題 你聽 懂嘛 沒有啦 他說我和他開的是到時候要開底要用的 像他等一下如果問說阿你錢跟誰借的(你就說跟我借 的)這樣你懂我意思嘛 對啊 這就放著就好 這不用緊 張 你那個我知道 你開車 你專心開車就好 這些我都知 道 我打電話問他在那裡就好 你安心開車 有甚麼間題 我承擔 我打電話問看看〇〇是不是有上班
女 :愛二街 愛二街 他會去愛二街 所以他在桃園這邊沒有 錯

民國111年7月1日 錄音譯文(二)         
豪哥 :他總共108萬對不對 你寫120萬
張育懷:120
豪哥 :你加12萬就是彈性 你聽得懂我的意思駒張育懷:恩
豪哥 :就是彈性 安餒 好不好
張育懷:好
豪哥 :這樣才說得過去 因為那個娜到那個筆錄先做嘛 所以說 規定 所以那張就先開了 然後桃園因為桃園那個南投那 個他移送去哪裡
女 :欸 去楊梅分局
豪哥 :嘿對 去楊梅分局 那時間就又要拖大約兩個禮拜 兩、 三個禮拜那邊 安餒駒 安餒不然你那張 我等一下我本 票拿給你讓你去
女 :你回去先去看 想好清楚的地址
豪哥 :對 地址在哪




張育懷:你說寫120
豪哥 :你寫120啦 你借的就108啦對不對 你就再寫高一點豪哥 :你時間一定要提早 你本票欸看你
張育懷:恩
豪哥 :你拿本票的半年
張育懷:恩
豪哥 :你現在有一個 他本票看開甚麼時候的 你就提早半年這 樣就對了
張育懷:恩
豪哥 :提早半年 這樣就可以了
豪哥 :這樣串聯起來才說得過去
張育懷:但這樣他都不會說那個甚麼鄭○惠才欠108而已 你填12 0要再貼
豪哥 :不是阿 你跟我借120萬的時候還有東花西花 你懂我意 思嘛 所以要108這條錢不是打算全部都要用在你說甚麼 鄭○惠的餒
張育懷:不是啊我想說鄭○惠如果說他那個阿內借6、70萬而已豪哥 :他真的借6、70萬喔
張育懷:對啊
豪哥 :不是啊 啊你現在要跟她討 那個
張育懷:108
豪哥 :108 對不對
張育懷:嘿
豪哥 :不是啊
張育懷:如果他去匯一定會匯
豪哥 :不不不 我教你 你跟他說 你現在跟我說借說多少那個 這個我跟你說你拿出證據出來 但是我可以證明你跟我 借108萬 本票那邊開108萬 我那天不是教你說你說阿你 利息怎麼算 你說利息是後面 算後面的
張育懷:恩
豪哥 :記起來 你不要跟他說算前面喔 我這樣說你有聽清楚張育懷:我知道
豪哥 :你要說算後面的 妹我這樣說你聽得懂嘛
女 :聽得懂啊
豪哥 :就像我都算後面的 利息都算後面的 後面你何時來還的 時侯 就直接加上去就好了 你知道啦齁 到時候開庭我 會跟你去 我會跟你去啦 你聽得懂齁 我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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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