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將嘉
0000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將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