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選上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坤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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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 律師
王世華 律師
被 告 王坤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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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 律師
賴軒逸 律師
被 告 王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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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輔 佐 人 林金貴
(被告王綉梅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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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9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甲○○、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辦之苗栗 縣後龍鎮長候選人,明知不得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 、交付賄賂,而約使他人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亦知悉被告 乙○○、甲○○為前開選舉具投票權之人,且被告乙○○之子即被 告甲○○地方關係良好,若獲得渠等之支持將有利其選情,竟 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 犯意,於111年11月11日,至被告乙○○、甲○○位於苗栗縣○○ 鎮○○里0鄰○○00○0號住處,以現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向被 告乙○○行求,約定被告乙○○、甲○○全戶於選舉中投票支持被 告丙○○,被告乙○○、甲○○則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而許投 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將丙○○所交付之現金收受而允
諾之,因認被告丙○○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 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被告甲○○、乙○○所為,則均涉犯刑法 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嫌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地 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 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 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第2項)承辦前項案件之 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查原審法院判決之 合議庭,其中陪席法官顏碩瑋,曾承辦本案偵查中對被告甲 ○○核發搜索票之強制處分聲請案件,此據本院調閱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搜字第712號案卷核閱明確,並有前開聲 請案件之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搜索票聲請書(含其後 之法院裁定結果欄)、聲請搜索票釋明書節錄影本(見本院 卷第159至164頁)在卷可明,依上開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 第2項之規定,不得再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是原審法 院審理本案之法院組織難認合法,且此一原審組織上不合法 之瑕疵,尚無可因本院在實體上同為認定被告丙○○、甲○○、 乙○○3人無罪而得以認屬無礙。