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3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秝品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
金訴字第60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956號、第30454號、第34915
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718號、第54587號、臺
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2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
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997號、第13281
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32號、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971號、第20054號、第20055號、第2005
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712號、113年度偵緝
字第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趙秝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趙秝品知悉一般人收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用途,常係為遂 行財產犯罪之需要,以便利贓款取得,及使相關犯行不易遭 人追查,而已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任由他人使用,將可能 遭他人利用作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工具,且他人如以該帳戶 收受、提領詐欺等財產犯罪所得,將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掩 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 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猶不顧於此,基於縱其提供帳戶 資料將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亦均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2年3月3日先依其在交友軟體「遇見」所結識不詳男 子指示,臨櫃將其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以下稱華南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以下稱臺銀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郵局帳戶)開通網路銀行功能 及辦理該男子指定帳戶為約定轉帳帳戶,隨後將上開帳戶之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而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嗣該男子或 輾轉取得趙秝品申設之上開帳戶資料詐欺集團成員,遂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 表所示之方式,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王國緯、林于珍、朱 敏葉、范瑞娥、孫吉星、徐煒倫、林金源、陳素珠、吳氏錦 秀、何西、林怡君、蕭惠文、孫秀雲、郭淑君、徐于琇、王 焜智等16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 附表所示金額匯至趙秝品申設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帳戶內,匯 入趙秝品申設帳戶內之贓款旋遭轉匯至約定轉帳帳戶殆盡。 嗣經王國緯等16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朱敏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基隆市警察局 第三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花蓮縣警察局○○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孫吉星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 告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徐煒倫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桃園分局、林金源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素珠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苗栗縣政府警察局 頭份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徐于琇訴由台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蕭惠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 分局及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被告於112年3月3日依其在交友軟體「遇見」所結識不詳男 子指示,臨櫃將其所申設之華南帳戶、臺銀帳戶、郵局帳戶 開通網路銀行功能及辦理該男子指定帳戶為約定轉帳帳戶,隨 後將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該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嗣後該男子或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 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王國緯等16人,使被害人王 國緯等16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 至被告申設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帳戶內,匯入贓款旋遭轉匯至 約定轉帳帳戶,而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所在及去向等情,為 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並於本院審理時 自白犯行(見19956號偵卷-以下稱偵卷一-第19至21頁、第51 至52頁、第67至70頁;32號偵緝卷-以下稱偵卷二-第26頁、 第109頁、第149至151頁;38957號偵卷-以下稱偵卷七-第20 頁;2455號偵卷-以下稱偵卷九-第14至14頁背面;原審卷第 66頁、第74至75頁、第81至84頁;本院卷第150至159頁、第 235頁、第264頁、第266頁),並據被害人王國緯、林于珍、 朱敏葉、范瑞娥、孫吉星、徐煒倫、林金源、陳素珠、吳氏
