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易字第62號
原 告 黃柏璋
被 告 李柔嫻
呂亭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037號
),本院於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柔嫻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柔嫻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李柔嫻(下稱李柔嫻)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李柔嫻與被告呂亭儀(下稱呂亭儀,與李柔 嫻合稱被告2人)均為成年人,應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 信用之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且一般人正常情況下申請 開立金融帳戶並無特殊困難,亦可預見將申請開立之銀行帳 戶提供他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等 犯罪工具,並以之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 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真正去向之可能,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 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將其 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等帳戶資料,交 予訴外人王浩雨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配合辦 理網路銀行、約定轉帳等業務,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任 意使用該等金融帳戶作為對被害人詐欺取財後,收取被害人 之轉帳、匯款及提領犯罪所得使用,且配合該詐欺集團留宿 於宜蘭縣之民宿,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致使原告 因該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詐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而陷於錯誤, 分別於民國111年5月27日10時23分、24分匯款新臺幣(下同 )5萬元、4萬元,至訴外人許心怡所有合作金庫銀行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該款項再於同日10時44分許,轉入 李柔嫻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復 於同日10時45分許轉入訴外人夏堃植所負責之駿耀公司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遭該詐欺 集團成員領取一空,而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原告9萬元,及自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2人則答辯如下:
㈠李柔嫻部分:
其為求職詐騙之受害人,並非詐欺集團成員,亦無幫助詐欺 或洗錢之行為,原告不應向其求償,且其已對刑事判決提起 再審。
㈡呂亭儀部分:
其亦為求職遭詐騙,且原告匯出之款項未曾轉入其帳戶內, 其無力負擔賠償金額。
三、原告主張其因遭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致陷於 錯誤,分別於111年5月27日10時23分、24分匯款5萬元、4萬 元,至許心怡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該款項再於同日10時44分許,轉入李柔嫻所有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復於同日10時45分許轉入駿 耀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嗣遭詐欺集團成員領取一空等情,有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 615號刑事判決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69頁),復有網路 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外放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338號刑事卷影本〈下稱刑事一審卷〉五第241頁)、許 心怡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 外放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刑事偵查卷宗〈下稱警卷〉五 第2397頁)、李柔嫻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交易明細(見外放警卷五第2401頁)、駿耀公司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宜蘭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24號偵查卷四第72頁背面、刑 事一審卷三第448頁)可資佐證,且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自 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 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 5條第1項前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侵權行為之成 立,必共同行為人均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且以各行為人 故意或過失不法之行為,均係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 行為關連共同)始克成立。而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稱之幫助
人,係指於他人為侵權行為之際,幫助該他人使其易於遂行 侵權行為者,幫助人對於幫助之行為須有故意或過失,且被 害人所受之損害與幫助行為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可視為 共同行為人而須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 7年度台上字第243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關於李柔嫻部分:
原告主張李柔嫻有前揭幫助詐欺之不法侵權行為,致原告受 有9萬元之損害等情,雖為李柔嫻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 辯,然查:
⒈李柔嫻在提供其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之前,曾 與該詐欺集團成員中暱稱為「朱祖兒」之人,以通訊軟體LI NE為以下對話:
「111年5月16日下午10時27分~5月17日下午3時48分111年5月16日下午10時27分以後:
朱祖兒:你好 你是想了解工作嗎 我們是做娛樂城的 博 奕平台的 由於我們公司很多客戶需要上分下分
使用需要租借很多銀行帳戶,給我們公司配合一 本是給6萬的具體看什麼銀行配合。
請問你有什麼銀行帳戶可以和我們合作呢
你有滿20歲嗎
李柔嫻:洗錢嗎?給六萬是洗多少?
