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易字,112年度,16號
TPHV,112,家上易,16,2024061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上易字第16號
上 訴 人 A01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律師
      高紫棠律師           
被 上訴人 A02 
      A03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
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家訴字第12號)
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擴張,本院於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萬元。
其餘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本金計算,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其餘擴張之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含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五分之
十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
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詳。本件上訴人於原
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A02A03依序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50萬元(見原審卷一第7頁),嗣於本院第二審程序
擴張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以前開金額為本金計算,自家事
聲明上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見
本院卷第286、400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
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與A02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結婚,嗣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110年12月27日以110年度
婚字第46號(下稱46號事件,所為判決下稱46號判決)判決
判准離婚,該判決於111年1月26日確定。A02與明知其於如
附表所示時間為有配偶之人之A03,均故意以如附表所示不
正當男女交往行為之背於善良風俗方法,不法侵害伊配偶權
、配偶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造成伊精神上痛苦,應各賠償
伊因此所受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又A02於兩造婚姻存續期
間內長期對伊動手施暴,且與A03有前述不正當男女交往情
事,致無過失之伊在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而生有無可回復之
婚姻破綻,亦應賠償伊因判決離婚所致之非財產上損害50萬
元等情。擇一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各給付50萬元,另依民法第1
0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A02給付50萬元(原審為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於本
院第二審程序擴張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以前開金額為本金計
算,自家事聲明上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上訴(含擴張)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A0
2、A03應依序給付上訴人100萬元、50萬元,及均自家事聲
明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二、A02A03則均以:上訴人所執伊等合照(下稱原證6)之背
面文字並非A03所寫,所提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下稱原
證7)亦非伊等之對話;縱認原證6、7形式上均為真正,惟
該等證物係上訴人取自A03與前夫乙○○請求離婚事件(案列
原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24號,下稱224號事件)者,與該案
判決均不得引為本件證據。況觀原證6之照片內容,可見伊
等並無任何親密之身體接觸,背面文字亦僅係異性好友間基
於深厚友誼之對話,要與男女私情無涉;依原證7之內容,
雖可見A03傳送裸體外拍照片予A02,惟此係因A03為外拍模
特兒,且與A02十分熟稔,將其視為閨密姊妹,為徵求其對
拍攝照片之意見而為,另A03於對話中提及「愛你」、「抱
抱」等親密言詞,亦僅係好友間常用之言語,並未涉及情慾
挑逗。上訴人據以指摘伊等有附表所示之不正當男女交往情
事,並無依據。遑論配偶權並非憲法或法律上權利,婚姻共