錦秀、何西、林怡君、蕭惠文、孫秀雲、郭淑君、徐于琇、 王焜智於警詢就渠等被騙而匯款至被告申設上開帳戶之過程 指訴在卷(見0000000000號警卷-以下稱警卷一-第11至15頁 ;00000000000號警卷-以下稱警卷二-第19至23頁;0000000 0000號警卷-以下稱警卷三-第5至9頁、第11至13頁;000000 0000號警卷-以下稱警卷四-第17至21頁;0000000000號警卷 -以下稱警卷五-第5至9頁;00000000000號警卷-以下稱警卷 六-第17至18頁;0000000000號警卷-以下稱警卷七-第9至10 頁;43718號偵卷-以下稱偵卷三-第17至19頁;54587號偵卷 -以下稱偵卷四-19至21頁;2880號偵卷-以下稱偵卷五-第20 至25頁;11988號偵卷-以下稱偵卷六-第19至21頁;23956號 偵卷-以下稱偵卷八-第21至27頁;36742號偵卷-以下稱偵卷 十-第15至16頁;36743號偵卷-以下稱偵卷十一-第15至23頁 ;40680號偵卷-以下稱偵卷十二-第11至13頁;48802號偵卷 -以下稱偵卷十三-第25至28頁),復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12年4月13日通清字第1120013259號函及所附華南帳 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與交易明細(見警卷一第5至10頁;警卷 二第15至17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7日 通清字第1120051086號函及所附華南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 、存款事故狀況查詢、金融卡發行登記事故資料查詢、網路 銀行客戶約定資料查詢、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金融卡註銷 申請書(見偵卷四第81至89頁)、臺灣銀行○○○分行112年6月1 5日○○○營字第11200018381號函及所附臺銀帳戶開戶基本資 料、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與帳號異動查詢(見警卷三第99至111 頁)、臺灣銀行○○○分行112年10月20日○○○營字第1120003392 1號函及所附臺銀帳戶帳號異動查詢與開戶申請書(見偵卷三 第101至107頁)、臺灣銀行○○分行112年11月14日○○營密字第 1125001360號函及所附臺銀帳戶個人網路銀行申請書與約定 書(見偵卷九第38至39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 8日儲字第1120902867號函及所附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卷五第49至53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112年4月21日儲字第1121800210號函及所附郵局帳戶郵政 /綜合儲金除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與交易/彙總登摺明 細(見警卷六第7至12頁)、被害人王國緯、林于珍、朱敏葉 、范瑞娥、孫吉星、徐煒倫、林金源、陳素珠、吳氏錦秀、 何西、林怡君、郭淑君、蕭惠文、孫秀雲、徐于琇、王焜智 提出渠等受騙匯款之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儲 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繪書匯 款憑證翻拍照片、○○鄉農會匯款回條、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
回條、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 款存款憑條(收據)、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網路銀行 存款交易查詢翻拍照片、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郵政匯 款申請書、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 款交易明細(見警卷一第25頁;警卷二第33頁;警卷三第37 頁、第41頁;警卷四第25頁;警卷五第27頁;警卷六第23頁 ;警卷七第21至25頁;偵卷三第76至77頁;偵卷四第47頁、 第55頁;偵卷五第32頁;偵卷六第47頁;偵卷八第37至39頁 ;偵卷十第41頁;偵卷十一第43頁;偵卷十二第25頁;偵卷 十三第41頁)、被害人王國緯、朱敏葉、范瑞娥、孫吉星、 徐煒倫、林金源、陳素珠、林怡君、郭淑君、蕭惠文、徐于 琇、王焜智提出渠等與詐騙集團成員間對話截圖(見警卷一 第17至23頁;警卷三第47至87頁;警卷四第33至39頁;警卷 五第31至64頁;警卷七第29至33頁;偵卷三第73至76頁;偵 卷四第63至65頁;偵卷五第39至48頁;偵卷八第37至50頁; 偵卷十第49頁;偵卷十一第33至39頁;偵卷十三第65至131 頁)、被害人吳氏錦秀提出投資博弈網站及通訊軟體LINE帳 戶名稱「林偉豪」個人頁面翻拍照片(見偵卷六第43頁、第4 5頁)、被害人蕭惠文提出詐騙集團成員交付之「虛擬通貨交 易免責聲明」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十一第25至3 1頁)、被害人陳素珠、吳氏錦秀、郭淑君、蕭惠文、孫秀雲 、徐于琇、王焜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由承辦員警製作之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卷七第35至36頁、 第49至53頁;偵卷五第9至12頁、第26至27頁、第29頁;偵 卷六第31至41頁;偵卷十第25至37頁;偵卷十一第47至53頁 ;偵卷十二第15至23頁;偵卷十三第49至50頁、第53至54頁 )等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卷內客觀事證相符,堪以採信 。綜上所述,被告本件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自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生效,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
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依該條 項減輕之要件。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後之法律並 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 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㈡、被告將其申辦之華南帳戶、臺銀帳戶、郵局帳戶網路銀行帳 號與密碼交付他人使用,供附表編號1至16所示被害人王國 緯等16人將受騙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內,再由不詳之人將被害 人王國緯等16人受騙匯入帳戶款項轉出,核其所為,係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 錢罪。而檢察官雖未就附表編號4至16所示被害人范瑞娥等1 3人遭詐取財物或洗錢事實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上揭被告 遭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之向附表編號1至3所示被害人王國 緯、林于珍、朱敏葉詐取財物或洗錢之犯行,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臺灣花蓮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648號、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3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3718號、第54587號、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997號、第13281號、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43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4971號、第20054至20056號、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712號、113年度偵 緝字第47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原審或本院併案審理,本 院就檢察官上述移送併辦部分,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㈢、被告同一提供華南帳戶、臺銀帳戶、郵局帳戶資料行為,幫 助他人詐騙附表編號1至16所示被害人王國緯等16人,而侵 害數財產法益,編號1至16所示行為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 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㈣、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均以幫助之意思, 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幫助洗錢犯行,爰依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規定遞 減其刑。