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13年度,44號
TPHM,113,附民上,44,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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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黃翌婷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陳之內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1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17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 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14號判 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 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 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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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