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83號
TNHM,113,附民,83,2024060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郭盛彬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律師
黃聖珮律師
蘇清水律師
被 告 張庭銘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未遂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 「管轄法院」,係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20條所定就該 受移送之民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言。非專指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或第511條第1項規定之「該法院民事 庭」(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38號民事判決、86年度台 抗字第129號、94年度台抗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
二、本件被告被訴重傷害未遂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 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 回在案。茲原告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損 害賠償訴訟,並聲請於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 決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見本院卷第3至9頁)在卷可稽,且被告之住所在臺南市,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