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炳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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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炳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炳榮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72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