本院恪於現行法制第二審屬 事實之覆審制,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規定 條件,依法尚無可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更為審判,然第一審判 決既有上開訴訟程序之違法,本院自應依上開同條項前段規 定撤銷程序違法之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及於理由內加 以論述(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877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 。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 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 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 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 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 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
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 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 事實之存在。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 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 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 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 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 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有 關無罪判決,並無庸就證據能力予以說明。
五、檢察官起訴及上訴意旨認被告丙○○涉犯投票交付賄賂罪嫌、 被告甲○○、乙○○涉犯投票收受賄賂罪嫌,無非係以下列理由 為其論據:(一)被告丙○○至被告乙○○住處,身著競選背心, 向被告乙○○表示「拜託投票給我」,並交付現金給被告乙○○ ,被告甲○○返家後,被告乙○○欲將錢給被告甲○○,被告甲○○ 叫被告乙○○將錢收起來等情,業據祕密證人A1於法務部調查 局苗栗縣調查站詢問(下稱調詢)、偵訊時證述明確,並有 A1手機錄影光碟、檢察官勘驗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丙○○、甲○○、乙○○確有上開犯行。原審雖以依A1所提出之 錄影畫面,並未有A1所稱被告丙○○對被告乙○○表示「拜託投 票給我」等語,而認證人A1之證詞有所瑕疵,然證人A1於偵 查中證稱:其看到穿著背心男子拿錢給里長伯媽媽,並稱「 拜託投票給我」等語,始拿起手機拍起來等語,況衡情買票 為非法行為,不能排除被告丙○○為免在場人察覺異狀,而於 交付款項時迅速帶過,尚難期待一般人蒐證上能將完整經過 即時以影像保存。參以證人A1於調查站、偵查及原審審理中 ,就被告丙○○交付賄款之時間、地點、金額、交付款項經過 等節,所為證述大致相同,並與其所提出錄影過程均一致相 符,證人A1於本案前與被告丙○○並不相識,應無甘冒涉犯偽 證罪嫌,無端誣陷上訴人行賄之理,堪認證人A1所述應屬可 信。至原審雖認證人A1為越南國籍人,應無法知曉被告丙○○ 所述「拜託投票給我(台語)」之語意,且其就上開話語係 被告丙○○向被告甲○○或被告乙○○所說,前後證述不一,而認 證人A1所述不可採部分,酌以自本案案發距離證人A1於原審 到庭作證時已逾1年,故其對於事件經過有所淡忘,無違常 情,且證人A1曾於偵查中稱:丙○○拿錢給里長伯媽媽(註: 指被告乙○○),說「拜託投票給我」,後來里長伯回來,里 長伯媽媽把錢拿給里長伯,里長伯就說收起來,里長伯跟穿 2號背心(註:指被告丙○○)的人用台語聊天,還有說拜託
拜託等語,可知被告丙○○除對被告乙○○拜票外,尚有向被告 甲○○行求期約之舉措,要難以此即全盤否認其證詞之憑信性 。縱使證人A1並非本國籍人,亦不能排除其係趁案發當下記 憶較清晰之際,第一時間向友人轉述完整對話過程並尋求翻 譯,尚難據此全面否認其辨識並複述台語之可能性。(二)被 告丙○○、甲○○、乙○○人雖以上開4萬元係屬借款而為置辯, 然被告甲○○、乙○○就被告丙○○所交付款項為何,前後辯解不 一,被告甲○○於111年11月22日調詢、偵訊中均稱:伊與丙○ ○無金錢往來,伊不知道丙○○拿錢給乙○○,2、3個月前有找 丙○○幫忙調借50萬元,但丙○○稱人家不借他錢等語,於111 年12月28日偵訊時稱:111年11月13日總部成立前1週,伊向 丙○○借錢,當時沒有任何人在場,白天下午1、2點,伊跟丙 ○○借10萬元買菜用,丙○○說要借4萬元,之後伊再跟女兒借 錢。