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418號
TCHM,113,聲保,418,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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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繆宏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繆宏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繆宏瑞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25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6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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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