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13年度,298號
TCHM,113,抗,298,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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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98號
抗 告人 即
聲明異議人 洪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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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
年度聲字第457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洪進明(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詳如附 件所載。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 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 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然該條僅在明 定檢察官於執行單一確定裁判所生指揮當否之管轄法院。至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專屬檢 察官之職權,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同法第477第2項明 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 之聲請,若經檢察官否准,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 行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聲明異議。於此,倘請求 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 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刑事訴 訟法現制漏未規定,係屬法律漏洞。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 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因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各罪刑合併 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則其對檢察官消極不行使 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與檢察官積極行使聲請權具有 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 ,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2號裁定要旨)。倘 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 ,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12年度 台抗字第484號裁定要旨)。  




三、經查:
 ㈠抗告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①原審以 103年度訴字第143號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分別罪 刑確定後,嗣後經該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568號裁定定其應 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下稱甲群組,執行案號為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03年度執更字第1740 號);②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21號判決判處 罪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 04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 ,改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 05年度台上字第21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乙群組) ,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
 ㈡抗告人以目前接續執行之有期徒刑長達26年6月,而受刑人所 犯各罪均為販毒重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及侵害法 益等均類似,重覆性高,其中甲群組「最先判決確定日期」 為103年6月10日,而乙群組之犯罪日期分別為103年6月27日 、103年6月29日、103年7月20日,時間均屬密接,倘甲群組 該最先判決案件當時有上訴二審,則判決確定日期勢必後延 ,甲、乙群組自可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故如接續執行26年 6月之刑期,客觀上有責罰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向彰化地檢 署檢察官聲請重新合併更定應執行刑,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3月29日彰檢曉執戊113執聲他419字第1139015484號 函覆:「台端對於本署103年度執更字第1740號及105年執助 字第123號違反數罪併罰一事,查上開2案分別執行,並無違 反數罪併罰之目的;又105年執助字第123號係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囑託本署代接續執行,可向該署洽詢」等情,有該函 文在卷可稽。從而,受刑人因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上開函 覆未依其所請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所不當而聲明異議。 惟受刑人所請求合併定執行刑之甲、乙群組各罪之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法院,應為乙群組各罪所示之本院(即本院於104年 10月21日所為104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判決),依前揭說明 ,本件聲明異議管轄法院應為本院。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執行 之指揮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自屬於法不合,該院 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經核並無違誤。本件 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強制換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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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