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交上訴字,113年度,37號
TCHM,113,交上訴,37,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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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龍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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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熊賢祺律師
呂尚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肇事逃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
度交訴字第241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380號、112年度偵字第2
00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並無不當,應 予維持,除補充理由如下外,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關於無罪 部分記載之理由(如附件一判決理由欄二㈠至㈣)。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詳如上訴書(如附件二 )。
三、本件檢察官上訴唯以原審法院已予採擷之證據及論斷理由, 重為相異之推論,而認被告涉有肇事逃逸犯行,尚難遽採。 且本院依檢察官聲請再行勘驗卷附車禍事故監視器畫面,製 有勘驗筆錄及截圖畫面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至76、79至 89頁),依上開勘驗結果,被告於本案車禍事故發生前後, 所駕車輛均持續平穩行駛並無明顯車體晃動、無收錄到任何 碰撞聲音、無拍攝到被告車輛碰撞告訴人機車把手或後視鏡 畫面、無拍攝到告訴人摔車倒地後碰撞到被告車輛、無拍攝 到告訴人遭被告車輛輾壓,且於告訴人人車倒地後,被告車 輛仍保持相同速度行駛前進,亦無明顯加速、減速或停車等 情形,故無從查證被告有知悉肇事而逃逸故意之證據資料。 綜上,檢察官提起上訴,惟未能再提出其他不利於被告之具 體事證,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雅晴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維琦提起上訴,檢察官吳萃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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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