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補充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勞聲字,113年度,5號
TCHV,113,勞聲,5,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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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賀姿華
相 對 人 梁家茜
梁愛
梁家偉
賴清祥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梁家茜等間請求解除僱傭關係等事件,對
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107年度勞上字第48號判決,
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是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以法院對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為限。而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 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 ,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 第3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賴清祥於民國99年4月6日簽立切結書 (下稱系爭切結書),承諾若與相對人梁家茜有發生不軌情 事,例如私下交往等男女情愫、約會、私下通聯(下稱系爭 三列舉事項)及任何不明金錢流向至梁家茜和與其涉及非公 事等交往之情事,願無條件將名下存款現金、動產、不動產 及小孩之監護權移轉到聲請人名下,並同時資遣梁家茜永不 錄用等情。本院判決從未審理系爭三列舉事項中之約會、私 下通聯等情況,惟賴清祥確有系爭切結書所列舉情況,且違 反系爭切結書之效果包括變更○○大飯店有限公司(下稱○○大 飯店)董事長、負責人及移轉經營權予聲請人,本院判決錯 誤解釋系爭切結書真意,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提起上訴,依系爭切結書之約定,請求賴清祥 將○○大飯店經營權移轉予聲請人,將該飯店董事長及負責人 均變更為聲請人,並應解除梁家茜與○○大飯店之僱傭關係, 梁家茜應返還10年不當得利薪資,由聲請人代位受領,及禁 止梁家茜至○○大飯店、○○商旅有限公司繼續任職及出入,暨 變更之訴請求相對人應返還侵占之○○大飯店款項,經本院於 109年12月30日以107年度勞上字第48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 訴及變更之訴,並諭知第二審(含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聲



請人負擔,已就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為裁判,並無裁判脫漏 。聲請意旨所述,僅係對本院判決所持理由之爭執,非屬裁 判有脫漏之情形。是聲請人執此聲請補充判決,尚屬無據, 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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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飯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