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3065號
TCHM,112,上訴,3065,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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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0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甯詒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徐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呂治鋐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49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836號、
第23203號、第232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甯詒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接受執行機關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8、16、20、21、26、43、4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3、9至15、17至19、22至25、27至42、45至49所示之物均沒收。徐冷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接受執行機關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8、16、20、21、26、43、4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3、50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張甯詒、徐冷於民國104年間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並於1 11年間共同承租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而共同居住 生活。其等2人均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栽種及製造,亦不得 持有具發芽活性之大麻種子,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 麻之犯意聯絡,先由張甯詒、徐冷於109年12月31日,在台 中老虎城旁尚在施工之空地,向張秉豪取得大麻種子3顆,



而持有之。嗣張甯詒、徐冷2人為取得大麻,即由張甯詒自0 00年0月間起,使用扣案如附表編號48至49所示之行動電話 、電腦主機,上網搜尋獲悉栽種大麻及烘乾之相關技術,徐 冷則提供其附表編號50所示行動電話中,在蝦皮購物網站所 申設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予張甯詒使用,張甯詒於11 1年10月11日起,即在實體店面或使用上開行動電話之蝦皮 帳號,陸續購入肥料、營養劑等種植大麻設備,並自111年1 0月24日起,在上址租屋處其等2人平日使用之臥室內,自行 搭建生長棚,栽種大麻種子。俟該等大麻種子發芽成株後, 張甯詒再以扦插之方式繁殖大麻植株,待112年2月28日起大 麻陸續成株開花後,張甯詒再以剪刀採摘成熟之大麻花與大 麻葉,復將上開大麻花與葉片剪碎後,將碎片平鋪在扣案如 編號14所示之除濕機風口,以風乾、陰乾等方式使之乾燥, 徐冷則於過程中遞送剪刀、盤子給張甯詒,其等即以此人為 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而製造第二 級毒品大麻既遂,張甯詒、徐冷再將上開乾燥之大麻成品捲 菸後點燃吸食(其等2人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罪嫌部分 ,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在案)。嗣經警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6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和順路與軍 福十二路交岔路口,扣得張甯詒、徐冷丟棄如附表編號6所 示之大麻,並於同年0月0日下午3時49分許,經警方持搜索 票前往張甯詒、徐冷上址租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其餘附表所 示之物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後開引用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皆屬傳聞證據,檢察官、上訴人 即被告張甯詒、徐冷(下稱被告張甯詒、徐冷)及其等辯護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97



至199頁),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 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其他瑕疵,認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開規定,認前揭供述證據應有證據 能力。
二、至於不具供述性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該等 證據既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經本院 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亦均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張甯詒就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見112年度偵字第12836號卷〈下稱偵12836號 卷〉第149至164頁、第182至187頁;原審卷第229頁;本院卷 第323至333頁);被告徐冷就其知悉被告張甯詒以其申設持 用之蝦皮購物網站帳號「0000000000」購買種植大麻之相關 設備,及被告張甯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其等租屋處之 臥室內種植大麻,並於被告張甯詒採集、乾燥大麻花葉之過 程中傳遞剪刀、盤子,嗣與被告張甯詒共同施用乾燥之大麻 成品等客觀事實,於警詢、偵訊均坦承不諱(見偵12836號 卷第113至126頁、第187至191頁),且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 均為認罪之表示(見原審卷第229頁;本院卷第323至332頁 ),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388號搜索票影本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見偵12836號卷第43至45頁、第47至63頁)、勘察採證 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 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見偵12836號卷第85頁、第101頁、第87 頁、第103頁)、蝦皮購物網站「0000000000」帳號交易紀 錄(見偵12836號卷第127至128頁)、扣案行動電話翻拍照 片(見偵12836號卷第129至135頁、第141至145頁)、被告 徐冷、張甯詒丟棄垃圾蒐證照片5張(見偵12836號卷第137 