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在現行憲法規範意義下,亦非法律
上利益,上訴人以伊等侵害其配偶權為由請求賠償,自難採
取。另上訴人就與A02婚姻之重大破綻亦屬可歸責而非無過
失,復不能依民法第1056條第2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
償,況且本件上訴人之請求均已罹於時效。再A02亦因判決
離婚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得依民法第1056條第2項規定
請求上訴人賠償50萬元,並據以主張抵銷,上訴人之請求自
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
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如附表所示不正當男女交往情事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
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
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
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
第三人知悉他人為有配偶之人,卻與之相姦;或有不正當之
男女交往行為,均足以破壞夫妻間相互信任之基礎,影響婚
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俱屬對於他方配偶身分法益(即
配偶權)之侵害,對其所受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應構
成侵權行為而擔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查:
⑴上訴人與A02於103年11月11日結婚,嗣經新北地院110年12月
27日以46號判決判准離婚,該判決於111年1月26日確定之事
實,業有46號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65
至81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至14、286頁
),堪認屬實。
⑵上訴人主張A02於與其婚姻存續期間內有如附表所示之不正當
男女交往情事,業據提出原證6、原證7為證(見原審卷一第
109至163頁)。依證人甲○○於本院所證:伊是上訴人的弟弟
,之前受僱於A02開的○○○○○○公司(下稱○○公司)擔任業務
,伊在107年9月A02叫伊清空其在中壢其中1間房子,伊無意
中發現有一袋東西,裡面有原證6,照片裡面的人就是被上
訴人2人,原證6正反面是同一張照片的正反面,該袋除了該
張照片外,還有一些散裝的拼圖,應該就是依照原證6照片
製作的拼圖A02有授權伊將東西丟掉或留存,所以伊很直
觀的認為伊可以全權處理這些東西,伊看到照片後先用手機
拍攝該照片,後來伊就把那一袋東西拿去給正在隔壁的A02
母親看,A02的母親看到照片後很緊張,把伊手上的照片搶
過去,當下沒有講什麼,伊有問A02的母親這是怎麼回事,
A02的母親沒有什麼正面回應,就把整個袋子的物品連同
照片都收起來,伊害怕上訴人或A02知道這件事後會起爭執
A02脾氣不太好,曾經在伊面前動手過,伊不希望上訴人
受到傷害,所以伊就沒有講,後來109年上訴人去聲請家暴
的案件,伊有出庭作證,伊是在作證前1個月左右跟上訴人
講有這張照片且伊有把照片存在家中的電腦,上訴人可能就
去電腦把照片下載下來,上訴人知道有這張照片的事情後很
生氣,罵伊為什麼不早點跟她說;照片後面寫的文字就像是
愛的告白的感覺,像是我愛你、完整了365天之類的話,應
該是A03寫的向A02告白的話,上面還有A03的簽名等語(見
本院卷第438至442頁),並參以本院當庭勘驗證人甲○○所提
IPHONE手機,勘驗結果顯示手機畫面內之2張原況照片與原
證6應屬相符,且檔案名稱均記載「中壢區2018年9月29日下
午7:51」;該2張照片往前10張照片之日期依序為107年9月
27日、9月22日、9月8日、8月8日,往後10張照片之日期則
均為107年9月30日,且該2張照片下方均顯示「地點:32085
臺灣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並無拍攝之蘋果
機型號、日期時間及照片畫素,此與經本院當庭以該手機拍
攝法庭一隅,並當場檢視照片,該照片亦未顯示拍攝之蘋果
手機型號、日期時間及照片畫素等資料之結果相符等情(見
本院卷第440至441、449至465頁),以及證人甲○○曾於109
年8月14日在上訴人對A02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案列新北地
院109年度家護字第821號,下稱821號事件)中出庭作證之
事實(見821號事件卷第161頁背面至第163頁),可見存於
證人甲○○手機中之前開2張照片,與其手機圖庫內之前後10
張照片均有時序上之密接性,尚無從僅因被上訴人質疑該2
張照片未顯示拍攝之蘋果手機型號、日期時間及照片畫素,
即認非屬存在於證人甲○○手機之原始拍攝圖庫者;原證6自
係證人甲○○於107年9月間在A02家中翻拍原證6照片及背面所
載文字原本,再由上訴人於109年7月後某日知悉並取得者,
原證6之形式上真正,應無可疑。又上訴人雖無法提出原證7
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之原始畫面檔案,惟觀原證7與乙○○
於224號事件卷中所提其自A03手機翻拍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大致相符(見原審卷一第頁224號事件卷第247至287頁
),被上訴人亦不否認原證7係乙○○交予上訴人者,僅辯稱
係乙○○以不法方式取得云云(見本院卷第566至567頁),已
