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313號
TCHM,113,上易,313,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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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52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13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14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竑志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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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
年度訴字第474號、112年度易字第1277、1631、2114號,中華民
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
11年度偵字第51301、32274、41083號、112年度偵字第3674、57
33、6619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4911、22797、3515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劉竑志(下稱被告)於本院 審理期日明示僅針對刑的部分上訴(本院卷第143頁),是本 院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論罪)為基礎, 而僅就所處之刑部分進行審理。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審理中被告均坦承犯行,請從輕量刑, 目前因另案在監執行,無法籌錢,回歸社會後還錢給被害人 等語。
三、惟按刑之量定,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茍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 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 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 入情形,即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 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 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 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 參照)。本件原審判決於判決理由中已敘明:被告前因詐欺 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096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3月,於110年1月29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 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所定之要件, 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前案所犯詐欺案件, 與本案所犯罪質相同,犯罪情節類似,可認被告對刑罰反應 力薄弱,且依本案之犯罪情節,並無因適用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致無法處以最低法定本刑,而使其所受 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是就本案被告如 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即其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至14所 示犯行,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復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為圖 私利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造成被害人等損害,所為實 無足取,兼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並無與被害人等達成 和解或獲得被害人等原諒等情,及被告自陳其為高職肄業之 智識程度,從事市場工作、未婚、家庭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 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4月(4罪)、5月(3罪)、6月(2罪 )、7月(2罪)、1年2月、1年3月(2罪),並就得易科罰 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 犯行次數、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不法內涵、 侵害法益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如附表編號2、4至7、10至12、14所處之刑,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編號1 、3、8、9、13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原審 判決已綜合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 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核其量定之刑罰,已兼顧相關有 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律賦予事實審法院 得為刑罰裁量權行使之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 刑相當原則之情形,自不能任意指摘為違法。被告執前詞就 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惟迄本院宣示判決前仍未提出有與被害 人等成立和解或賠償損害之憑據,本案量刑因子並無改變之 情狀,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即難採憑。本案被告上訴並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得上訴;普通詐欺取財罪部分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及編號 交付之財物或 利益及方式 備註 主文 1 劉竑志前向李禹豪借款新臺幣(下同)3,600元,為償還上開借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民國111年1月7日前某日,向李禹豪(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表示欲還先前之借款,致李禹豪陷於錯誤而提供其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劉竑志復於天堂M網路遊戲頻道中,以暱稱「脆皮鴨」向不特定玩家張貼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藍鑽之訊息,經張嘉韋詢問後,雙方即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劉竑志張嘉韋佯稱以6,000元販售1萬顆藍鑽等語,致張嘉韋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7日12時18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李禹豪帳戶,劉竑志復向李禹豪佯稱其還款多匯2,400元,李禹豪依指示由右列帳戶提領2,400元交付予劉竑志劉竑志因此獲得免除3,600元債務之財產上利益,且劉竑志並未依約交付藍鑽予張嘉韋,而以此方式向張嘉韋詐得6,000元。 