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莊江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經明等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30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陸佰捌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 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 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 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 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 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經明等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對於本 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30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 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主張其對被繼承人許志宏有夫妻剩餘財 產差額債權新臺幣(下同)2,189萬5,271元,許志宏遺有如 附表編號1至44所示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4 分之1,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並追加擇一依被上訴人申辦附 表編號1、3至11所示不動產之繼承分割登記時,提出之切結 內容,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給付附表編號3至11所示不動產價 額4分之1等語。被上訴人則以附帶上訴主張如附表編號45至 50所示財產亦為許志宏遺產,應併予分割。本院認定許志宏 之遺產如附表編號1、3至9、14至24、41至43、45至47所示 ,並予分割。上訴人就其不利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 訴。查,上訴人主張暨本院認定之許志宏遺產價值如附表編 號1至47所示,合計1億2,966萬1,072元,其中上訴人主張以
遺產扣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債務2,189萬5,271元,所餘 遺產依上訴人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為2,694萬1,450元【計 算式:(129,661,072-21,895,271)×1/4=26,941,450,元以 下四捨五入】,合計其上訴利益為4,883萬6,721元(計算式 :21,895,271+26,941,450=48,836,721),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66萬2,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楊舒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附表:許志宏遺產(未標示者均新臺幣)
編號 遺產項目 價值 1 新北市○○區○○路00號B2第63號停車位127分之1 227萬元 2 刪除 3 新北市○○區○○路00號13樓之1(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應有部分2分之1 1,110萬8,095元 4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000分之88 5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864萬3,106元 6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 7 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1,343萬2,753元+83萬元 8 新北市○○區○○○路00號2樓C5區C2停車位 9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萬分之548 10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1,051萬203元 1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萬分之293 12 000年0月00日出售桃園高爾夫球倶樂部高爾夫球證所得買賣價金 87萬5,000元 13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 100萬元 14 安泰銀行板橋分行活期存款 532萬9,457元及孳息 15 安泰銀行板橋分行定期存款 550萬元及孳息 16 星展銀行板橋分行存款 18元及孳息 17 星展銀行板橋分行存款 6元及孳息 18 玉山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綜合存款 100萬672元及孳息 19 玉山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定存 200萬元及孳息 20 玉山銀行光復分行外幣存款 15萬7,355元及孳息 21 全球人壽保險金 279萬8,779元 22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 4萬9,248元 23 中國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 75萬7,130元 24 新光人壽百齡終身壽險理賠金 51萬7,400元 25 保誠人壽富貴寶終身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 62萬2,616元 26 101年4月6日轉出 50萬2,000元 27 102年11月27日轉出 20萬8,249元 28 103年12月17日轉出 147萬798元 29 103年10月20日轉出 50萬元 30 103年11月6日轉出 170萬元 31 103年11月19日轉出 80萬元 32 103年11月24日轉出 140萬元 33 104年1月5日轉出 35萬元 34 104年2月2日轉出 100萬元 35 104年6月22日轉出 300萬元、150萬元 36 104年2月9日轉出 48萬9,900元 37 104年2月9日轉出 100萬元 38 105年3月28日轉出;105年3月30日轉出;105年4月6日轉出 1,280萬元 39 105年4月11日轉出 60萬2,000元 40 100年8月26日由華南銀行轉出 30萬元 41 中國廈門思明區檳榔西里257號801室(價值人民幣620萬2,800元) 3,104萬5,014元 42 中國農業銀行廈門湖東支行存款 26元 43 中國農業銀行廈門湖東支行存款定存 55萬3,340元 44 100年4月8日由安泰銀行轉出50萬元 50萬元 45 中國建設銀行帳戶存款之半數 (美金13,562.52元) 43萬9,019元 46 上訴人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存款之半數(人民幣108,190.75元、美金38,163.775元) 177萬6,856元 (541,495+1,235,361) 47 上訴人養老保險金(64萬4,063元)之半數 32萬2,032元 48 上訴人所有廈門市○○區○○路00號2D室增值之半數(人民幣1,004,342.5元)502萬6,734元 經本院認定非許志宏遺產 49 上訴人所有廈門市○○區○○路00號增值之半數(人民幣227,085元)113萬6,560元 50 上訴人之廈門市富江工貿有限公司出資額增值之半數(人民幣92,375元)46萬2,337元 合計 1億2,966萬1,0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