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地役權消滅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12年度,239號
TNHV,112,上,239,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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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許維軒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被上訴人 陳橫江
陳茲娟
陳銘澤
陳麗音
陳麗慧
施世平
施文宗
施能仁
李嘉文(兼王姿蓉之承受訴訟人)
李嘉泰(兼王姿蓉之承受訴訟人)
邱中燦
邱怡仁
邱圭
邱中瑞
邱宇庭
邱麗如
鄭俊杰
朝興温陵廟
法定代理人 黃勝雄
被 上訴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
訴訟代理人 林順福
朱淑蓉
被 上訴 人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賢德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地役權消滅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蘭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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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