同年11月11日當天伊有跟丙○○見面,知道丙○○拿4萬元 給乙○○,伊跟乙○○說是丙○○要給她買菜用等語;被告乙○○則 於111年11月22日調詢中先稱:丙○○是要把錢還給甲○○,兩 年多前丙○○有跟甲○○借錢,伊當時沒有把錢收下來等語,復 於同日偵訊中改稱:伊兩年前借給丙○○2萬元,後來伊跟丙○ ○要,丙○○一直沒有還,伊當天沒有把錢收下等語,於111年 12月28日偵訊時稱:丙○○2年前借的錢已經返還給伊,案發 當天是甲○○跟丙○○借錢,因為其當時沒錢買菜,伊記得沒收 下,但丙○○把錢放在桌上,伊事後有跟甲○○說,甲○○叫伊收 下拿來買菜等語;被告丙○○則於111年11月22日知悉檢察官 傳喚後拖延報到,並關機斷絕他人聯繫,遲至被告甲○○、乙 ○○晚間離開地檢署後,始於翌日出面說明本案款項為其借予 被告甲○○,被告甲○○其後亦稱是跟被告丙○○借的買菜金;且 被告丙○○、甲○○於111年12月28日偵訊中,就借款時地、借 款金額之議定過程、在場人員、有無擔保品、還款金錢來源 均不同;衡諸常理,如該款項確為借貸,為合法原因交付, 被告甲○○、乙○○要無謊稱不知情、未收款,甚至編造過去被 告丙○○曾向其借款之不實故事之必要,顯見被告3人上開所 辯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縱被告丙○○交付之款項為出借 給被告甲○○或乙○○之買菜金一節為真實,4萬元並非小數目 ,在111年11月26日之公職人員選舉前不到一月,被告丙○○ 如此舉措,客觀上及主觀上均有使被告甲○○、乙○○足以影響 或動搖投票意向,並無礙於被告丙○○當下有交付賄賂而約其 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此外,從111年11月10日21時餘許之監 聽譯文可知,被告甲○○在被告丙○○提及正常開銷一詞後,急 忙稱「電話不要講」等語,足認被告甲○○內心多有警覺,並 提醒被告丙○○以隱諱方式聯繫,倘若二人對話非與犯罪、觸
法行為有關,應無必要如此警覺、隱諱。是被告甲○○、乙○○ 嗣後改稱案發當天收受4萬元,係來自被告丙○○之借款等情 ,係附和在得知檢調傳喚當天即神隱,隔天才到案的被告丙 ○○所勾串的供詞,更是為脫免己身罪責而事後翻供之詞,不 足採為有利於被告3人之認定,堪認本案4萬元之交付與被告 乙○○、甲○○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三)被告 丙○○於偵查中供稱當日尚有證人王木林、鄭進興在場見聞, 然被告甲○○自承其向丙○○借款當下沒有其他人,其所述時間 也與被告丙○○之辯護人於原審審理中始提交之錄影帶時間有 別,有關交付本票過程、借款數額由誰決定、由誰叫被告甲 ○○來,被告甲○○與證人王木林、鄭進興2人所述也有所出入 ,證人王木林、鄭進興所述借款時地與被告甲○○供述有異, 且證人鄭進興於111年11月23日調詢時稱:甲○○在競選總部 成立前3天拿10萬元本票請伊陪同向丙○○借錢等語,復於112 年3月3日偵訊中改稱:伊當時在丙○○競選總部泡茶聊天,不 記得甲○○跟王木林誰先進來,一進來就說要借錢,沒有提出 本票或支票等擔保品等語;證人王木林則於112年3月3日偵 訊中證稱:是丙○○聊到甲○○要借10萬元,伊用手機打電話叫 甲○○過來等語;復經確認被告甲○○於111年11月1日至同年00 月00日間通訊監察紀錄,亦無證人王木林所述之通話紀錄, 有職務報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是證人王木林、鄭進 興所述被告甲○○前來借款之經過歧異,容係為迴護被告丙○○ 之詞,尚難採信。(四)被告甲○○於該次選舉當選為大庄里里 長,且在選前之夜為被告丙○○站台時,下跪請求群眾支持被 告丙○○等情,業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16號民 事判決認定在案。是被告甲○○應非普通選民,且於收受本案 款項後確實有在被告丙○○所舉辦造勢活動幫忙站台,運用其 在地影響力跪請群眾支持,為被告丙○○輔選之情形發生,被 告丙○○所交付其之4萬元應無高於全台固樁行情之虞等語。六、惟訊據被告丙○○、甲○○、乙○○3人,均堅決否認有何投票行 賄或投票受賄之犯行,被告丙○○堅決辯稱:因甲○○要選里長 缺錢,甲○○來借錢,甲○○在那段時間跟我借很多次錢,我都 沒有答應,他要借10萬我也沒有答應,甲○○說他母親整天愁 眉苦臉都沒有睡覺,我因為不忍心才借他4萬,不然那麼多 次怎麼都沒有借他,我是看老人家,不忍心才借錢給他,所 以我才在跑行程時送錢過去,裡面有人我也知道,難道我還 會穿競選背心向老人家行賄嗎?4萬元是我借給甲○○競選里 長用的買菜錢,從調查站到今天,我講的話從頭到尾都沒有 出入過,因為整個過程就是這樣子,如果庭上認為有測謊的 必要,我願意接受測謊的,如果這個4萬元是買票的錢,一
般我們交付買票的錢一定是偷偷摸摸的,收款的人也一定是 偷偷摸摸的,到沒有人或者是角落等等去交付這個錢,是偷 偷摸摸的,我那天穿著背心有我的號碼,旁邊還有人,我要 買票怎麼會做這樣的動作,再者甲○○家有4票,等於是1票買 1萬,這個買票消息一定會傳出去,一票買1萬的消息傳出去 ,我根本連選就不用選,要這樣買票的話,要買上億或是好 幾千萬,這個真的不是買票的錢等語。被告甲○○堅持辯稱: 當時是我跟丙○○借的,要選舉前我去丙○○家叫他幫忙,我說 不夠錢買菜,他問我多少,我說7萬到10萬元,當時他沒有 答應,我就透過我的朋友說要跟丙○○借錢,過幾天在總部, 我忘記是誰打電話叫我過去,丙○○問我多少錢,我說7萬多 ,他說他沒有那麼多,他願意借我4萬多元,我有開1張面額 10萬元的本票給他,他說不要,就把本票撕掉,他怕我花掉 ,就拿給我媽媽,當時我回家我媽媽就拿給我,我4月份就 還給他了,我是跟他借的等語。被告乙○○則堅稱:丙○○沒有 跟我買票,是借款而已等語。
七、本院查:
(一)被告丙○○於111年11月11日,曾至被告乙○○、甲○○位於苗栗 縣○○鎮○○里0鄰○○00○0號住處,身著競選背心,將現金交予 被告乙○○收受等情,為被告丙○○、甲○○、乙○○所不否認,並 經證人A1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且有A1手機 錄影光碟、檢察官勘驗紀錄、原審勘驗內容等在卷可稽,此 部分之事實,可為認定。惟檢察官認為被告丙○○涉犯投票交 付賄賂罪嫌,被告甲○○、乙○○2人涉有投票收受賄賂罪嫌, 主要係依憑證人A1所述為其論據,惟證人A1之陳述有以下之 瑕疵、且就其所指被告丙○○當場對被告乙○○表示「拜託投票 給我」等重要事實部分,欠缺可信之補強佐證,尚難遽採: 1、證人A1提出之錄影畫面,經原審於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勘 驗之結果如下:
被告丙○○、被告乙○○出現於畫面中,以下均以【台語】對話。 被告乙○○:(手上拿著一疊千元紙鈔,如圖)我女兒 會拿,你這樣…。 被告丙○○:好。 被告乙○○:啊,不用這樣。你要嗎? 被告丙○○:沒啦,他說你買東西要用到的啦。 被告乙○○:不用啦,我不用啦。 被告丙○○:蛤? 被告乙○○:他現在馬上回來,你坐一下,他馬上回來。 被告丙○○:蛤? 被告乙○○:你坐一下,他馬上回來。 被告丙○○:沒啦,我還要去辦事情,他馬上回來嗎? 被告乙○○:他馬上回來,他去買麵,快好了,馬上回 來。 被告丙○○:好,買麵。 被告乙○○:買麵馬上回來,那邊坐一下。 被告丙○○:中餐嗎? 被告乙○○:給我坐一下啦。 被告丙○○:中餐嗎? 被告乙○○:不用脫,不要脫,現在都沒有脫了,他快 要回來了。 被告丙○○:現在都沒有脫了齁? 被告乙○○:(模糊不清無法辨識)。 以上有原審於準備程序之勘驗內容(見原審卷一第151至152 頁)在卷足參。從上開勘驗結果記載之對話內容,並未有證 人A1所稱之被告丙○○曾對被告乙○○表示「拜託投票給我」等 語之情形,被告丙○○是否有對被告乙○○表示「拜託投票給我 」一語,實為有疑,難謂證人A1所述非無瑕疵存在。 2、證人A1歷次所述如下:
①於調詢時陳稱:我朋友於111年11月11日中午到苗栗後龍找某 位里長,也帶著我去,我與朋友到那位里長家時,那位里長 及里長的母親在家,後來那位里長有事出門,我朋友也因為 有事要出去處理暫時離開里長家,要我一個人先在里長家等
他。我在等我朋友回來的時候,剛好有位穿著印有2號候選 人競選背心的男子來找里長的母親,該位穿2號候選人競選 背心的男子與里長的母親開始在客廳講話,後來該位候選人 拿出一疊千元大鈔要塞給里長母親,起初里長母親說「不用 不用」,但最後里長的母親還是將錢收下拿在手上,該位候 選人把錢拿給里長的母親的時候還說「投票給我,拜託拜託 」。那時候我剛好坐在客廳,我聽到「投票給我,拜託拜託 」便拿出手機錄影,有錄到那位候選人拿錢給里長的母親的 畫面,後來那位里長回來,我就不敢再攝影。里長回到家後 ,與那位候選人在客廳聊天的時候,那位候選人向里長說「 拜託支持」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34號卷〈下稱他卷〉第 27至28頁)。
②於偵查中陳述:「(問:你要檢舉的內容?)我跟朋友去他 的朋友家,是一個里長家,里長伯說要去買東西,我的朋友 請我在里長家等他一下,我跟里長伯的媽媽坐在客廳,有一 個男生穿背心,上面有「2號」,他拿錢給里長伯的媽媽, 說「拜託投票給我」,我知道她是選舉的,我就拿手機拍起 來,想說朋友回來我給他看,要問他什麼事」、「(問:該 名男生拿多少錢給里長伯的媽媽?)看起來2、3萬元」、「 (問:里長伯的媽媽有收下錢嗎?)她把錢拿在手上。後來 里長伯回來,穿2號背心的人還在,里長伯的媽媽把錢拿給 里長伯,里長伯就說收起來,我聽到里長伯的車子回來,我 就把錄影關掉了」等語(見他卷第39至40頁)。 ③於原審審理時稱:「(問:你來台灣幾年了?)6年多」、「 (問:聽得懂中文嗎?)聽懂一點」、「(問:請求提示院 卷第160頁圖片,並告以要旨,證人看得到這張圖片嗎?) 有看到」、「(問:這個影片是你拍的嗎?)是的」、「( 問:你當天為什麼會拍這個影片?)因為我有看到那個男生 ,就是穿那個背心,就是有2號,然後為什麼他拿錢給阿婆 ,因為我也不懂台灣為什麼選舉,就是要穿這個衣服,這個 背心這樣,要拿錢給阿婆這樣,因為這樣子我才會拍照」、 「(問:當天你是因為什麼原因去到那裡?那裡什麼人跟你 認識?)因為我認識里長的兒子的朋友叫張清榮(音譯), 有認識所以我才會到這個地方」、「(問:當天他拿錢給阿 婆的時候有說什麼嗎?)因為那時候里長回來,就是因為有 講話,那個人有拿錢給阿婆,所以有在講話,台語我聽不懂 ,然後後來里長回來,我聽里長說要投給2號的,要投票給2 號這樣」、「(問:當天穿背心的這個男子有說投票給他, 是嗎?)我不知道是不是投票的意思,但我有聽到說投票給 我」、「(問:是這個穿背心的男生說的嗎?)是的」、「
(問:是在他拿錢給這個阿婆之前還是之後?)因為已經拿 錢給阿婆,但是那時候阿婆的兒子不在,後來阿婆的兒子回 來,才跟阿婆的兒子講的」、「(問:這句話是穿背心的男 生跟阿婆講的,還是跟里長講的?)里長講的」、「(問: 那天穿背心的男生拿多少錢給這個阿婆?)我不知道多少, 大約2、3萬左右」、「(問:當時穿背心的男生拿給阿婆的 時候,有沒有說這是里長跟他借的錢?)因為那時候穿背心 的拿錢給阿婆的時候里長還沒回來,後來里長回來,然後阿 婆後來有拿錢給里長。因為那時候穿2號背心的有拿錢給阿 婆,那時候阿婆的兒子里長回來,然後那個里長把那個錢塞 進阿婆的口袋」、「(問:我的問題是說當時穿背心的男生 有沒有跟這個阿婆說這是你兒子借的錢,可以請你再回答一 次嗎?)沒有講,那時候穿背心的有拿錢給阿婆,阿婆那時 候都不要拿,阿婆不肯拿,兩個有推來推去這樣」、「(問 :後來那個錢是放在哪裡?)就是阿婆放在她的褲子口袋」 、「(問:里長回來之後,阿婆有跟里長講這件事情嗎?) 阿婆那時候拿錢給里長,其實那里長也知道,也曉得這樣子 」、「(問:里長是在你拍這個影片後多久回來的?)看到 拿錢的時候馬上拍,拍的時候有聽到車子的聲音,就知道里 長有回來,後來我就停止錄影,就不敢錄了」、「(問:後 來里長跟穿背心的男生跟阿婆在這個地方有一起見面嗎?) 