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39號上 訴 人 許維軒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被上訴人 陳橫江 陳茲娟 陳銘澤 陳麗音 陳麗慧 施世平 施文宗 施能仁 李嘉文(兼王姿蓉之承受訴訟人) 李嘉泰(兼王姿蓉之承受訴訟人) 邱中燦 邱怡仁 邱圭介 邱中瑞 高邱宇庭 邱麗如 鄭俊杰 朝興温陵廟法定代理人 黃勝雄 被 上訴 人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林順福 朱淑蓉 被 上訴 人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許賢德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地役權消滅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劉秀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蘭鈺婷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