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08號
TCHM,113,附民,108,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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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李家松
被 告 陳姵晴 藉設新北市○○區○○路0號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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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孟迪
周皓哲
邱子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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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11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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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