朱祖兒:我們是正常金流博弈公司
李柔嫻:永豐
朱祖兒:租借你的卡給我們客戶使用
永豐銀行是大銀行你方便「配合控管」5天嗎 薪 水18
李柔嫻:要跟陌生人住那種就不行
朱祖兒:你是女生嗎
李柔嫻:是 每個月
朱祖兒:女生的話可以安排一間的 你是在哪一個地區 李柔嫻:汐止
朱祖兒:新北嗎 你永豐有開通線上約定功能嗎
李柔嫻:不能更改我的通聯手機,只借存簿跟卡給你們使 用,只能洗五百萬,有 退20萬
朱祖兒:你可以先回答我這個問題嗎
李柔嫻:住址能讓你們知道 不跟陌生人出去住
歡迎長期合作
朱祖兒:你是方便到我們公司指定的旅館「配合管控」嗎 一人一間
李柔嫻:汐止的嗎
朱祖兒:台北
李柔嫻:應該可以 手機號不能改
朱祖兒:不是應該 你要確定下來的話 現在就可以出發 你永豐帳戶是正常的吧
李柔嫻:是正常,但我明天得測試一下
朱祖兒:明天早上也可以 你確定你問過了線上約定功能 最大額度300嗎
李柔嫻:嗯 多的話再加錢,不可超過每個月一千萬 朱祖兒:那方便發網銀我現在幫你測試一下,就知道了 如果沒有開通 你明天早上到銀行去開通就好了
李柔嫻:身分證跟帳密?
朱祖兒:對
李柔嫻:(提供身分證及密碼予朱祖兒)
朱祖兒:我先測測一下 永豐的嗎
李柔嫻:嗯…
朱祖兒:稍等 你確定明天可以來嗎 住宿5天
李柔嫻:哪間旅館先講好我得先跟家人說,同時是一人一 間,不交手機 另外洗錢拆帳比先說好,一般一
百萬退15萬 你們五天共要洗多少錢?
朱祖兒:…薪水我給你24啦,明天見面驗車沒有問題會先 給你2萬台幣頭金 尾款是在第4天這樣會給你結 清一天是50萬不到這樣 有時候都不用到50的 李柔嫻:你們是每個月都可以嗎
朱祖兒:對的
李柔嫻:那很好…
明天各一間 女生 照你這樣說就是洗最多三百萬
~~再三百萬就再退24 依此類推 每個月不超過一 千萬為限
朱祖兒:不會超過一千 你在想什麼呢 姐
李柔嫻:想錢啊
111年5月17日00時08分以後
李柔嫻:你們還有名額嗎?我的一個書法老師想做 朱祖兒:男生嗎 那你們可以住一間嗎哈哈 可以一起來 分開房間住啦 只是一起來 有什麼銀行可以配
合的
李柔嫻:嗯!我上次跟他說,每個月七萬,所以22-7=15 ,我介紹他的錢匯入我帳戶OK吧
朱祖兒:你是跟他說15萬
李柔嫻:我請他去申請永豐,國泰很麻煩
朱祖兒:國泰是很難得
李柔嫻:跟他說7
朱祖兒:中信永豐最好
李柔嫻:嗯-先幫他卡一個名額
朱祖兒:沒問題的 他原本是用什麼銀行啦
李柔嫻:我沒問,他應該沒永豐…
朱祖兒:開通線上約定功能 最大額度 他是新辦的銀行嗎 可能會有點難開 但是可以試試 他是老師的話應該 沒有問題的 行員會給開吧
李柔嫻:永豐還好,國泰很洗車
朱祖兒:嗯 國泰風控厲害
李柔嫻:(轉PO其與「岳陽天」之對話截圖)… 朱祖兒:你要多少
李柔嫻:看你們洗多少?我友誼收
朱祖兒:你今天要配合嗎
李柔嫻:要 我已經開群了 加入你的行列 哈~剛才在游說 一位「鄰長」叫他去開 你選好旅館?清洗金額? 退多少?告訴我,我隨時可以出發
朱祖兒:我們資金流 沒有像你說那麼恐怖 洗錢
李柔嫻:友誼節稅
朱祖兒:我給你24非常高啊
李柔嫻:那洗九百萬*3
朱祖兒:我說的一天走50還不一定能走的了 可以 李柔嫻:好 24*3=72
朱祖兒:嗯
李柔嫻:…很期待見到你 你把旅館跟我說,我打包幾件 衣物
朱祖兒:5天的 本子發給我
李柔嫻:(PO本案永豐銀行帳戶存摺封面),
朱祖兒:嗯,可以隨時出發嗎
李柔嫻:可以,十點半
朱祖兒:只有一本永豐的對嗎
李柔嫻:是
朱祖兒:我跟你說好 一會驗車 我會先給你兩萬頭金 驗 車成功的話
李柔嫻:我知道,手機我會帶著,頭一次開通」 其後李柔嫻於抵達宜蘭縣民宿後,又與詐欺集團成員中暱稱 為「黑哥」之人,以通訊軟體LINE為以下對話: 「111年5月17日下午3時3分~3時49分 黑哥:你好 我是朱祖兒老公 你直接跟我聯絡好了 我太太
沒有時間 我來幫你安排 你是要回去拿身份證是嗎 知道我是誰嗎 剛才給你通話 到了說下 我好安排頭 金給你
111年5月18日上午3時44分~同年月19日上午11時40分 黑哥:你能不能配合啊 為什麼密碼會輸錯 這樣怎麼配合 好好配合我多給5萬啦 第一次遇到這麼不配合的客戶 配合好我直接加到30萬給你啦 節假日不算的好好配 合萬趕緊結束安全下車
李柔嫻:(比大拇指的貼圖)
黑 哥:還可以吧 姐 給你安排比較好
李柔嫻:成交 處理中
黑 哥:嗯嗯 結束直接來找我拿錢
(張貼現金照片)
都是現金
李柔嫻:(貼圖)呵呵~還好這次拎居家長班的大行李箱 黑 哥:「比讚貼圖」