至139頁)、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見 偵12836號卷第235頁、第245至248頁、第249至255頁、第26 1至339頁)、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5 04860號鑑定書(見偵12836號卷第241至243頁)、檢驗結果 表(見偵23203號卷第33至35頁)、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 查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見偵23203號卷第71至82頁)、內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2320 4號卷第31至37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扣押 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1張(見偵23204號卷第39頁、第49 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20



200507號鑑驗書(見偵23204號卷第47頁)、扣押物品清單 (見原審卷第43至49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原審卷第145頁、第151頁)、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434號、112年度毒聲字第553號 裁定(見原審卷第147至148頁、第153至154頁)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張甯詒、徐冷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並 有上開證據足資佐證,自均堪信為真實。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製造毒品,主要係指利用毒品原 料加工、提煉、配製毒品之行為,包括從原植株內提煉毒品 ,或利用化學合成方法將粗製毒品精煉成精製毒品,但不包 含種植毒品原植株(此部分屬同條例第12條規定範疇)。故 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 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 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 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即屬製造毒品大麻行 為。至製造毒品既、未遂與否之判斷,雖與毒品種類、製程 及方式不同,而或有差異,惟所製造之毒品倘已達足供人施 用之程度,即應認已製造完成,而屬既遂(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417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375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而,大麻葉片僅須以自然風乾、烘乾等乾燥處理後, 即可供人施用,亦無其他製程之要求。經查,附表編號4、5 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張甯詒自其栽種之大麻植株上採摘花葉 剪碎後,使用除濕機烘乾處理而成,其等2人亦有持該等成 品施用,此業經被告張甯詒、徐冷於警詢及偵訊供承明確( 見偵12836號卷第122頁、第160頁、第186頁、第188頁), 而上開植株碎片經送驗結果,確均含有大麻成分乙節,亦有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504860號鑑定 書(見偵12836號卷第241至243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 明,被告張甯詒以大麻種子栽種成植株,待大麻植株成熟後 ,以人為方式剪取、收集大麻花、葉後剪碎,再以除濕機烘 乾之方式,使大麻碎片乾燥,製成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乾 燥大麻成品,顯係以上開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將大麻製 成易於施用之程度,核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既遂,殆無疑 義。
 ㈢次按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 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 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 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 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 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119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間,在合 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 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是以共同正犯之行為,應整體觀察,就合同犯意內所造成 之結果同負罪責,而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責。是以凡以 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刑法第28條所定之共同正犯,祇要行 為人彼此之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可成立;此犯 意之聯絡,不僅限於明示,縱屬默示,亦無不可,且無論事 前或事中皆同,因出於共同犯罪的意思,分工合作,一起完 成,即應就其等犯罪的全部情形,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94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353號判決意旨參 照)。經查,被告張甯詒於偵訊具結證稱:因為我跟徐冷都 有失眠及焦慮的症狀,所以我有跟徐冷說我打算種一些放鬆 及抗焦慮的植物,種植大麻的相關設備是我拿徐冷的手機, 用她的蝦皮購物帳號買的,徐冷知道我要買種植大麻的東西 還是會繼續借我手機。我從111年10月24日開始在我們共同 使用的臥室內種植大麻,徐冷沒有反對,她在房間內有看到 我在種植大麻的過程。約於112年2月28日開始,在我採摘成 熟大麻花、葉的過程中,我有請徐冷協助我,我會請她給我 剪刀和盤子,我將花葉剪碎後,再拿到除濕機風口烘乾,等 到乾燥後我們再一起施用等語(見偵12836號卷第185至187 頁),核與被告徐冷於偵訊陳稱:因為我有失眠及精神方面 的問題壓力大睡不好,希望透過張甯詒種植的東西來改善, 我有提供我的蝦皮購物帳號給張甯詒去購買栽種大麻所需的 相關物品,他有將這些物品放到我們3樓的臥室內,雖然我 們沒有很認真討論這件事情,但我大概知道張甯詒種的是大 麻,等到大麻植株長大後,我更確定張甯詒栽種的是大麻, 也知道張甯詒購買的物品是用來栽種大麻的。我有與張甯詒 一起施用大麻,他會把大麻捲成香菸,在睡前拿給我吸食, 我知道我施用的大麻菸是從臥室裡面的大麻花製成的等語( 見偵12836號卷第188至189頁)大致相符,由是可知,被告 徐冷固未親自參與大麻植株之培育種植與人為乾燥等工作, 亦未與被告張甯詒明確討論本案種植、製造大麻等行為之分 工,然其與被告張甯詒於本案發生期間,係在上址租屋處同 居之情侶,被告徐冷對於被告張甯詒在供其等平日生活起居 之臥室內種植大麻植株、採集成熟之大麻花葉,及烘乾大麻 花葉碎片之過程,均知之甚明;稽以被告徐冷除提供其蝦皮 帳號供被告張甯詒用以購買栽種大麻之必需物品外,在被告



