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372號
TCHM,113,聲保,372,2024062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駿弘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駿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鄧駿弘前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11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744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46、117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