足認其內容與原件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363條第2項規定,
無庸再行提出原證7之原始畫面檔案以證明其形式上真正;
至原證7縱係乙○○私自從A03手機翻拍取得者,然衡以夫妻違
忠誠義務行為之證據取得不易,經權衡發現證據之難易、
上訴人配偶權及被上訴人隱私權因此受侵害之程度,應認上
訴人仍得以原證7供作本件證據使用,被上訴人辯稱原證7係
乙○○非法取得,不得作為本件證據使用云云,亦無足採。
⑶審之A03已自陳:A02是伊老闆,伊在A02共事之期間,當然知
A02是已婚之身分等語(見本院卷第291頁)。惟觀原證6
之照片係被上訴人2人之合影,背面則載有如附表編號9所示
表達愛意之文字,末尾更有「A03」名義之簽名,佐以原證6
係證人甲○○無意間在A02家中所發現,已足使人相信該文字
係由A03於被上訴人2人合照背面所寫,藉以向A02傳遞其情
意之用。再觀被上訴人以原證7所相互傳遞如附表編號1至8
所示之內容,其間A03毫不避諱A02已婚身分,向其傳送多張
其裸露身體之照片,並稱呼A02為「寶貝」、「老公」,更
向其表示「愛你」、「只有你覺的寶貝很美啊……」、「我好
想你 好想抱著你睡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1至125、12
9至137、145、149至159頁),而A02面對A03前開向其傳送
裸露照片及表達情意之舉動,不僅未加斥責、質疑,反亦稱
A03為「寶貝」,且出言「當然我寶貝非常美」、「寶貝
美麗」、「愛你」、「我也好想抱抱你」、「我們今天交
往半年囉」、「老婆,我很愛你!謝謝你」等語向其示愛(
見原審卷一第127至131、135、145至147、155至161頁),
兩人並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內容相互調情(見原審卷一第139
至143頁),可見通篇對話多為被上訴人互訴情衷且語帶曖
昧,與交往中之男女友人無異,被上訴人所為如附表所示之
舉動,顯已逾越一般人與有配偶之異性間交往之分際而有不
正當男女交往情事。至46號判決雖認定:原證6照片中被上
訴人所穿衣服可見「瑪莎與熊」之圖樣而無不當之舉,文字
亦無從認定所傳遞對象係A02;另依A03傳送予A02之照片中
人物身姿所示,A02辯稱僅係藝術照片等語,應屬可信(見
原審卷一第71頁)。惟該部分之判斷非就訴訟標的之認定,
本無既判力之適用或重複起訴之問題,且證人甲○○於本院前
開證述及上訴人於本院就原證7所補充之對話紀錄內容(見
原審卷一第129至143、147至163頁),均屬於46號事件中所
未提出之新訴訟資料,並足推翻46號判決前開認定;被上訴
人辯稱46號判決就此部分應有爭點效,本院於本件訴訟應受
此拘束,不得再就前開同一爭點為相異判斷云云,自無足採

⑷又按婚姻制度攸關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
之正常成長,係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應受憲法保障,迭
經大法官釋字第552號、第554號及第712號解釋闡述明確。
釋字第569號解釋理由並以「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悖離婚姻
忠誠,破壞家庭和諧,侵害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自由權利」
,說明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屬於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大法官
釋字第791號解釋雖以刑法第239條對於侵害性自主權、隱私
之干預程度及所致之不利益實屬重大,且國家以刑罰制裁手
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之通姦配偶,過度介入婚姻關係,所致
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違反比
例原則,故該規定應失其效力,然此號解釋並未否認婚姻制
度下配偶忠誠義務之存在,僅認施以刑罰制裁手段,與憲法
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是配偶身分法益遭侵害之一方依民法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他方損害賠償,與大法官釋字第791
號解釋意旨無違。本件A03與已有配偶之A02相互愛慕,而以
如附表所示之舉動互訴情衷,該等親暱交往行為顯已逾越社
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足以破壞上訴人與A02間婚姻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被上訴人自均係故意不法侵
害上訴人之配偶權,上訴人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以
及其對A02忠實信賴,自均因而受影響、動搖,且不因其
於被上訴人為如附表所示不正當男女交往情事之際,尚未能
查悉與A02不正交往者之確切身分及相關事證而有差異,上
訴人主張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核非無據;被上訴人抗辯
:上訴人之配偶權或配偶之身分法益均非屬憲法或法律上權
利,自應優先保障伊等性自主決定權,且上訴人既主張其於
109年8月前尚不知悉原證6、7之存在,自不可能因伊等間如
附表所示之互動而破壞其與A02間婚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云,則無可採。又上訴人之前開請求既經准許,其另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所為同一請求,因於損害額之認定並