1-1李禹豪 免除對劉竑志3,600元之債務及交付現金2,400元予劉竑志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 劉竑志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電腦主機、鍵盤、滑鼠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張嘉韋 匯入6,000元至李禹豪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劉竑志前另向李禹豪借款3,600元,為償還上開借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111年1月14日前某日,向李禹豪(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表示欲還先前之借款,致李禹豪陷於錯誤而提供許揚易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李禹豪、許揚易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劉竑志復於111年1月14日12時許,在臉書上得知賴坤彥有意購買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藍鑽,即以Messanger暱稱「李大仁」向賴坤彥佯稱以1萬元販售1萬8,000顆鑽石等語,致賴坤彥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14日13時23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劉竑志復向李禹豪佯稱其還款多匯6,400元,李禹豪依指示告知許揚易由右列帳戶提領6,400元交付予李禹豪,李禹豪再交付予劉竑志劉竑志因此獲得免除3,600元債務之財產上利益,且劉竑志並未依約交付藍鑽予賴坤彥,而以此方式向賴坤彥詐得1萬元。 2-1李禹豪 免除對被告3,600元之債務及交付現金6,400元予劉竑志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㈡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賴坤彥 匯入1萬元至許揚易所有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111年1月2日,在網路上得知陳建良有在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金融機構」向陳建良佯稱以2,000元向其購買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藍鑽3,520顆,致陳建良陷於錯誤,提供其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劉竑志復於網路遊戲天堂M中之公開頻道,以暱稱「脆皮鴨」向不特定玩家張貼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藍鑽之訊息,經余政隆詢問後,雙方即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劉竑志余政隆佯稱以2,000元販售3,600顆藍鑽等語,致余政隆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2日11時4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陳建良帳戶,而陳建良收受前揭款項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即依約將3,520顆藍鑽移轉予劉竑志劉竑志因此獲得相當於2,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之財產上利益,且劉竑志並未依交付藍鑽予余政隆,而以此方式向余政隆詐得2,000元。 3-1陳建良 價值2,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3,520顆藍鑽)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㈢ 劉竑志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電腦主機、鍵盤、滑鼠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仟元之遊戲貨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余政隆 匯入2,000元至陳建良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111年1月3日,在網路上得知林家壬有在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透過通訊軟體FB以暱稱「陳易」向林家壬佯稱以5,000元向其購買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藍鑽9,000顆(起訴書誤載為12,000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致林家壬陷於錯誤,提供其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劉竑志復透過網路在FB天堂M(起訴書誤載為天堂W,應予更正)交易群組,以暱稱「陳易」向余建儒佯稱以5,000元販售9,000顆藍鑽等語,致余建儒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5日11時27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林家壬帳戶,而林家壬收受前揭款項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即依約將9,000顆(起訴書誤載為12,000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藍鑽移轉予劉竑志劉竑志因此獲得相當於5,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之財產上利益,且劉竑志並未依交付藍鑽予余建儒,而以此方式向余建儒(起訴書誤載為余政隆,應予更正)詐得5,000元。 4-1林家壬 價值5,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9,000顆藍鑽)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㈣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伍仟元之遊戲貨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余建儒 匯入5,000元至林家壬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111年2月1日,在網路上得知陳永進有在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透過通訊軟體FB以暱稱「王威」向陳永進佯稱以6,000元向其購買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藍鑽10,200顆,致陳永進陷於錯誤,同意以8591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提供右列商品編號專屬賣場之儲值帳號予劉竑志劉竑志復透過網路在FB天堂W&M交易群組(起訴書誤載為天堂M交易群組,應予更正),以暱稱「王威」向黃韋豪佯稱以6,000元販售10,200顆藍鑽等語,致黃韋豪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1日19時57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陳永進開設專屬賣場之儲值帳號,而陳永進收受前揭款項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即依約將10,200顆藍鑽移轉予劉竑志劉竑志因此獲得相當於6,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之財產上利益,且因劉竑志並未依交付藍鑽予黃韋豪,而以此方式向黃韋豪詐得6,000元。 