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呂岳隆
呂金蓮
兼
訴訟代理人 呂岳陽
上 訴 人 呂文琪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清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
112年7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萬6892元,扣
除已繳納之5790元、5萬3029元,其餘14萬8073元(206,892-5,7
90-53,029=148,073),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14萬8073元,逾期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