未更為有利,自無庸審究,附此說明。
⑸再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
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86
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上訴人具碩
士學歷,現任職於○○○,每月收入約7萬元,110、111年度申
報所得依序為95萬3,544元、100萬3,547元,名下無財產;A
02為○○語文學系博士、○○○○學系碩士及研究員,現因工作而
往返於我國及哈薩克,110、111年申報所得依序為4,500元
、5,800元,名下有4筆不動產、包含○○公司在內總計570萬
元之投資;A03為高職○○科畢業,任職○○業兼職○○,110、11
1年均無年度申報所得,名下有3筆不動產等身分、資力情狀
,業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
果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544、599至600頁、本院個資卷)
,暨考量被上訴人侵權行為僅為以如附表所示文字互訴情意
,而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被上訴人有發生不當肢體接觸、性
行為等更嚴重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之情事,以及如附表所示內
容對上訴人配偶權之侵害應整體考察、上訴人配偶權因此受
損之程度等一切情事,認上訴人所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
應以被上訴人給付10萬元(即各5萬元)為適當。
⑹另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
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
1項定有明文。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
明知,即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
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17號判決意旨參照)。依證人甲○○
所證前情,可見上訴人係於109年7月間後某日始知悉原證6
之存在,上訴人並已自陳係於109年7月中旬至同年8月上旬
間某日得悉上情(見本院卷第482頁);另參以原證7之部分
內容最早係於110年1月7日由上訴人在46號事件中提出(見4
6號事件卷第189、203至223頁),可徵上訴人主張其係於10
9年11月間方因乙○○與其聯繫而取得原證7等情(見本院卷第
494頁),亦非全屬無據。被上訴人復未提出其他事證,證
明上訴人於此前即知悉被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不正當男女交
往情事,自不能認上訴人於109年7月前即已實際知悉損害及
賠償義務人而應起算時效;上訴人自109年7月中旬間知悉被
上訴人有前開侵權行為後,於111年4月1日提起本件訴訟(
見原審卷一第7頁),經核未逾2年之時效期間,被上訴人辯
稱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云云,無可
採取。
A02雖再以其對上訴人享有依民法第10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
所生之50萬元債權,並據以主張抵銷云云。惟A02前開對上
訴人所負債務既因其故意侵權行為所生,不論其對上訴人究
有無上述50萬元債權存在,依民法第339條規定,均不得主
張抵銷。是A02上述辯解,亦不可採。
㈡上訴人主張因判決離婚受有非財產上損害部分:
⒈按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
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民法第10
5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夫妻之一方如欲向他方
請求給付因判決離婚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應以自己對裁判
離婚之事由係無過失者為限。而所謂無過失,係指對於離婚
原因事實之發生無過失而言,若夫妻雙方就難以維持婚姻之
重大事由均須負責時,即非無過失,自不得向他方請求非財
產上之損害。
⒉經查,觀46號判決已明載:「本件雙方結婚至今,於相處間
陸續浮現金錢、異性相處之觀念分歧,且頻因被告(即A02
)之行為而生爭執,衝突過程中被告以自傷或致原告(即上
訴人)受傷之方式處理面對,並經本院核發系爭通常保護令
,復於108年7月21日自俄羅斯返臺後分居迄今,分居後毫無
良性互動,亦未見何方有積極改善兩造婚姻中對話品質及修
復兩造關係,被告並於108年9月6日原告欲與被告溝通時,
逕自開車駛離致原告受傷,經本院判決犯傷害罪並處拘役40
日,此後兩造皆無情感交流,並持續對簿公堂,且至言詞辯
論終結之時也無任何破冰重圓之有效作為,終造成婚姻關係
重大破綻與難挽局面,如仍強令婚姻維繫,勢必更陷衝突循
環,是於本件已難期待兩造重為經營和諧婚姻及共同生活,
且就此一情事之發生,被告以上非是之處責任難認低於原告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判決兩造離
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見原審卷一第71至72頁),
依該確定判決認定,A02就兩造之婚姻破綻固應負較重之可
責性,惟上訴人亦非全無過失,則上訴人主張其對A02有50
