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0年度,815號
TPHV,110,重上,815,20240612,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815號
上 訴 人 周淑玲
被 上訴人 周賢文
周叔豊
周東隆
周清宗(兼周郭阿真承受訴訟人)

沈美惠
周怡君(兼周郭阿真承受訴訟人)

周昱誠(兼周郭阿真承受訴訟人)

昱銓(兼周郭阿真承受訴訟人)

周鎂惠(兼周郭阿真承受訴訟人)

周秋月(兼周郭阿真承受訴訟人)

周秋美(兼周郭阿真承受訴訟人)


蔡鵬飛
蔡國能
蔡月桃
陳蔡月嬌
李靜盈(即李永興之承受訴訟人)

李靜雯(即李永興之承受訴訟人)

鄭雅文(即蔡當興承受訴訟人)

蔡欣潔(即蔡當興承受訴訟人)




追加 被告 周陳瑞珍
周淑惠

周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靜盈及李靜雯為被上訴人李永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李永興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李靜盈、李靜雯(下稱李靜盈等2人),且均未向法院 聲明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家事庭113年5月2日通知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95至99、1 15至116、199頁)。是本件自應由李靜盈等2人承受訴訟, 惟李靜盈等2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 裁定命李靜盈等2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藍家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立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