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判決認被告本件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罪證明確 ,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⑴未及審酌被告上訴 後坦承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⑵未及審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 第6997號、第13281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 偵字第143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 4971號、第20054至2005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3年度偵字第971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470號移送併辦意旨 所載有關幫助他人詐取附表編號4至16所示被害人財物及幫 助洗錢之犯罪事實,自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 漏未及審理附表編號8至16所示併辦之犯罪事實,致量刑過 輕,指摘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為有理由,且原判決另有 前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期臻適 法。
㈡、本院審酌被告率爾將自己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予他 人,罔顧該帳戶資料可能遭有心人士利用以作為財產犯罪工 具之危險,影響社會治安且有礙金融秩序,助長詐欺犯罪盛 行,並使檢警對於詐欺取財犯罪之追查趨於困難,犯罪所得 遭領出後,形成金流斷點,犯罪所得因而披上合法化外衣, 使隱身幕後之正犯肆無忌憚,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正常交易 安全及人與人間之相互信賴,殊值非難,附表編號1至16所 示被害人王國緯等人受騙匯入被告所提供之華南帳戶、臺銀 帳戶、郵局帳戶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050,500元,附表 所示之人遭騙受害金額甚鉅,且被告至今並未賠償附表所示 被害人分文損害,被告行為造成之危害不輕,惟被告並無前 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良好, 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未查得被 告因本案犯行而有獲利,犯罪尚無所得,暨被告自陳為高職 畢業,智識程度不低,離婚,並無子女,目前獨居,擔任居 家看護員,月薪約3萬元,有正當工作及合法收入,被害人 蕭惠文、朱敏葉到庭表示對量刑並無意見;被害人陳素珠則 到庭及具狀請求對被告從重量刑,檢察官亦對刑度表示並無 意見,被告則希望從輕量刑等意見,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5萬元,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 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 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 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 固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 、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 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亦定有明文,而其立
法理由係為沒收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該條 文並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從而,被告於本案 所為僅屬幫助犯,否認交付帳戶資料等物予他人曾收受任何 報酬,復無證據證明其本身已收取不法利益,並無應依法沒 收其犯罪所得,或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之問題,附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364條、第29 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 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柏淨、吳巡龍、李昭慶、劉修言、楊岳都、鄭葆琳、廖春源、鄭博仁移送併辦,檢察官李政賢提起上訴,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紀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備註 1 王國緯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以帳戶名稱「凱基證券經理-周慧」與王國緯聯繫,介紹其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可提供抽股票的管道,惟須匯款至指定帳戶內云云,致被害人王國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8日上午9時31分許 100萬元 上開華南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2年3月8日上午10時6分許 120萬元 2 林于珍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自稱朱家泓,在玩股網刊登教導他人操作飆股廣告,誘使林于珍加入群組,點擊群組所載連結下載凱基證券APP後,向其誆稱:可依匯款至指定帳戶,再藉由凱基證券網站操作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林于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9日上午11時54分許 336,000元 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朱敏葉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初,使用通訊軟體LINE帳戶名稱「阮慕驊」發送「投資賺錢為前提」之訊息給朱敏葉,誘使朱敏葉加入「財經100阮老師」群組,與帳戶名稱「特助:雅芝」、「Rosalyn」等人聯繫,向其謊稱:可藉由登入宏潤證券APP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朱敏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7分許 8萬元 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范瑞娥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底某日起,以臉書與范瑞娥聯繫,要求其使用通訊軟體與帳戶名稱「陽光普照」交談,傳送「尚正基金」連結給范瑞娥,並為其註冊成為會員,向其詐稱:依「尚正基金」客服人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投資,獲利即會顯示於「尚正基金」網站內云云,致范瑞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6日上午10時33分許 50萬元 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併辦 5 孫吉星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2月12日起,以網路交友軟體「乾杯」結識孫吉星,並傳送「aeonco購物」網站連結給孫吉星,指是其註冊該購物網站成為會員,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線上客服人員聯繫創辦網路商店,嗣該線上客服人員向孫吉星詐稱:販賣網路商店內物品,會於3至7個工作日收到貨款,每出售1個商品,可從中獲利10%云云,致孫吉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8日中午12時26分許 