5-1陳永進 價值6,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10,200顆藍鑽)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㈤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陸仟元之遊戲貨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黃韋豪 匯入6,000元(扣除手續費382元)至陳永進於8591交易平臺開設之商品編號「Z0000000000 」專屬賣場之儲值帳號 6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111年2月15日,在網路上得知李祐誼有在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葉少」向李祐誼佯稱以2萬7,900元向其購買3組點數卡序號,致李祐誼陷於錯誤,提供其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劉竑志復在網路遊戲天堂M(起訴書誤載為天堂W,應予更正)認識簡宏智,雙方進而透過line聯絡,劉竑志以暱稱「葉少」向簡宏智佯稱以2萬7,900元販售5萬1,000顆藍鑽等語,致簡宏智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15日16時51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李祐誼帳戶,而李祐誼收受前揭款項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即依約將3組點數卡序號提供予劉竑志劉竑志旋將該序號所得兌換之藍鑽約4萬128顆儲入其天堂M網路遊戲暱稱「海線明日之星」角色,劉竑志因此獲得相當於2萬7,9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之財產上利益,且劉竑志並未依交付藍鑽予簡宏智,而以此方式向簡宏智詐得2萬7,900元。 6-1李祐誼 價值2萬7,9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3組點數卡,約4萬128顆藍鑽)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㈥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元之遊戲貨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簡宏智 匯入2萬7,900元至李祐誼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111年3月7日,在網路上得知張銘達有在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透過通訊軟體FB以暱稱「Man Lin 」向張銘達佯稱以4,000元向其購買6,800顆藍鑽,致張銘達陷於錯誤,提供其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劉竑志復在網路遊戲天堂M(起訴書誤載為天堂W,應予更正)認識錢志維,雙方進而透過line聯絡,劉竑志以暱稱「Lin」向錢志維佯稱以4,000元販售6,800顆藍鑽等語,致錢志維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7日8時46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張銘達帳戶,而張銘達收受前揭款項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即依約6,800顆藍鑽移轉予劉竑志劉竑志因此獲得相當於4,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之財產上利益,且劉竑志並未依交付藍鑽予錢志維,而以此方式向錢志維詐得4,000元。 7-1張銘達 價值4,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6,800顆藍鑽)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㈦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肆仟元之遊戲貨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錢志維 匯入4,000元至張銘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111年3月6日,在網路上得知林伯懿有在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wiwi」向林伯懿佯稱以1萬元向其購買1組點數卡序號,致林伯懿陷於錯誤,提供其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劉竑志復在網路遊戲天堂M(起訴書誤載為天堂W,應予更正)之公開頻道,向不特定玩家張貼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之訊息,經游翔宇詢問,雙方進而透過line聯絡,劉竑志以暱稱「wiwi」向游翔宇佯稱以3萬1,130元販售6萬1,000顆藍鑽,且由游翔宇先給付1萬元等語,致游翔宇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6日22時35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林伯懿帳戶,而林伯懿收受前揭款項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即依約將1組點數卡序號提供予劉竑志劉竑志旋將該序號所得兌換之藍鑽約1萬3,376顆儲入其天堂M網路遊戲暱稱「海線明日之星」角色,劉竑志因此獲得相當於9,450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元,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藍鑽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且劉竑志並未依交付藍鑽予游翔宇,而以此方式向游翔宇(起訴書誤載為簡宏智,應予更正)詐得1萬元。 8-1林伯懿 價值9,45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1組點數卡,約1萬3,376顆藍鑽)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㈧ 劉竑志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電腦主機、鍵盤、滑鼠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元之遊戲貨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游翔宇 匯入1萬元至林伯懿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9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111年8月14日,在網路上得知巫柏辰有在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帳號,透過通訊軟體FB以暱稱「劉竑」( 後改名為「天劉」)向巫柏辰佯稱以3萬4,000元向其購買1組遊戲帳號,致巫柏辰陷於錯誤,提供其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劉竑志復在遊戲網站天堂M(起訴書誤載為天堂W,應予更正)認識陳瑞明,雙方進而透過line聯絡,劉竑志以暱稱「沉默」向陳瑞明佯稱以4萬7,000元販售數量不詳之藍鑽等語,致陳瑞明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4日11時45分、16時43分許,依指示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劉竑志帳戶、巫柏辰帳戶,劉竑志復以其上開帳戶匯款4,000元至巫柏辰帳戶,而巫柏辰收受前揭款項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即依約將1組遊戲帳號提供予劉竑志劉竑志因此獲得相當於3萬4,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帳號1組之財產上利益,且劉竑志並未依交付藍鑽予陳瑞明,而以此方式向陳瑞明詐得4萬7,000元。 