張甯詒採集、乾燥大麻花葉以製造毒品的過程中,亦有在場 遞送剪刀、盤子等工具之積極行為,對被告張甯詒製造大麻 成品實已生相當之助益,而有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再依被 告張甯詒、徐冷2人上開所陳,被告徐冷本即知悉被告張甯 詒種植大麻之目的並非僅係單純培育觀賞,而係出於為舒緩 其等之精神壓力與解決失眠困擾,待栽種收成後欲供被告張 甯詒、徐冷2人加以施用所為,嗣被告張甯詒將剪採之大麻 碎片烘乾後,被告徐冷亦確有與被告張甯詒一起吸食製成之 大麻成品,益徵被告徐冷應係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本案, 而與被告張甯詒相互利用對方之行為,以達製造第二級毒品 大麻之犯罪目的,自難推諉其僅係基於幫助之意參與本案, 依上說明,被告徐冷本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仍應對全部發 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而應與被告張甯詒論以共同正犯。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徐冷、張甯詒2人上開製 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三、論罪部分:
 ㈠按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 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意圖製造而栽種、製造及意圖販賣而 持有,亦不得持有具發芽活性之大麻種子。核被告張甯詒、 徐冷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 毒品罪。被告張甯詒持有大麻種子、被告徐冷、張甯詒意圖 製造而栽種大麻,及製造後持有大麻等低度行為,均為其等 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張甯詒、徐冷2人自111年10月24日起至112年3月6日為警 查獲止,基於同一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密接時、地, 接續栽種並製造大麻等各個行為,均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㈢被告張甯詒、徐冷就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於 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係指被告對於自己之犯罪事實全 部或主要部分,向有偵查、審判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為肯定供 述而言,至於被告僅單純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 所主張或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如所陳述之事實已經合於 犯罪構成要件者,仍不失為自白(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 第6205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行爲人若對具備構成犯罪



要件之事實有所陳述坦承,即應符合所謂自白。經查,被告 徐冷於警詢、偵查中已就其提供蝦皮購物網站帳號予被告張 甯詒購買種植大麻所需物品、知悉被告張甯詒臥室內種植 大麻植株,並於被告張甯詒採摘、烘乾大麻花葉時遞送剪刀 、盤子等其所參與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之客觀事實盡皆 已坦認在卷,堪認被告徐冷於警詢、偵查中已對於自己犯罪 事實之主要部分為肯定之供述,仍不失為自白,復於原審及 本院審理中為認罪之表示,而被告張甯詒則迭於警詢、偵查 、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就本案犯行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故被 告張甯詒、徐冷2人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 規定,減輕其刑。
 ⒉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 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 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 係之毒品由來者之相關資料,諸如其前手或共同正犯、共犯 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及犯罪事實, 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 ,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始足當之。亦即被告 「供出毒品來源」與嗣後之查獲正犯或共犯間,必須具有先 後且相當因果關係,始得適用上開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即得依上 開規定予以減免其刑,如調查或偵查機關人員並未因而確實 查獲正犯或共犯者,自無從據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09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05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張甯詒、徐冷2人就共同製造第二 級毒品大麻犯行,於本院供出張秉豪轉讓大麻種子與其等栽 種,其等並於該等大麻植株開花後,再製成乾燥之大麻成品 捲菸吸食,而證人張秉豪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我有於20 20(109)年12月31日跨年時,在台中老虎城旁尚在施工之 空地,將友人於同日給我的大麻種子3顆交予被告張甯詒、 徐冷等語(見本院卷第339至349頁),證人張秉豪上開證述 核與被告張甯詒、徐冷供述其大麻來源相符,是被告張甯詒 、徐冷2人就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⒊復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 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 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 ;若有二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 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



規定酌減其刑(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89號判決參照 )。本院審酌毒品戕害國民健康至鉅,製造、運輸、販賣等 行為情節尤重,更應嚴加非難,所為實乃法所不容而懸為厲 禁,被告屬有正常智識之人,自難諉為不知。又審酌大麻於 目前國內流通之泛濫,對社會危害之深且廣,此乃一般普遍 大眾所知,被告張甯詒、徐冷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是其並 非不知毒品危害之人,苟於法定刑度之外,動輒適用刑法第 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亦不符禁絕毒品來源,使國民遠離毒 害之刑事政策;且本院就被告張甯詒、徐冷所為製造第二級 毒品犯行,均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之 規定遞減輕其刑後,而與其等本案所犯情節相衡,難認被告 張甯詒、徐冷有何縱使量處法定最低本刑猶嫌過重之情形, 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四、關於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張甯詒、徐冷2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 見。惟查:
 ㈠被告張甯詒、徐冷2人於本院供出張秉豪轉讓本案大麻種子與 其等栽種,其等並於該等大麻植株開花後,再製成乾燥之大 麻成品捲菸吸食,而證人張秉豪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其確將 大麻種子交予被告張甯詒等語,是被告張甯詒、徐冷2人就 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原審未及審酌被告張甯詒、徐冷2人 供出毒品上手因而破獲等情,而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1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尚有未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大麻1袋(見偵12836號卷第246頁)於扣 案時係葉片顏色翠綠尚未乾燥之大麻(數量詳如附表所載) ,嗣經本院勘驗時發現該葉片已腐敗發黑(見本院卷第257 至258頁),雖該大麻1袋經送鑑驗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 麻成分,然非屬第二級毒品,應屬供被告張甯詒、徐冷製造 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張甯詒、徐冷2人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惟原判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 於被告張甯詒、徐冷2人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亦有未洽 。
五、關於上訴理由之審酌:
 ㈠被告張甯詒、徐冷上訴意旨略以: 
  被告張甯詒、徐冷於本院供出其大麻種子之來源為張秉豪,  且張秉豪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其有於109年12月31日轉讓大 麻種子張甯詒、徐冷等語,是以被告張甯詒、徐冷確有供



出其毒品之來源,且該上手亦已坦認不諱,是被告張甯詒、 徐冷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適 用。原審未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 減輕其刑,顯有未洽,請撤銷原判決,依法予以減輕其刑, 並從輕量刑,以勵自新等語。  
 ㈡本院查:被告張甯詒、徐冷於本院供出其大麻種子之來源為 張秉豪,且張秉豪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被告張甯詒、徐冷指述 其為給與大麻種子之上手亦證述不諱,是被告張甯詒、徐冷 確有供出其毒品之來源因而破獲,故被告張甯詒、徐冷應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原審 未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顯 有未洽,是以被告張甯詒、徐冷上訴為有理由,應予以撤銷 改判。
六、自為判決之科刑及審酌之理由: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甯詒、徐冷均為成年 人,心智已臻成熟,縱有精神壓力與失眠困擾,本應透過正 規醫學途徑治療,或以其他正當管道舒緩,竟漠視政府杜絕 毒品犯罪之禁令,率爾非法栽種大麻,復製成可供施用之大 麻成品,助長毒品氾濫,對社會治安及國人身心健康之潛在 危害甚鉅,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非可取,應予非難。 惟衡酌被告張甯詒、徐冷2人查獲後均已坦承犯行,已見悔 意;復斟酌其等栽種大麻之時間非長,製成之乾燥大麻成品 數量尚非甚鉅,且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其等有對外販售或流 通大麻成品;再斟酌被告張甯詒、徐冷2人無犯罪之前科紀 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甚佳 ,兼衡其等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 暨其等於原審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 (見原審卷第22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 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㈡被告張甯詒、徐冷2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 一時思慮未周,因精神壓力與失眠困擾率爾非法栽種大麻, 再將之製成乾燥之大麻成品,供其等捲菸施用,而有不是, 惟其等犯後尚能坦承犯行,頗有悔意,且依卷存事證,尚無 證據顯示被告張甯詒、徐冷2人有將製成之大麻成品對外販 售牟利,或加以轉讓流通,對社會秩序之危害性稍低,再考 量被告張甯詒、徐冷2人種植、製造之大麻數量尚非龐大, 栽種之期間非長,而被告張甯詒、徐冷2人亦因本案警方執 行拘提時,徵得其等同意採集其等尿液送驗結果,均呈大麻 代謝物陽性反應,而接受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出所,有其等前案紀錄表可參,業已勒戒成功出所,目前 已回歸原來的工作,應當以此為戒,遠離毒品;其本案所為 犯行固值非難,倘給予其等自新機會,盡一己之力持續對社 會有所貢獻,毋寧可達刑罰改過遷善、教化人心之目的。是 以,本院幾經斟酌再三,認被告張甯詒、徐冷2人經此偵審 教訓當益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另為讓其等深 刻了解所為為法所不能容許,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正確觀念 ,認有賦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衡量其本案犯罪之嚴重性,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8款規定,命被告張 甯詒、徐冷2人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接受如主文第二、三 項所示之公益捐、義務勞動及法治教育。再同時依刑法第93 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 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 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並 觀後效。另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 告,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等緩刑之 宣告,附此敘明。
