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13年度,20號
TPHV,113,家聲抗,20,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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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20號
抗 告 人 黃曉妍律師即周其三之清算管理人

相 對 人 周宥玲

周其三 住○○市○里區○○路0段00號7樓
周基中 住○○市○○區○○街000號0樓之0
周芳如
張周明珠

周明貞
周世強
周世傑
翁振郎

周娟華
周梅玲
翁太乙
翁惠如

黃宏國
黃惠貞
廖碧美
周家欣
周小玉
周佩玲

周佩珍

黃惠玉 (兼黃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孫淑君
黃君霖 (兼黃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黃献家 (兼黃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玲 (兼黃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周意青
周意雯
周意美
周意莉
周芸芸
周哲丞
周哲興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惠玉黃君霖黃献家、黃惠玲為相對人黃傳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規定即明。二、本件相對人黃傳宗於民國113年4月4日死亡,其長女閻雅芸 出養、長子黃子儀已死亡,繼承人為其次女黃惠玉、三女黃 惠玲、其孫黃君霖黃献家(下稱黃惠玉等4人),有黃傳宗 個人基本資料、繼承系統表、閻雅芸、黃惠玉等4人個人戶 籍資料、臺北○○○○○○○○○113年6月4日函附之閻雅芸戶籍資料 可憑(本院卷97至110、117至128頁),惟黃惠玉等4人及抗告 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翁儀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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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