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03號
抗 告 人 謝章疊 住○○縣○○鄉○○村○○路0段000號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謝凰琪
0000000000000000
林開用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緣抗告人主張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秋股112 年司執字第24237號變賣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 爭執行事件),就共有人即抗告人、謝凰琪、林開用(下合 稱抗告人等3人)表達願以相同條件優先承買附表所示不動 產,於民國113年2月1日14時許進行抽籤程序時,謝凰琪舞 弊中籤,違反誠信原則,該次抽籤結果無效,應予重新抽籤 而聲明異議,經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2月22日以112 年度司執字第24237號民事裁定駁回異議(下稱原處分), 抗告人復對原處分提出異議,經原審裁定駁回異議(下稱原 裁定),抗告人就原裁定提起本件抗告。
二、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
113年2月1日當日書記官先以A4規格白紙3張製作籤紙,其中 沒中籤的紙印有「沒中籤」3字,有中籤的紙則寫很多字, 書記官將3張A4規格白紙摺成四折成為籤紙,放入透明塑膠 袋內晃動後,再將上開籤紙取出平鋪在櫃台台面供抗告人等 3人選拿。謝凰琪當日距離櫃台僅1米距離,且其身高約170 公分,櫃台僅約135公分,對於書記官在櫃台後書桌之摺籤 過程一目了然;且3張籤紙中寫很多字的「中籤紙」最爲顯 眼,謝凰琪只要在書記官摺籤時特別注意「中籤紙」,牢記 其被摺成四折時之微小特徵,自能在選拿籤紙時選定「中籤 紙」(籤紙的多道縫隙可偷描到裏面的字,字跡可隱略透析 出字影於籤紙塊正面)。當日第一順序選拿籤紙之人爲林開 用,其選拿籤紙時僅用3秒時間,惟第二順序選拿籤紙之人 謝凰琪,在櫃台前凝視籤紙數十秒始拿取籤紙,足認謝凰琪 確有作弊。執行法院書記官故意或過失造成不公平之抽籤方 式,謝凰琪以取巧方式作弊成功得以中籤,爰提起抗告,請
求廢棄原裁定,執行處另訂期日由抗告人等3人重行抽籤等 語。
三、按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民法第824條第7項定有明文。法未規定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 之抽籤方式,自得由執行法院依公平、公開、合理之方式進 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54號裁定意旨參照)。四、經查:
㈠執行法院於113年1月21日以彰院毓112司執秋字第24237號函 文通知抗告人等3人,於同年2月1日14時許進行訊問程序暨 優先承買權之抽籤程序。又執行法院於上述時間進行優先承 買抽籤程序時,先向到場之抗告人等3人告知抽籤規則,復 由抗告人等3人抽取順序籤後,再依序由林開用、謝凰琪及 抗告人於放置於櫃台台面之塑膠袋內選拿籤紙,最終由謝凰 琪抽中並成為買受人等情,業據原法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執 行卷宗查明無誤,並經原法院就當日設於抽籤櫃台辦公室之 監視器錄影檔案勘驗在案,有勘驗筆錄及照片數幀附卷可參 (見原審卷第27至34頁)。
㈡依原法院113年5月14日15時許於盈股法官辦公室,就113年2 月1日開標現場監視器錄影電子所作之勘驗筆錄,勘驗結果 如下(見原審卷第27至34頁):
「壹、檔案名稱為「攝影機07_2024_二月_01_13_55_06.avi」 一、監視器自辦公室桌面後方、由上往下拍攝。 二、檔案時間為00:01:45起,有當事人開始進入辦公室,並 於桌面前方等候。
三、檔案時間為00:02:51,書記官開始說明抽籤規則,桌前 則站立5人聽候說明(如照片編號1、2),其規則說明至 檔案時間00:04:50結束。
四、檔案時間為00:05:18至00:06:21,書記官持筆讓當事人 在文件上簽名。
五、檔案時間為00:07:17,司法事務官到場,並由書記官將 桌面上3張黃色小便條紙分別摺成小團置於桌面,復將 桌面A4大小文件逐一摺疊為小張紙片後丟入塑膠袋,當 事人均站立於桌面前(如照片編號3、4所示)。另自畫 面中均無法辨識由書記官所摺疊之文件所載文字。 六、檔案時間為00:08:47至00:09:04,由當事人分別抽取置 於桌面上之黃色小便條紙紙團,並打開放置於桌面。 七、檔案時間為00:09:07,由身著藍衣、戴鴨舌帽之男子( 即林開用)先自塑膠袋内抽籤(如照片編號5)。 八、檔案時間為00:09:14,由身著深紅色衣物之女子(即謝
凰琪)抽籤(如照片編號6),該女子目視塑膠袋一段時 間,本有伸手抽籤動作卻又放下,並有略為後退再前進 、發出聲音、抱頭等貌似緊張動作,並於00:09:54時伸 手入塑膠袋抽籤(如照片編號7)。
九、檔案時間為00:10:01,由身著條紋花色之男子(即抗告 人)抽籤。
十、檔案時間為00:10:05,身著深紅色衣物之女子將籤打開 後,在旁男子立即拍手,該女子則有握住雙手之貌似興 奮情形。
(其餘部分與抗告人主張内容無關,故不進行勘驗) 」 ㈢依上勘驗結果,執行法院書記官製作籤紙時,係將A4文件多 次折疊成為小張摺紙後丟入塑膠袋,依A4文件折疊多次成為 小張摺紙之態樣,應無法依摺紙之外觀辨識該A4文件所載文 字為何;相對人謝凰琪雖於拿選籤紙前考慮再三,經過數十 秒後始做出選擇,惟依勘驗結果記載:「該女子目視塑膠袋 一段時間,本有伸手抽籤動作卻又放下,並有略為後退再前 進、發出聲音、抱頭等貌似緊張動作,並於00:09:54時伸手 入塑膠袋抽籤」,可知謝凰琪並未近距離檢視或辨識放置於 塑膠袋內之摺紙,抗告人主張謝凰琪因觀看書記官製籤過程 時牢記「中籤紙」之特徵,而於拿選籤紙時依「中籤紙」之 特徵加以選擇云云,即屬無據。抗告人又主張謝凰琪可從折 疊後籤紙的多道縫隙偷描裏面的字跡云云,是若現場放置於 塑膠袋內經多次折疊之籤紙,仍可從籤紙的多道縫隙看到裏 面的字跡,抗告人當日亦在抽籤現場,自可當場向執行書記 官聲明異議,惟抗告人並未當場異議,應認抗告人於現場亦 對經多次折疊後之籤紙之隱蔽性未有懷疑,故抗告人主張謝 凰琪挑選籤紙時係以籤紙之多道縫隙偷描到裏面的字而有作 弊嫌疑云云,亦不可採。
㈣經核執行法院上開所為之抽籤方式,對於參與優先承買之共 有人,彼此機會應屬相等,尚無偏袒特定人之情形,堪認已 符合公平、公開、合理之原則。從而,原裁定、原處分駁回 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共有人 1 ○○縣○○鄉○縣○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 755/4320 謝凰琪、○○○、○○○、 謝章疊、○○○、○○○、 ○○○、○○○、林開用、 ○○○、○○○、○○○、 ○○○ 2 ○○縣○○鄉○縣○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縣○○鄉○○○村○○路0段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公同共有 全部 謝凰琪、○○○、○○○、 謝章疊、○○○、○○○、 ○○○、○○○、林開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