七、關於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九條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 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後段所稱之特別規定。其立法採用 與違禁物沒收相同之規範標準,並藉由剝奪其物,以預防並 遏止相關犯罪之發生。故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均應對各共同 正犯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大麻係乾燥大麻, 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節,此有法 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504860號鑑定書 (見偵12836號卷第241至24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 12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507號鑑驗書(見112年度偵 字第23204號卷第4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無 訛;又扣案如附表編號8、16、20、21、26、43、44所示之 物經檢驗其上均殘留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亦有前揭務部 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稽,而殘留之大麻成分實難以與該等器 具及物品完全析離,依上說明,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張甯詒、徐冷之罪刑項下均諭



知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銷 燬之。
 ㈡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 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 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 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植株9株,雖均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然非屬第二級毒品,應屬供被告張 甯詒、徐冷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故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張甯詒、徐冷之罪刑項 下均宣告沒收。⒉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大麻1袋(見偵1283 6號卷第246頁)於扣案時係葉片顏色翠綠尚未乾燥之大麻( 數量均詳如附表所載),嗣經本院行勘驗程序時發現該扣案 之附表編號3大麻1袋之大麻葉片均已腐敗發黑(見本院卷第 257至258頁),雖該大麻1袋於扣案後經送鑑驗,確檢出含 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節,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3 日調科壹字第11223504860號鑑定書(見偵12836號卷第241 至243頁),然非屬第二級毒品,是以附表編號3所示大麻1 袋應屬供被告張甯詒、徐冷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 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張甯詒 、徐冷2人之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15、17至19、22至25、27至42、45至49所 示之物品,皆係被告張甯詒所有,且為其查詢種植大麻之相 關資訊,或供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所使用之物及所生憑證, 業經被告張甯詒於原審審理供明在卷(見原審卷第79頁), 而與本案犯行有關,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之規定,於被告張甯詒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 編號50所示之行動電話,則屬被告徐冷所用,供訂購種植大 麻所需物品之用,亦經被告徐冷於原審審理中陳明在案(見 原審卷第79至80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之規定,於被告徐冷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㈣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大麻種子,經鑑驗後無發芽能力; 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為大麻枯枝,均非違禁物;又附表編號5 1至56所示扣案物,雖為被告張甯詒所有,然被告張甯詒於 原審審理時供稱與本案犯罪無關(見原審卷第79頁),且依 卷存事證,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爰均不予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殷節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棋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原扣案物編號 鑑定報告與鑑定結果: 1 大麻植株 9株 張甯詒 徐冷 A-1-1至A-1-9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50486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1至243頁): 檢品9株,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3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大麻煙草淨重約235公克 2 大麻種子 7顆 張甯詒 A-2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50486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1至243頁): 經檢視其外觀均與大麻種子一致,全數進行發芽試驗,均不具發芽能力,種子發芽率0% 3 大麻 1袋 張甯詒 徐冷 A-3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50486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1至243頁): 煙草狀檢品1袋,經檢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毛重279公克,淨重約233公克。 