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13年度,195號
TCHM,113,抗,195,2024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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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
抗告人 即
選任辯護人 紀孫瑋律師
受扣押人即
犯罪嫌疑人 文彥博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抗告人因受扣押人涉嫌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13年度聲扣更一字第1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扣押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直接上級 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而就抗告權人而言,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僅就受裁定 者,區分為當事人與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而 為規定,並未就被告之辯護人設有排除性之特別規定,為使 辯護人協助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被告之辯護人自得依刑事 訴訟法第419條,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第346條之規定,為被 告之利益而抗告,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憲法法 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抗告人即受扣押 人文彥博(下稱文彥博)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檢 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扣押其所有金融機構帳戶,經原審法院 裁定准予扣押後,抗告人提起抗告,其抗告狀雖載有受扣押 人文彥博之姓名,然僅蓋有辯護人律師之印文,並無文彥博 之簽名、蓋章或捺印(本院卷第8頁),無從認為係被告親 自所為,應認係由辯護人為文彥博利益提起抗告,客觀上亦 無從認為有違背文彥博之意思,尚屬適法,先予敘明。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經核聲請人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大隊長(下稱聲請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許可後,提出聲請扣押犯罪嫌疑人文彥博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經審閱聲請人提出之扣押裁定聲請 書及所附卷證資料(依偵查不公開,爰不於此詳細載明), 認文彥博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加重詐 欺取財等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聲請人主張本案詐欺集 團犯罪所得,乃藉由人頭帳戶、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層層轉



匯,並已釋明依被害人損失金額、人頭帳戶金流及虛擬貨幣 往來交易金額,估算文彥博獲有犯罪所得約新臺幣(下同) 1212萬元(詳見偵查報告參、偵辦情形欄「十一、犯罪所得 」欄所載-原審聲扣36號卷第110、111頁),參以本案洗錢 手法係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為之,是犯罪嫌疑人所受領之 利得原型或為虛擬貨幣或為現金,堪認得沒收之原特定物已 有沒收不能之情事,故應以「替代價額之追徵」處理,而得 扣押其責任財產。又聲請人聲請扣押文彥博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財產,相較於其因本件犯罪所得金額,非顯不相當,縱予 扣押亦與比例原則無違,復考量本案將來確有判決諭知沒收 犯罪所得及沒收不能或不宜執行時之追徵其價額之可能性, 及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均具有容易移轉或處分予他人之特性, 而有隱匿或移轉以規避追徵程序,致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 執行之虞,應有保全追徵之必要性,從而,聲請人聲請對文 彥博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於1212萬元之範圍內准予扣押,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規定 ,裁定准予扣押等語。
三、抗告意旨如「刑事抗告狀」(附件)所示。  四、經查:聲請人因偵辦文彥博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認 有保全扣押被告財產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 2項規定,向原審聲請保全扣押其財產,業經審閱卷證無誤 。惟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文彥博堅詞否認有何犯 行,且卷內並無資料證明文彥博曾提供資料供該水房集團人 員使用,認文彥博詐欺、洗錢罪嫌不足,而於113年1月20日 以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7378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1 3年3月11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電 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卷第59、60、63、65頁)在卷可參,是 依現存卷內證據實無從認文彥博涉嫌詐欺、洗錢犯罪而有犯 罪所得,且檢察官亦提出意見稱:被告文彥博已經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原扣押財產之裁定,請法院依法處理等語,是自 無扣押文彥博財產以保全執行之必要。原審未及審酌上情, 裁定准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尚有未洽。抗告人執上揭 理由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逕予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強制換頁==========附表(金額:新臺幣)
受扣押人 應扣押之物 扣押範圍 文彥博 ⒈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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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