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13年度,294號
TCHM,113,抗,294,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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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83號
113年度抗字第294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卓馨愉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38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駁回其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及同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01號中華民
國113年1月23日延長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告即抗告人卓馨愉(下稱抗告人)前係因 故昏厥而未及於開庭期日到庭,始遭通緝,待抗告人清醒後 ,隨即前往派出所自行到案,而非拘捕到案,且抗告人有固 定住所,確無逃亡之意;又抗告人所犯固係重罪,然是否逃 亡與重罪並無必然關係,原審逕以此即認抗告人有逃亡之虞 ,而無說明有何相當理由,有失公允;且抗告人罹患重病, 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實無逃亡之能力及必要,原審駁回具 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並裁定延長羈押,難謂無瑕疵,為此提起 抗告,請撤銷原審駁回具保停止羈押及延長羈押之裁定,以 符法制等語。
二、經查:
 ㈠抗告人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 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前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3 年1月23日裁定自同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惟抗告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自113年3月1日經原審法院同意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而自該日起入監執行,原 審並於同月11日以抗告人羈押之原因消滅,而裁定自113年3 月1日起撤銷抗告人之羈押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13年執繩字第1930號執行指揮書、上開撤銷羈押之裁 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抗告人既非 羈押之被告,自無是否准予停止羈押及延長羈押與否之問題 ,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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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