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744號
TCHM,113,聲,744,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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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筠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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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 雖有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 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 聲請切結書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9頁),檢察官依受刑人 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就定刑意見表示:被害兒童是 伊花最多心力、時間照料的孩子,不可能有遺棄孩子的主觀 意識,而伊因搬遷、生了第三個小孩、體力、經濟狀況越來 越差等因素,雖然未固定前往醫院復健,但均有依物理治療 師的動作為孩子按摩,無意妨礙幼童發育、沒有要放棄孩子 ,伊同意合併定刑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17至118頁),暨考量受刑人所犯前揭各罪之犯 罪類型為遺棄罪、妨害幼童發育罪,犯罪動機、行為態樣、 罪質、侵害法益、所生損害或危害之程度及依其犯罪情節所 量定之刑,以及其合併後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刑 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 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整體非難評價,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文傑                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遺棄罪 妨害幼童發育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7.11.17 104.09.04至 107.11.0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4424號、108年度偵字第135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15號 判決 日期 112.12.06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99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3.2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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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