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嘉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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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 ,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3所 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 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 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 國113年4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 益、各該罪合併後之內外部界限、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 併刑罰所生之效果,以及受刑人表示「知道錯了,很後悔」 (見本院卷第113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強制換頁==========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 下手實施強暴罪 成年人與少年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 施強暴之首謀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9年05月03日 111年01月10日 111年01月10日 111年01月10日 111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4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83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5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1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03月29日 112年05月04日 112年11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5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1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2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05月12日 112年07月13日 (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011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2年1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但得易服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982號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0059號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465號 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第3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強制換頁==========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05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16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07號 判決日期 113年01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0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0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但得易服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