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昱壬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昱壬(原名潘弘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 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721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了日期為114年9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