有見面,那時候阿婆有走來走去,然後穿2號背心跟里長也 有在講話」、「(問:穿背心的男生跟里長有講什麼話嗎? )兩位有講台語,我聽不懂」、「(問:有沒有講到剛剛他 給她這個錢的事情?)有聽到那句話,有」、「(問:哪句 話?)投票給我」、「(問:這句話是在里長回來的時候, 穿背心的男生跟誰講的?)跟里長講的」、「(問:有沒有 說這個錢之後要還?)沒有」、「(問:現在你看到的這個 男生,是當天你剛剛講的哪一個人?就是你剛剛有提到的人 裡面有出現過嗎?你剛剛有講到三個人,一個是里長,一個 是穿背心的男生,跟一個阿婆,現在在你面前的這個人是你 剛剛講到的三個人之一嗎?)有像」、「(問:是穿背心的 男生還是里長?)穿2號背心的」、「(問:當天你去里長 是要做什麼?)里長的朋友就叫我去這邊玩,然後說等他去 買東西回來吃」、「(問:是里長的朋友叫你去那邊玩,還 是里長叫你去那邊玩?)是里長的朋友帶我來的」、「(問 :里長的朋友帶你去之後為什麼會離開?)因為他有跟我說 在這裡等一下,他等一下就回來,然後我在那邊跟阿婆講話 」、「(問:你那個朋友後來有回來嗎?)有回來」、「( 問:比里長還早回來還是里長先回來?)里長先回來」、「
(問:當天你看到這個畫面的情況,院卷第160頁圖片,當 場有幾個人?就是拿錢這個現場,當場有幾個人?)只有阿 婆跟這位還有里長,三個人」、「(問:這個時候怎麼會三 個?)我錄影的時候只有阿婆跟穿2號背心的,後來里長才 回來」、「(問:所以這個時候現場連你就三個人?)是, 只有三個」、「(問:後來里長回來就變四個人?)是的, 里長回來我就馬上停止錄影了」、「(問:你認識2號這個 人嗎?之前有沒有看過他?)不認識也沒見過」、「(問: 你來台灣多久了?)6年多了」、「(問:中文理解能力如 何?)一般」、「(問:你剛剛有講說那一天聽到2號這個 人都是講台語,對不對?)是」、「(問:你台語聽得懂嗎 ?)聽不懂」、「(問:那天他都全程講台語,為什麼會有 聽到說拜託投給2號這一句話?)因為我也聽不懂,所以我 有錄影才問那個朋友,說為什麼選舉怎麼樣,為什麼講到那 句話」、「(問:那個錄影的內容後來你有跟你朋友一起看 嗎?)有,我有跟朋友看」、「(問:錄影的內容沒有提到 跟選舉有關,什麼拜託投2號一票這些,你清楚嗎?)因為 那時候沒有錄影了,那句話講的時候沒有錄了」、「(問: 你在調查站曾經跟調查官講說丙○○拿錢給里長的媽媽的時候 就已經講說投票給我,拜託、拜託,你為什麼要這樣講?跟 剛剛講的不一樣?)因為我也不懂那句話是什麼,然後我就 問我朋友,我朋友這樣跟我講的」、「(問:你今天是講說 他沒有跟他媽媽講,是里長回來的時候他才跟里長這樣講, 為什麼在調查官那裡講說拿錢給他媽媽的時候有跟他媽媽講 ?)因為我有聽到說要投票給我,我那時候不懂那句話,我 有問朋友,朋友有解釋給我聽」、「(問:你在調查站跟偵 查中的筆錄是去年11月做的,你的記憶是那時候比較好,是 嗎?)是」、「(問:所以你今天講的跟那天如果有出入的 話,是以你當時在去年11月講的為準嗎?)是」、「(問: 你怎麼會記得那個穿背心的男生有講投票給我這句話?)因 為那時候想說那句話好像是簡單的話,是沒什麼,後來想到 說那句話也好像很重要,所以才會一直記得那句話」、「( 問:當時穿背心的男生講這句話是閩南語還是中文?)因為 那時候我也不知道是閩南語還是中文,所以我聽不是很懂才 問朋友」、「(問:你的意思是說你有把這句話記起來,之 後朋友回來的時候講給他聽,問他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嗎?) 是的」、「(問:請你複述一下那天你跟你朋友轉述的這句 話?用中文跟台語會怎麼講?)因為那時候我也不知道閩南 語還是中文,那時候我看到有拿錢給阿婆,所以我覺得說為 什麼有講那句話,所以我才回去跟朋友講那句話」、「(問
:你現在還記得當初你跟你朋友轉述說你聽到2號講的那一 句話嗎?)是,有記得」、「(問:那句話是怎麼講的,請 你講一遍?)ㄊㄡ票給我,或者投票給我」、「(問:你當天 在里長家,穿背心2號的這一位跟這個阿婆,他們講話的內 容,他們是用台語還是國語講的?)講台語」、「(問:就 你的印象裡面,除了這一句投票給我,你還記得他們講了什 麼內容?)不記得了,因為那時候里長回來,我只記得那句 話」、「(問:投票給我這句話,究竟是2號跟阿婆講的, 還是2號在里長回來以後跟里長講的?)是穿背心2號跟里長 講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3至24頁)。
④從證人A1上開歷次所述內容觀之,被告丙○○是否有對被告乙○ ○說過「拜託投票給我」,從頭到尾僅有證人A1一個人之證 述,除此之外,檢察官並未舉出其他具關聯性、且可信之補 強證據,證明被告丙○○有講過該句話;況證人A1是越南國籍 人,其既證稱:「(問:聽得懂中文嗎?)聽懂一點」、「 兩位有講台語,我聽不懂」、「聽不懂」(見原審卷二第14 、17、20頁),而被告丙○○與被告乙○○全程均以「台語」對 話,亦經原審勘驗明確,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足憑,且「拜 託投票給我」一詞,並非台語之通常用語,證人A1既然表明 伊聽不懂台語,則其何以於不注意或不記得其他對話內容之 情況下,卻唯獨會特意去記得或對此句台語有所興趣,並於 此後開始錄影,且刻意專就該句台語將原話一字不漏說給其 友人聽,請其友人翻譯,實難認屬合理,尚與常情有違。再 者,證人A1於調詢及偵查中均稱:係丙○○向乙○○講說「拜託 投票給我」云云,惟其在原審則改稱:是穿背心2號(指被 告丙○○)跟里長(指被告甲○○)講的云云,前後所述不一, 證人A1上開證詞既有瑕疵,且尚不能因檢察官上訴理由之說 詞,即認屬可信,自無從據以認定被告丙○○將錢交給被告乙 ○○,係要對被告乙○○全家買票所用之對價。