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13年度,37號
TPHM,113,附民上,37,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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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林志豪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律師
蘇維國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強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3年度附
民字第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陳富美被訴強制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112年度易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 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 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 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附錄:
刑事訴訟法第506條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限制。
前項上訴,由民事庭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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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