50萬元 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併辦 6 徐煒倫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1月30日起,經由交友軟體速約結識徐煒倫,介紹投資交易平臺供徐煒倫投資,並邀約其加入通訊軟體LINE帳戶名稱「張藝鳳」聯繫,向徐煒倫誆稱,可一起操作上開投資平臺,投資黃金獲利云云,致徐煒倫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0分許 5萬元 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併辦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1分許 5萬元 7 林金源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2年3月初某日前,在社群軟體臉書徵婚社團刊登文章,誘使林金源點擊文章內載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帳戶名稱「陳雅淇」聯繫,向林金源佯稱,從事一項投資副業,並邀請林金源參與,指示林金源下載「Globaleasy」應用程式,註冊帳戶後,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林金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6日上午9時52分 198萬元 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8 陳素珠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帳戶名稱「阮慕驊」與陳素珠聯繫,傳送投資股票及虛擬貨幣訊息給陳素珠,並推薦操盤手「安妮」向陳素珠訛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代為操作投資股票及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素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6日中午12時40分許 20萬元 上開郵局帳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併辦 9 王焜智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在交友軟體「Cheers」結識王焜智,向其騙稱:前往「宏安國際」網站投資,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投資外匯期貨獲利云云,致王焜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8日上午10時47分許 10萬元 上開臺銀帳戶 112年3月8日上午10時49分許 5,000元 10 吳氏錦秀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上午11時50分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投資賺錢為前提」訊息,誘使吳氏錦秀與通訊軟體LINE帳戶名稱「林偉豪」聯繫,向吳氏錦秀誆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由其代為在「澳門銀河娛樂有限公司」博弈網站操作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吳氏錦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9日上午11時53分許 175,000元 上開華南帳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併辦 11 徐于琇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3日前,在社群軟體臉書上以「阮慕驊」名義刊登投資教學廣告,誘使徐于琇于111年11月23日晚間8時許,點擊廣告內連結通訊軟體LINE帳戶名稱「財經阮老師」聯繫,指示下載「銀獅證券」應用程式,向其謊稱:可使用「銀獅證券」應用程式下單投資,並依帳戶名稱「Adelaide」客服人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即可在應用程式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徐于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許 584,500元 上開臺銀帳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併辦 12 蕭惠文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6日前,使用通訊軟體LINE帳戶名稱「阮慕驊」與蕭惠文聯繫,向其訛稱:前往投資網站下載偉民證券應用程式並申請帳號,且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蕭惠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6日上午9時33分 13萬元 上開郵局帳戶 13 孫秀雲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中旬某日,在臉書自稱「阮慕驊」張貼投資賺錢為前提訊息,誘使孫秀雲瀏覽訊息後在貼文下方留言,該人遂以通訊軟體LINE與孫秀雲聯繫,向孫秀雲騙稱:前往其所推薦之投資網站,以其所給帳號,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孫秀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6日上午10時14分許 92萬元 上開臺銀帳戶 14 郭淑君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5日前某時,在通訊軟體LINE刊登投資廣告,誘使郭淑君點擊連結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帳戶名稱「驊創100阮慕驊」聯繫,該人於112年2月23日傳送Macro投資網站連結,向郭淑君謊稱:可前往該投資網站註冊申請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即可進行投資操作獲利云云,致郭淑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6日上午9時39分許 100萬元 上開臺銀帳戶 15 何西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Rooit帳戶名稱「Dale512」結識何西,再使用通訊軟體LINE帳戶名稱「Dale」與何西聯繫,向何西詐稱:其姐姐利用peeba商城投資獲利,只要按照商城上流程進行本金匯款,倉庫會發貨,客服人員將告知發貨3天後買家收到貨物付款給商城,商城即會在審核無誤後將款項及獲利匯返投資人云云,致何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7日中午12時41分許 16萬元 上開郵局帳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併辦 16 林怡君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中旬某日前,在網路上刊登投資廣告,誘使林怡君點及廣告內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帳戶名稱「馮志源」聯繫,「馮志源」向林怡君騙稱自己為投資烙獅,邀請林怡君加入投資群組,隨後提供加福證券應用程式,並指示其與LINE帳戶名稱「特助:陳淑婷」、客服人員「Annie」等人聯繫,陸續向林怡君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後,透過「加福證券」APP,可購得已漲停板鎖死之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怡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7日上午9時21分許 8萬元 上開臺銀帳戶 上列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共計 9,05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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