此有李柔嫻手機對話紀錄照片可資佐證(見刑事一審卷三第 347-359、372-375頁)。足見李柔嫻自始即知悉其提供之金 融帳戶相關資料,係作為不法集團「洗錢」之用,且需配合 至旅館接受監控,並事先與該集團人員約定得因此收取數十 萬元之報酬,尚非其所稱係應徵操盤手工作而遭軟禁云云; 且李柔嫻因前述不法行為,業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615 號刑事判決認定其觸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日確定,李柔嫻雖就該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亦經本 院以113聲再字第119號裁定駁回,有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 615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5號判決、本院113 聲再字第119號裁定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69、217-225、 261-266頁),是李柔嫻猶執陳詞,辯稱其並無原告所指之 幫助詐欺行為云云,自非可採。
⒉從而,李柔嫻既可預見將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交付他人,可能 遭利用作為詐欺集團之犯罪工具,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之不 確定故意,以前揭方式,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對原告 詐欺取財之不法行為,並造成原告受有9萬元之損害,自屬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則原告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李柔嫻如數賠償,即為有據, 應予准許。
㈢關於呂亭儀部分:
原告雖主張呂亭儀亦有以前述提供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予詐欺 集團之幫助詐欺行為,故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云云。然查,原告遭詐欺後,係分別於111年5月27日10時23 分、24分匯款5萬元、4萬元,至許心怡合作金庫銀行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該款項再於同日10時44分許,轉入 李柔嫻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復 於同日10時45分許轉入駿耀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遭詐欺集團成員領取一空等情, 前已詳述,經核均與原告所指呂亭儀提供之金融帳戶無關, 足見呂亭儀縱有提供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予詐欺集團使用之情 事,亦未因此造成原告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並受有損害之結 果,則呂亭儀之幫助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之間,即欠缺相當 因果關係,揆諸前揭說明,自無須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 償之責。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李柔嫻 給付9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 9月8日(見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37號卷第5頁)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請求 呂亭儀連帶給付9萬元本息部分,則有未合,不應准許。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馬傲霜
附表
編號 姓 名 時間地點 提供之金融帳戶帳號 1 李柔嫻 111年5月17日某時、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民宿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2 呂亭儀 111年5月3、4日至同年月11日上午10時20分前某時、桃園縣市某地點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