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如
選任辯護人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
字第8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51號、第3439號、第370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7、9關於陳怡如所處之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陳怡如上開撤銷部分處如附表一編號4、7、9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審判範圍: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民國110年6月18日修正施行:「上 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 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 安處分一部為之。」經查,原審判決後,被告於本院審理程 序陳稱,僅對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對原判決認定之犯 罪事實、論罪法條、罪數、沒收部分不提起上訴等語(見本 院卷第102頁、第162至163頁),是本件有關被告之審判範圍 僅及於原判決量刑部分,原判決關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論罪 法條、罪數、沒收部分之認定,均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內,此 部分以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論罪、沒收為審 判基礎引用之不再贅載。
二、撤銷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7、9關於被告所處之刑及定應執 行刑理由:
㈠、原判決以被告所為附表編號4、7、9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洗錢等犯行,事證明確,因予科刑,固非無見。惟量刑 之輕重,雖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 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刑事 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 ,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 社會之法律感情。又按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 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 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 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 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此為刑法第57條所明定 。是被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是否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其量刑基礎即有不同,應予差別處遇。被告在原審判決後 已於113年5月1日與被害人蘇芯緣、田曉雯、林宥蓁調解成 立,被害人蘇芯緣、田曉雯、林宥蓁同意對被告從輕量刑等 情,有調解筆錄存卷可稽,則相較於原審之量刑基礎已有不 同,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因而分別量處被告附表編號4、7、 9所示犯行各有期徒刑1年1月、1年2月、1年2月,尚有未洽 。被告以其與被害人蘇芯緣、田曉雯、林宥蓁和解,原審量 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 院將原判決附表編號4、7、9所處之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期臻妥適。原判決關於被告所為附表編號4、7、9所示之罪 所處之刑既經本院撤銷改判,則原判決關於被告全部犯行所 定應執行刑,即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 ㈡、本院審酌被告因缺錢花用,貪圖詐欺集團成員所給付之報酬 ,率爾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收水工作,收取葉仁傑提領 被害人蘇芯緣、田曉雯、林宥蓁遭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 附表編號4、7、9所示詐騙方式,而匯款至人頭帳戶內贓款 ,再將之交付葉子誠轉交上游集團成員收受,被告雖非詐欺 集團之核心或首腦人物,所為仍屬詐欺取財犯行遂行時不可 或缺之角色,其行為造成被害人蘇芯緣、田曉雯、林宥蓁財 物損失,並對人際間之互信與經濟秩序、金融安全,造成相 當程度之危害,且因此增加檢警事後向上溯源,追查其他詐 騙集團成員之困難,殊不可取,附表編號4、7、9所示被害 人蘇芯緣、田曉雯、林宥蓁受騙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21, 224元,被告犯罪所生損害不輕,惟被告於加入本案詐欺集 團前並無其他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素行尚稱良好,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考 量被告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輕其刑事由,及其在 本院審理期間,與被害人蘇芯緣、田曉雯、林宥蓁調解成立 ,業如前述,足見被告對其行為已有悔悟,犯後態度尚佳, 盡力彌補造成被害人蘇芯緣、田曉雯、林宥蓁損害之誠意, 被告因本案全部犯行獲得之報酬僅5,000元,犯罪所得不高 ,暨被告自陳為高職畢業,智識程度不低,未婚,亦無子女 ,與母親、胞姊同住,家庭生活正常,受雇清洗鞋子、包包
,月收入約2萬餘元,有正當工作與合法收入,及其他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4、7、9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 之刑。
三、其他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原判決以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3、5、6、8、10所示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罪證明確,因予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等 規定,並審酌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詐欺手段日趨集團化、 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 慘重,被告年僅2、30歲,尚值青壯,竟不思以正途獲取財 物,卻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水工作,詐騙多名被害人匯款並 輾轉轉交,造成多名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附表一編號1至3 、5、6、8、10所示被害金額不少,且製造金流斷點,致檢 警難以追查詐欺集團其他上游成員,所為實值非難。考量被 告犯後均坦承不諱(一併審酌洗錢部分符合偵審自白減刑規 定),與到庭之被害人林艷廷、尹采媛達成調解分期付款( 被告則僅賠付第一期各1千元),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 先前沒有犯罪紀錄,自述為高職畢業、受雇清洗鞋子包包, 與母親姐姐同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 5、6、8、10原判決諭知主文欄所示之刑。經核原判決所為 刑之宣告,係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 列事項及其他一切情狀後而為,所量定之刑亦未逾越法定刑 範圍或有何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 ,尚稱允當。
㈡、被告固以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 。惟關於刑之量定,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 項,倘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 任意指摘為違法。本件原審於審酌上情後,量處被告如附表 編號1至3、5、6、8、10原判決諭知主文欄所示刑期,原判 決所量處之刑期均於最低法定刑酌加1或2個月,均屬低度刑 ,衡情原判決刑之量定已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並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使罰當其罪而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具 妥當性而無違刑罰權之分配正義,客觀上要難謂有何濫用權 限、輕重失衡或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情事,足見其刑之量 定尚稱允當。從而,原判決就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3、5、6 、8、10所示之罪量刑既無不當,此數犯行之量刑基礎與原 判決相同,被告提起上訴後,並無其他更有利於被告之新發 生量刑事由,被告提起上訴以原判決就附表編號1至3、5、6 、8、10所示之罪量刑過重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經核非 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此外,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 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 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 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 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 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因被告另有其他詐欺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故本 案被告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依上揭裁定意旨,為被 告之利益,待案件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適當。從 而,本院爰不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 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紀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經過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葉仁傑提領之地點、時間、金額 原判決諭知主文 本院諭知主文 1 林艷廷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旋轉拍賣」購物網站以使用者帳號「00000000000000」張貼銷售IPAD平板電腦之資訊,嗣告訴人林艷廷於111年12月15日14時許瀏覽後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Annlala」)聯繫交易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先匯款再寄出商品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1年12月17日16時43分、12,400元 張雅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9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0分許、7,000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陳怡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上訴駁回。 