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云云,非屬可採;上訴人對
A02既無此部分債權存在,A02就此所提抵銷抗辯,即無庸審
酌,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萬元,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就上
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上訴論旨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
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 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所持理由雖與本院不同, 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又上訴人於本院擴張請求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以10萬元為本金計算,自家事聲明上訴狀 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即112年5月31日(見本院卷第121至1 23頁)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擴張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 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擴張之訴均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 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 第2項、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附表
編號 日期 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行為態樣 1 106年2月21日 A03:我洗好澡了 A02:好耶 我看看有沒有乾淨 A03色狼 A02大色狼 A03:我知道你是 哈哈 (笑臉貼圖) A02:的男朋友 不是 A03:你是 (吐舌頭貼圖) A02:不是 是無敵大色狼 但是只對○○○ (比愛心貼圓) A03:(吐舌頭貼圖) A02:其他女人興趣 A03:最好是這樣 A02:真的 2 106年2月23日至同年3月間 A03:(自己的裸露照片共14張) 一部分的照片出來(眼冒愛 心貼圖) 我先看醫生,晚點打給你 A02寶貝 午安 好好看醫生 妳這些照片有修圖嗎? 還是他剛剛開始拍? 當然我寶貝非常美 A03:沒有修很多 鏡頭下的臉好胖(沮喪貼     圖)不喜歡 只有你覺的寶貝很美啊..    (開心貼圖) 你還好嗎?好想抱抱你 A02寶貝美麗 愛妳 我也還好 但是很累 (擁抱貼圖) 3 106年3月23日至同年月24日 A03:記得好好休息 (擁抱貼圖) 早上去上課,3點上班 愛你 A02:好喔 寶貝 妳也要記得休息 多喝水 (擁抱愛心貼圖) A03:好喔 愛你 (擁抱貼圖) 你啊 ,不用擔心我啦(愛 心貼圖) 我知道你很忙,所以才不吵 你(紅唇貼圖) 雖然這幾天真的很需要你抱 抱(沮喪貼圖) A02:我也好想抱抱妳 A03:我到家了 去洗澡囉 愛你 在幾天就回來了(開心貼 圖、愛心貼圖) A03:好累 4 106年3月24日至同年月30日 A02:我剛剛去買票 A03:買什麼票!用 一回家就好想你(沮喪貼 圖) A02:台鐵的票 A03:你要做火車回去!? 晚安 寶貝 我好想你好想抱著你睡覺 A02:是啊 5 106年間 A02晚安 A03早安寶貝 A02早安 A03:(擁抱貼圖) A02寶貝 我們今天交往半年囉 愛妳 A03:(開心灑花貼圖) 我忘了…… (笑臉貼圖) 但你記得好厲害 A02寶貝 愛妳 謝謝有妳 A03:(擁抱愛心貼圖) 愛你 下班了 回屏東了嗎 (2人通話) A03寶貝那我有時間可以回去看 外公嗎? 我要帶電腦嗎? 7點半的車9點到你會不會太 早!?還是晚點!? 8:30的 車10點到!? A02:帶電腦跟iPad 電腦不用 打錯了 這裡有 A03:好喔 (擁抱貼圖) A02十點好了 A03:好喔 寶貝我想睡覺了 我要去睡覺囉 (親吻愛心貼圖) 愛你 明天在上一天就可以見到你 了好開心(紅唇貼圖) 寶貝 謝謝你(紅唇貼圖) 竟然記得然後我自己忘了, 哈哈哈愛心貼圖)六個 月!?快樂(紅唇貼圖) A02:是啊 之後度假三天 愛妳 6 106年間 A02:是啊 (2人通話) A03老公,今天聽你的聲音好像 很累,你還好嗎?不要都只 叫你老婆好好休息,結果你 自己沒有好好休息,你啊你 (紅唇貼圖)愛你,要好好 休息,好好睡覺,好好想你 老婆。不乖乖聽話回來踢你 屁股開心貼圖)我愛你 (愛心貼圖) A02老婆,我很愛妳!謝謝妳 ,最近事情很多,所以比較 累,頭腦沒有在休息。 我想死妳了! 回去打妳屁股 我愛妳 老婆 A03:(擁抱愛心貼圖) 要好好休息,乖乖聽話 愛你 我去哄孩子睡覺了 7 106年間 A03:我也一直做惡夢翻來翻去, 一整天都好累 A02寶貝 哈囉 昨天○○晚上也是 不知道怎麼了 A03:(低頭貼圖) 很累而已其它還好 8 106年間 A03:這樣就可以陪太太了 A02:是的 A03:恩恩 A02:不然○○最近看起來很無助 這裡代表處很多人在欺負她 A03:她還好嗎 A02:我不在大家真的是 最近好一點 A03:嗯 9 106年11月3日 (A03於原證6之被上訴人合照背面書寫之內容) Dear:寶貝 我不完美,但因為有你 我會讓自己更好,因為有你不 完整的都完整了,365天快樂 拼圖就像我跟你的所有 一片一片拼起來,才是〝我們 〞 我愛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