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3年度,780號
TNHM,113,金上訴,780,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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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知


選任辯護人 高誌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
字第69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111年度偵字第1763號
、第3149號、第3438號、第88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案原審認定被告共同犯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罪數、判決結果均如本判決 附表所示),僅有被告提起上訴,被告表明其對於原審認定 的犯罪事實、罪名及罪數均不爭執,明白表示其僅針對原審 宣告之「刑」提起上訴,請求本院從輕量刑(本院審理筆錄 參照)。觀諸第一審判決並無顯然影響於判決之訴訟程序違 背法令、重要事實認定暨罪名之論斷錯誤,或第一審判決後 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或案件有應預知免訴或不受理判 決等顯然違背法令,或對被告之正當權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 等不受當事人一部上訴的情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 91號裁定意旨參照),因此,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 及罪數」並不在本院審查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立 法理由參照),本案審判範圍即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 否進行審理。
二、被告就所犯之一般洗錢罪坦承犯罪,原審認為被告各案均有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事由,認事用法核屬正 確。
三、被告上訴雖主張:被告犯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在原審已 與4位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雖然收入不高,但都按期賠償 被害人各期款項,原審量刑過重,並提出原審判決後的匯款 單12張等語。然查:
 ㈠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 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且符合罪 刑相當原則,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審判決就被告量刑部分



,已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多款量刑事由,其中包括被告犯 後坦承犯罪,與4位被害人和解,犯後態度良好,被告的智 識程度、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 用裁量之情事,且與被告犯行的情節相當,並無過重之虞。 ㈡被告於原審判決後,雖然有繼續履行和部分被害人約定好的 分期付款義務(分別賠償陳昱超廖崇豪蔡安琪蔡宗欽 4500元、4500元、3000元、4000元,本院卷第149頁),然 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 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最高法院110年年度台上字第5 39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與上開被害人達成調解的 情況,業經原審判決於量刑時予以考量,被告履行各該分期 付款條件,本來就是被告在民事上的義務,尚難認為被告有 在原審判決後繼續賠償,本院即必須為被告調降刑度,加上 原審量刑已無過重之虞,本院更無為被告調降刑度的必要。 惟被告此等犯後態度,日後倘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 行刑時,可陳報作為正面的考量因子,併此敘明。 ㈢綜上,被告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被告於本案之前,未曾因任何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雖有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 賺取所需,無視近年詐欺案件頻傳,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 ,損失慘重,仍參與本案各次的詐欺及洗錢犯行,被告參與 洗錢次數高達21次,被害人眾多,被告也沒有與大部分被害 人達成和解,賠償大部分被害人財產損害,本院認為上開宣 告的刑度乃有執行的必要,方能警惕被告切勿再犯,因此本 案各罪宣告之刑雖然均在2年以下,仍不適合對被告為緩刑 宣告。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二審檢察官林志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方法及出處 被告所犯罪名及科刑 1 蔡宗欽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經蔡宗欽瀏覽及加入該平台會員後,遭施詐可利用投資比特幣賺錢云云,致使蔡宗欽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30日晚間9時4分 1萬7,000元 ⒈供述證據:  蔡宗欽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1763號卷1第139至140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63號卷1第143至144頁、第153頁、第170至171頁、第177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莊祐祥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莊祐祥慫恿詐稱於網路「MU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使莊祐祥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0日晚間9時9分 1,600元 ⒈供述證據:  莊祐祥於110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見偵1763號卷1第187至189頁) ⒉非供述證據:  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63號卷1第202至203頁、第205至206頁、第21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柯宥凱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柯宥凱慫恿詐稱於網路「MU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使柯宥凱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27日晚間10時29分 1,000元 ⒈供述證據:  柯宥凱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1763號卷1第219至220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名間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63號卷1第225至228頁、第231至234頁、第238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7月27日晚間10時33分 1,000元 4 蘇弘恩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SUSU」向蘇弘恩慫恿詐稱於網路「MU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使蘇弘恩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28日上午9時10分 5萬元 ⒈供述證據:  蘇弘恩於110年9月25日警詢筆錄(見偵1763號卷1第245至249頁) ⒉非供述證據:  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63號卷1第251至257頁、第263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黃斌源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黃斌源經友人介紹瀏覽及加入該平台會員後,遭施詐可利用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使黃斌源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5日上午11時33分 4萬元 ⒈供述證據:  黃斌源於110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見偵1763號卷1第269至249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63號卷1第277頁、卷2第3頁、第7至8頁、第1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陳昱超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蘭蘭」向陳昱超慫恿詐稱於網路「MU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使陳昱超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28日凌晨0時20分 1萬元 ⒈供述證據:  陳昱超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1763號卷2第21至24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63號卷2第25至30頁、第33至34頁、第39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分 3萬元 7 謝逸屏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飛」、「CL」向謝逸屏慫恿詐稱於網路「MU投資平台」操作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使謝逸屏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8日晚間9時18分 