4 大麻 1袋 張甯詒 徐冷 A-5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50486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1至243頁): 煙草狀檢品1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毛重3.6公克,淨重約1公克 5 大麻 1袋 張甯詒 徐冷 A-6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50486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1至243頁): 煙草狀檢品1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毛重2.73公克,淨重約1公克 6 大麻 1包 張甯詒 徐冷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507號鑑驗書(偵三卷第47頁):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送驗淨重:7.6109公克、驗餘淨重:7.0895公克) 7 大麻枯枝 1袋 張甯詒 徐冷 A-4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50486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1至243頁): 毛重6.39公克,經 檢 視 均 為 枯 枝 ,不 予 檢驗 8 大麻保存盒 1個 張甯詒 A-7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50486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1至243頁): 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殘留 9 種植用液態肥料 4瓶 張甯詒 A-8(A-8-1至A-8-4) 10 克隆膠 1個 張甯詒 A-9 11 開根粉 1包 張甯詒 A-10 12 PH值調整液 1批 張甯詒 A-11 13 種植營養液 5瓶 張甯詒 A-12 14 除濕機 1台 張甯詒 A-13 15 捲煙紙 17包 張甯詒 A-14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50486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1至243頁): 内含煙草狀檢品2包,經檢驗均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16 大麻保存盒(有殘渣) 1個 張甯詒 A-15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50486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1至243頁): 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殘留 17 大麻保存盒 1個 張甯詒 A-16 18 開根劑 1個 張甯詒 A-17 19 酸鹼試紙 11包 張甯詒 A-18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50486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1至243頁): 内含粉末檢品11包,經隨機抽樣3包檢驗均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20 觀測開花用放大鏡 1個 張甯詒 A-19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50486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1至243頁): 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殘留 21 裁剪工具 1支 張甯詒 A-20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50486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1至243頁): 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殘留 22 種植營養劑 3瓶 張甯詒 A-21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50486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1至243頁): 經檢驗均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23 濕度計 1支 張甯詒 A-22 24 溫濕度計 1支 張甯詒 A-23 25 幼株培養盒 9個 張甯詒 A-24 26 大麻研磨器 1個 張甯詒 A-25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50486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1至243頁): 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殘留 27 珍珠石 3包 張甯詒 A-26 28 固枝束帶 1包 張甯詒 A-27 29 器具購買發票 7張 張甯詒 A-28 30 排風扇 2組 張甯詒 A-29 31 濾氣設備 1組 張甯詒 A-30 32 椰纖屑 1包 張甯詒 A-31 33 活性碳 1包 張甯詒 A-32 34 灑水器 1個 張甯詒 A-33 35 滴管 2支 張甯詒 A-34 36 虹吸管 1支 張甯詒 A-35 37 生長燈 3組 張甯詒 A-36 38 量杯 4個 張甯詒 A-37 39 遮光布 1捲 張甯詒 A-38 40 種植生長篷 1組 張甯詒 A-39 41 培養土 1袋 張甯詒 A-40 42 定時開關 3個 張甯詒 A-41 43 磅秤 2個 張甯詒 A-42-1至A-42-2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50486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1至243頁): 均檢出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殘留 44 種植用美植袋 1個 張甯詒 A-43-2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50486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1至243頁):有大麻成分殘留 45 種植用美植袋 8個 張甯詒 A-43-1、A-43-3至A-43-9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50486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1至243頁): 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46 延長線 1條 張甯詒 A-44 47 PH值檢測計 2支 張甯詒 A-53 48 香檳色 I phone 6S(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1支 張甯詒 A-48 49 電腦主機 1台 張甯詒 A-50 50 銀灰色 I phone 13 pro(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內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徐冷 A-45 51 黑色 I phone 11(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內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張甯詒 A-46 52 黑色 I phone 7(IMEI:000000000000000,內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張甯詒 A-47 53 行動硬碟(含傳輸線) 1個 張甯詒 A-49 54 銀色 I phone 6(被告張甯詒) 1支 張甯詒 A-51 55 銀色 I Pad Pro(被告張甯詒) 1台 張甯詒 A-52 56 夾鏈袋 1包 張甯詒 A-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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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