(二)被告甲○○有對外借錢作為競選里長經費之認定: 被告甲○○參加111年苗栗縣第22屆後龍鎮大庄里里長之選舉 並獲當選乙情,有苗栗縣選舉委員會111年12月2日苗縣選一 字第1113150207號公告(見原審卷二第218頁)在卷足憑。 被告丙○○一再堅稱:甲○○因欠缺競選經費,乙○○為競選所需 買菜錢發愁,睡不著覺,因而向其借錢等語。原審依檢察官 具狀聲請,以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被告甲○○、乙○○ 2人5年內在金融機構之開戶資料結果,被告甲○○有在①臺灣 土地銀行、②華南商業銀行、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④渣打國 際商業銀行、⑤華泰商業銀行、⑥苗栗縣南龍區漁會、⑦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⑧玉山銀行、⑨凱基銀行、⑩苗栗縣後龍
鎮農會開戶;被告乙○○有在①臺灣銀行、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③玉山商業銀行、④苗栗縣後龍鎮農會開戶(見原審卷一第 223、241頁)。經原審分別向各該金融機構函查被告甲○○、 乙○○2人自107年迄今之交易明細,經各該金融機構函覆情形 如下:
1、被告甲○○部分:
編號 金融機構名稱 111年11月26日投票前之存款餘額 證據出處 1 ①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結餘0(111年6月21日) 見原審卷一第251頁 ②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結餘304元(111年11月7日) 見原審卷一第258頁 2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可用餘額0(查無交易明細) 見原審卷一第263頁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帳戶結餘0(查無往來明細) 見原審卷一第269、361頁 4 ①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餘額0(109年7月16日) 見原審卷一第277頁 ②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餘額0(109年7月16日) 見原審卷一第279頁 5 ① 華泰商業銀行(帳號1835-0) 餘額0(最後異動日109年6月17日) 見原審卷一第285、289頁 ② 華泰商業銀行(帳號1490-7) 餘額0(最後異動日80年6月7日)拒絕往來戶 見原審卷一第285頁 6 苗栗縣○○區○○○○號00000-00-000000-0) 餘額44元(111年6月21日) 見原審卷一第295頁 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結存金額112元(111年6月21日) 見原審卷一第305頁 8 玉山銀行 交易期間無交易明細 見原審卷一第309頁 9 凱基銀行 函查期間交易明細無資料 見原審卷一第313頁 10 苗栗縣○○鎮○○○○號00000-00-000000-0) 餘額4元(111年6月21日) 見原審卷一第323頁 2、被告乙○○部分:
編號 金融機構名稱 111年11月26日投票前之存款餘額 證據出處 1 臺灣銀行 查無開戶資料 見原審卷一第329頁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37元(111年11月1日) 見原審卷一第339頁 3 玉山商業銀行 無法確認戶名,無資料 見原審卷一第343頁 4 苗栗縣○○鎮○○○○號00000-00-000000-0) 61,234元(111年11月18日)☆老農津貼累計 見原審卷一第355頁 3、從被告甲○○、乙○○2人上開金融帳戶存款餘額可知,被告丙○ ○稱:甲○○參選里長期間沒有錢,開口原要向其借款10萬元 ,遭其拒絕,後經甲○○與其當面會算結果,只需借4萬元乙 情,並非子虛烏有之事。
(三)被告丙○○交付之4萬元,若係要向被告甲○○全戶4人買票,等 於每票1萬元,已超出全臺各類選舉買票之行情: 本次被告丙○○鎮長得票數有8968票,有苗栗縣選舉委員會11 2年6月13日苗縣選一字第1120000650號函附111年苗栗縣鄉 (鎮、市)長選舉候選人在各鄉鎮市得票數一覽表(見原審 卷一第87至89頁)在卷足憑。又被告甲○○之戶籍大庄里6鄰 大庄74之1號,在本次鎮長選舉之投票權人,共有被告甲○○ 、乙○○、王淑珠、林月梅4人,此亦有苗栗縣選舉委員會112 年6月29日苗縣選一字第1123150070號函附苗栗縣○○鎮○00○ 鎮○○○○○○縣○○鎮○○里0鄰○○00○0號全戶選舉人名冊(見原審 卷一第99至101頁)在卷足憑。茲參照各法院判決(見原審 卷二第223至282、287至330頁)對本次各縣市地方選舉之買 票賄選行情統計情形整理如下:
1、縣市議員選舉部分