2 陳曲蓁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旋轉拍賣」購物網站以使用者帳號「0000000000000000」張貼銷售IPAD平板電腦之資訊,告訴人陳曲蓁於111年12月17日14時許瀏覽後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交易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先匯款再寄出商品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1年12月17日17時28分、14,000元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3分許、14,000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陳怡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上訴駁回。 3 吳安柔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5時34分許,佯稱「ONE BOY」客服人員與告訴人吳安柔聯繫,並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沒消費滿一定金額,會自動從其銀行帳戶扣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1年12月17日16時24分、49,985元 ②111年12月17日16時26分、31,985元 ③111年12月17日16時37分、9,999元 ④111年12月17日16時39分、5,995元 張雅菁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6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門市)。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7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門市) ③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9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門市) ④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0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門市)。 ⑤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1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門市)。 ⑥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2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門市)。 ⑦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3分許、16,000元(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門市)。 陳怡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上訴駁回。 4 蘇芯緣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5時54分許,佯稱「TOYSELECT拓伊生活」賣場之客服人員與告訴人蘇芯緣聯繫,並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商品重複下單12個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1年12月17日16時36分、7,123元 ②111年12月17日16時37分、3,123元 陳怡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原判決關於陳怡如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陳怡如上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一年。 5 陳柏霖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6時28分許,佯稱「未來實驗室」賣場客服人員與告訴人陳柏霖聯繫,並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將其設為經銷商,會定期自其銀行中自動扣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1年12月17日17時25分、99,998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0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0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③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1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④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2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⑤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2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陳怡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上訴駁回。 6 陳一誠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7時許,佯稱「ONE BOY」賣場客服人員與告訴人陳一誠聯繫,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將其設為經銷商,需要取消訂單,不然會從銀行帳戶中自動扣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1年12月17日17時38分、13,985元 ②111年12月17日17時41分、7,088元 張雅菁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5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6分許、1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③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7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④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7分許、9,000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⑤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2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⑥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2分許、18,000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⑦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1分許、15,000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陳怡如、葉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上訴駁回。 7 田曉雯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6時39分許,佯稱台新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與告訴人田曉雯聯繫,稱要協助其取消網路消費重複下單的扣款,必須要配合其指示操作ATM機、網路轉帳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1年12月17日16時49分、29,985元 ②111年12月17日16時55分、28,989元 陳怡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原判決關於陳怡如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陳怡如上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8 吳迎縈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6時45分許,佯稱「TOYSELECT拓伊生活」賣場之客服人員與告訴人吳迎縈聯繫,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將其設定為批發商,會連續扣款12次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1年12月17日17時39分、17,050元 陳怡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上訴駁回。 9 林宥蓁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8時許,與告訴人林宥蓁聯繫,稱要協助其恢復遭停權之旋轉拍賣帳戶,須配合其設定金流,需要網路轉帳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1年12月17日18時27分、14,989元 陳怡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原判決關於陳怡如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陳怡如上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②111年12月17日18時23分、37,015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1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2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③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8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④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9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⑤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10分許、8000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⑥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24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⑦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25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⑧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26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⑨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26分許、2,000元(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10 尹采媛 某詐欺集團於111年12月17日17時22分許,佯稱「TOYSELECT拓伊生活」賣場客服人員與被害人尹采媛聯繫,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定為購買整個商城商品,今天就會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①111年12月17日17時59分、29,985元 ②111年12月17日18時05分、25,985元 ③111年12月17日18時08分、1,985元 陳怡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