9-1巫柏辰 價值3萬4,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帳號1組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㈨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參萬肆仟元之遊戲帳號1組、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陳瑞明 匯入1萬7,000元至劉竑志所有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3萬元至巫柏辰所有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0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111年8月13日,在網路上得知陳伸格有在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遂以8591交易平臺暱稱「林如真」向陳伸格佯稱以2萬1,000元向其購買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藍鑽3萬5,700顆,致陳伸格陷於錯誤,同意以8591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提供右列商品編號專屬賣場之儲值帳號予劉竑志劉竑志復透過line網路遊戲天堂M(起訴書誤載為天堂W,應予更正)交易群組認識徐瑛宗,使用line暱稱「陳少」向徐瑛宗佯稱以2萬1,000元販售3萬5,700顆藍鑽等語,致徐瑛宗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3日18時22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陳伸格開設專屬賣場之儲值帳號,而陳伸格見上開專屬賣場之儲值帳號進帳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即依約將3萬5,700顆藍鑽移轉予劉竑志劉竑志因此獲得相當於2萬1,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之財產上利益,且因劉竑志並未依交付藍鑽予徐瑛宗,而以此方式向徐瑛宗詐得2萬1,000元。 10-1陳伸格 價值2萬1,00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3萬5,700顆藍鑽)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㈩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萬壹仟元之遊戲貨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徐瑛宗 匯入2萬1,000元至陳伸格於8591交易平臺開設之商品編號「Z0000000000」專屬賣場之儲值帳號 11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111年8月12日,在網路上得知張景州有在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檜木」向張景州佯稱以6,000元向其購買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不詳數量之藍鑽,致張景州陷於錯誤,提供其友人范姜政宏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劉竑志復透過網路遊戲天堂M(起訴書誤載為天堂W,應予更正),使用暱稱「太空鴨」向梁鴻偉佯稱以6,000元向劉竑志販售1萬200顆藍鑽等語,致梁鴻偉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2日16時7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范姜政宏帳戶,而張景州收受前揭款項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惟本身遊戲帳號無足夠數量之藍鑽支付,因而向劉竑志提議退款,然因梁鴻偉遲未收到藍鑽而向警方報案,右列范姜政宏帳戶因遭凍結而無法逕以該帳戶退款,劉竑志因此指示張景州退款6,000元至其所有之右列帳戶,且劉竑志並未依交付藍鑽予梁鴻偉,而以此方式向梁鴻偉詐得6,000元。 11-1張景州 匯入6,000元至劉竑志所有之中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案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梁鴻偉 匯入6,000元至范姜政宏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9月17日20時44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天堂M買賣裝備交易版」中得知廖信印有意購買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藍鑽,遂以line暱稱「陳」向廖信印佯稱以1萬元販售數量不詳之藍鑽,致廖信印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劉竑志使用之帳戶,嗣劉竑志即未依約交付藍鑽,而以此方式向廖信印詐得1萬元。 12廖信印 匯款1萬元至劉竑志使用樂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易字第1277號案件追加起訴書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111年11月12日,在網路上得知李昇瑩有在販售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Lopo」向李昇瑩佯稱向其購買28組點數卡序號(起訴書誤載為以18萬7,000元購買35萬8,000顆藍鑽,應予更正),致李昇瑩陷於錯誤,提供其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劉竑志復透過網路得知曾柏叡有購買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之需求,遂以line暱稱「Lopo」與曾柏叡聯絡,佯稱以18萬7,000元販售35萬8,000顆藍鑽,由曾柏叡先給付8萬元等語,致曾柏叡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11月12日21時18分許、21時44分許,依指示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李昇瑩帳戶,而李昇瑩收受前揭款項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即依約先將28組點數卡序號(約112,364顆藍鑽)提供予劉竑志劉竑志因此獲得相當於7萬8,680元(起訴書誤載為8萬元,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之財產上利益,且劉竑志並未依交付鑽石曾柏叡,而以此之方式向曾柏叡詐得8萬元。 13-1李昇瑩 價值7萬8,680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28組點數卡,約112,364顆藍鑽) 112年度易字第1631號案件追加起訴書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捌拾元之遊戲貨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曾柏叡 匯入5萬元、3萬元至李昇瑩所有之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劉竑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111年10月2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在某群組以暱稱「BOY」認識甘明田(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向甘明田佯稱以6,336元購買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藍鑽1萬772顆,致甘明田陷於錯誤,提供其所有之右列金融帳戶資料予劉竑志劉竑志復透過網路遊戲天堂M認識吳仁宏,雙方進而透過line聯絡,劉竑志以暱稱「BOY」向吳仁宏佯稱以1萬元販售1萬8,000顆藍鑽等語,致吳仁宏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10月22日22時26分許,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甘明田帳戶,而甘明田收受前揭款項後,誤以為為劉竑志給付之貨款,即依約移轉1萬772顆藍鑽予劉竑志劉竑志因此獲得相當於6,336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之財產上利益,且劉竑志並未依交付藍鑽予吳仁宏,而以此方式向吳仁宏詐得1萬元。 14-1甘明田 價值6,336元之天堂M虛擬遊戲貨幣(1萬772顆藍鑽) 112年度易字第2114號案件追加起訴書 劉竑志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陸仟參佰參拾陸元之遊戲貨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2吳仁宏 匯入1萬元至甘明田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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