編號 選舉地 每票金額 (新臺幣) 案號 1 臺灣省南投縣南投市第20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南投縣第一選區縣議員 500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4號判決 2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苗栗縣縣議員選舉(第五選區包括頭份市、三灣鄉、南庄鄉) 500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6號判決 3 111年苗栗縣議員第20屆第5選區選舉 1桌2400元之餐費、每桌3000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6號判決 4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金門縣縣議員第一選區 5000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號 5 南投縣第20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 500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9號判決 6 111年苗栗縣議員第5選區選舉 500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5號判決 7 臺灣省屏東縣議會第20屆議員第3選區候選人 1000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4號判決 8 臺灣省彰化縣議會第20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 50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8號判決 9 新竹市市議會第11屆市議員第4選舉區(北區)選舉 1000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6號判決 10 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第20屆苗栗縣議員選舉第5選區 1000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1號判決 11 111年縣市議員」新竹縣第2選舉區 1000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5號判決 2、鎮長、鎮民代表選舉部分
編號 選舉地點 每票金額 (新臺幣) 案號 1 111年臺東縣成功鎮鎮長候選人 2000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判決 2 111年宜蘭縣頭城鎮第22屆第1選舉區鎮民代表候選人 500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7號判決 3 ①金門縣第8屆縣議員第1選舉區候選人 ②金門縣金城鎮第13屆鎮民代表候選人 ①5000元 ②3000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3號 4 111年南投縣竹山鎮第2選舉區鎮民代表候選人 2000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3號判決 5 111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新竹縣新埔鎮第2選區鄉鎮市民代表候選人 1000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7號判決 6 苗栗縣苑裡鎮第22屆鎮民代表第2選區候選人 500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16號判決 7 111年南投縣竹山鎮第2選舉區鎮民代表 500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3號判決 8 111年南投縣竹山鎮第22屆第2選舉區鎮民代表 500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號判決 9 南投縣草屯鎮第4選舉區鎮民代表 500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4號判決 10 新竹縣新埔鎮第2選區鄉鎮市民代表 1000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7號判決 3、里長、村長選舉部分:
編號 選舉地點 每票金額 (新臺幣) 案號 1 高雄市第4屆林園區林內里里長選舉 2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15號判決 2 新竹縣關西鎮新力里第22屆里長選舉 2000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號判決 3 桃園市大園區海口里里長選舉 3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7號判決 4 臺南市將軍區鯤鯓里第4屆里長選舉 200元之杏林牌5公斤裝白米1包及300元全聯購物禮券之紅包1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號判決 5 111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高雄市第4屆林園區林內里里長選舉 2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3號判決 6 高雄市鹽埕區沙地里里長選舉 高鐵敬老票4張 高鐵兒童票2張 (價值共396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7號判決 7 111年度第4屆臺南市東山區林安里長選舉 5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選簡字第3號判決 8 屏東縣麟洛鄉田心村村長選舉 1000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2號判決 9 苗栗縣大湖鄉大湖村長選舉 1000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9號判決 10 111年度第4屆臺南市東山區林安里選舉 5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3號、112年度選訴字第2號判決 4、從上面賄選金額統計數據分別有500元、1000元、2000元、3 000元、5000元、1桌2400元或3000元之餐費、200元之白米1 包及300元全聯購物禮券、高鐵敬老票4張及高鐵兒童票2張 (價值共3960元)等觀之,僅少數賄選金額有達5000元,大 多介在500元、1000元、2000元,被告丙○○參選之後龍鎮長 選舉,並未有何特殊理由遠超出上開行情價以行賄,且倘其 以每票1萬元之價格賄選,創全國紀錄,實難以想像,又檢 察官並未舉證被告丙○○之財力究竟有多雄厚,出得起每票1
萬元之價格,對選區內全體選民行賄。再參以被告丙○○此次 所得票數為8968票,倘依檢察官起訴以每票1萬元計算,至 少需準備8968萬元,而另1名當選之競爭對手謝清輝得票數 為1萬916票(見原審卷一第89頁),倘被告丙○○同樣以1萬 元買票的話,也需準備1億916萬元,而為求得能順利當選, 扣除收錢而未投票或跑票的部分,顯然要支出之買票錢會更 多,若非有強烈動機願意花費如此天價,去選上人口僅數萬 人之鎮長,正常之人亦不會為之。又被告甲○○一戶有投票權 之人僅有4票,被告甲○○、乙○○何以其等身分與其他選區選 民殊異,需被告丙○○願意以每票1萬元之代價行賄。況被告 丙○○要選鎮長,被告甲○○也要選當地里長,兩人又係熟人, 被告甲○○尚需被告丙○○之人脈幫忙,衡情豈會要向被告丙○○ 索賄每票1萬元之天價。是基於以上諸多不合理之處,被告 丙○○應無對被告甲○○一家行賄之動機或理由。而檢察官上訴 意旨所指被告甲○○於該次選舉當選為大庄里里長,且經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16號民事判決認定其在選前之 夜為被告丙○○站台時,下跪請求群眾支持被告丙○○等情,亦 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丙○○會以遠超出行情之每票1萬元,向 被告甲○○、乙○○及其家人行賄之合理推論依據,尚難據為被 告丙○○、甲○○、乙○○不利之認定。
(四)被告丙○○、甲○○、乙○○均辯稱:丙○○於111年11月11日,在 甲○○、乙○○位於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住處,交付4萬 元予乙○○,係丙○○出借之款項等語,尚堪採信;又縱認其等 所為前開辯解非可採信,亦非當然可反推被告丙○○、甲○○、 乙○○3人即有前開被訴之犯行:
1、證人王木林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問:去年丙○○在競選鎮 長的期間,你有擔任丙○○競選團隊的任何事務嗎?)沒有」 、「(問:你在偵訊的時候有講到你有一次在丙○○的競選總 部會客室,那一天就是甲○○跟丙○○借錢?)是」、「(問: 有這個記憶?)有」、「(問:這一天是哪一天,你記得嗎 ?)不記得了」、「(問:你知不知道甲○○的競選總部哪一 天成立?)也不知道,好像在選舉的2個禮拜前,應該說要 選舉的半個月左右」、「(問:有一段時間了,你回想,如 果不清楚,你不要勉強猜測。你看到甲○○跟丙○○借錢的這一 天,是在甲○○的競選總部成立之前還是之後?)之前」、「 (問:之前幾天有印象嗎?)好像沒有很久,這沒有印象了 ,但是在選舉之前,競選總部要成立之前好幾天,應該有10 多天還是1個禮拜,我也不確定」、「(問:你看到的那一 天是白天還是晚上?)晚上」、「(問:在競選總部,你們 在場的有哪些人?)鄭進興還有丙○○的好幾個朋友在」、「
(問:如果你記得誰,可以講出來嗎?)我不知道他們,我 跟他們不熟,我就認識丙○○」、「(問:你說有你跟鄭進興 還有丙○○?)對」、「(問:另外你說有看到甲○○,甲○○有 在?)有,甲○○後來才到」、「(問:他也有在場?)對」 、「(問:你剛才講的意思是說除了你們4位還有其他人? )有」、「(問:但是你不知道他們是誰?)我不知道他們 姓什麼、叫什麼名字」、「(問:甲○○是什麼人聯絡他來競 選總部的?)因為那時候丙○○有跟我講他要跟他借錢,甲○○ 他都跟我聯繫,所以我去丙○○那邊說甲○○要跟他借錢,有開 一張10萬的本票要給他」、「(問:我現在是慢慢問你,你 先針對我的問題內容先回答就好,其他的我沒有問到的就不 用回答?)好」、「(問:我剛剛的問題是說因為甲○○有來 總部,有誰去聯絡他來?什麼人聯絡他來?)本來是我要叫 他來,後來不知道是誰打電話叫他,不知道是我還是鄭進興 還是丙○○,我們三個人其中一個打的,我忘記當下是誰了」 、「(問:你在偵訊筆錄是說你打電話給甲○○,這段筆錄要 不要提示給你看,你現在有印象嗎?)有」、「(問:你以 前是這麼講的,你是說你打的?)有」、「(問:這個你到 底能確認還是不能確認?)不能確認」、「(問:請求提示 111年度選偵字第96號第321頁通訊監察譯文,並告以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