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435號
TCHM,113,聲保,435,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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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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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全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曹全德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年、2年10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708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7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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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