3萬元 ⒈供述證據:  謝逸屏於110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見偵1763號卷2第45至49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63號卷2第51頁、第63至77頁、第82、90、99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6分 8,000元 110年8月15日晚間10時27分許 6,000元 110年8月27日晚間6時22分 2萬元 110年9月14日晚間7時35分 1萬元 8 陳建宏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jay」、「張美馨」向陳建宏慫恿詐稱於網路「MU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使陳建宏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5日晚間8時30分 2萬3,000元 ⒈供述證據:  陳建宏於110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見偵1763號卷2第109至112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見偵1763號卷2第114、118頁、第135至138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許黃傑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3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Eason Tan」向許黃傑慫恿詐稱於網路「MU投資平台」操作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使許黃傑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4日晚間10時32分 6,000元 ⒈供述證據:  許黃傑於110年9月29日警詢筆錄(見偵3149號卷第17至18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偵3149號卷第23至25頁、第29至33頁、第39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廖崇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詐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嗣廖崇豪110年7月10日前某時許,因網路瀏覽該投資網站,加入該平台會員後而陷入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0日晚間7時56分 6萬元 ⒈供述證據:  廖崇豪於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3438號卷第27至28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黃耀宗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黃耀宗經友人介紹瀏覽及加入該平台會員後,遭施詐可利用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使黃耀宗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5日晚間11時41分 5,000元 ⒈供述證據:  黃耀宗於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3438號卷第31至32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徐靚芸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徐靚芸經友人介紹瀏覽及加入該平台會員後,遭施詐可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使徐靚芸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0日上午9時53分 1萬元 ⒈供述證據:  徐靚芸於110年9月29日、110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見偵3438號卷第37至41頁、第43至44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見偵3438號卷第65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余怡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余怡質經友人介紹瀏覽及加入該平台會員後,遭施詐可投資賺錢云云,致使余怡質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31日中午12時16分 1萬元 ⒈供述證據:  余怡質於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3438號卷第73至75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林欣誼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林欣誼經友人介紹瀏覽及加入該平台會員後,遭施詐可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使林欣誼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3日晚間8時16分 1萬元 ⒈供述證據:  林欣誼於110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見偵3438號卷第79至8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林純宥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林純宥經友人介紹瀏覽及加入該平台會員後,遭施詐可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使林純宥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1日中午12時17分 9,389元 ⒈供述證據:  林純宥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3438號卷第85至87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蔡安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蔡安琪經親人介紹瀏覽及加入該平台會員後,遭施詐可操作投資賺錢云云,致使蔡安琪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0分 3,000元 ⒈供述證據:  蔡安琪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3438號卷第91至93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6分 7,000元 17 廖靖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廖靖米經友人介紹瀏覽及加入該平台會員後,遭施詐可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使廖靖米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分 2,000元 ⒈供述證據:  廖靖米於110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見偵3438號卷第97至110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 1萬元 18 侯伯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詐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嗣侯伯叡110年7月31日前某時許,因網路瀏覽該投資網站,加入該平台會員後而陷入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31日上午7時59分 600元 ⒈供述證據:  侯伯叡於110年10月6日警詢筆錄(見偵3438號卷第105至106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粘煌坤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粘煌坤經友人介紹瀏覽及加入該平台會員後,遭施詐可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使粘煌坤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5日晚間9時59分 1萬元 ⒈供述證據:  粘煌坤於110年10月6日警詢筆錄(見偵3438號卷第109至110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陳正益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陳正益經友人介紹瀏覽及加入該平台會員後,遭施詐可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使陳正益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0日晚間7時38分 1,000元 ⒈供述證據:  陳正益於110年10月6日警詢筆錄(見偵3438號卷第113至119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2分。 6,000元 21 呂浚瑋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姚瑤」、「sherry」向呂浚瑋慫恿詐稱於網路「MU投資平台」操作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使呂浚瑋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6分 1萬元 ⒈供述證據:  呂浚瑋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高市警卷第3至11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資料、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高市警卷第13頁、第15至20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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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