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385號
TCHM,113,聲保,385,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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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堂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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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公司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堂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堂軒前犯公司法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744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1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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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