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1494號
TCHM,112,上訴,1494,20240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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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4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祺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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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659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819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宣示判決之期日,延展至一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 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 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 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祺薰(下稱被告黃祺薰)被訴違反個人 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3年5月21日 上午9時15分宣判,嗣因同案上訴人即被告盧柏豪(下稱被告 盧柏豪)部分裁定命再開辯論,經本院於113年5月8日裁定展 延宣示判決期日至同年6月25日上午9時25分。茲被告盧柏豪 於113年6月18日上午9時35分言詞辯論時,當庭聲請並交互 詰問證人張朝閔張文波張琦菁,且經本院指定於113年7 月12日上午10時15分續行言詞辯論,而審之被告黃祺薰被訴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罪事實與被告盧柏豪相關,卷證具 共通性,為求裁判一致性,宜一併宣判,本院基此情事變更 原因,認有再次延展被告黃祺薰宣判期日之必要,爰延展其 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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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