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79號
原 告 陳麗里
被 告 劉信孝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押同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161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案被告劉信孝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 終結「後」之113年6月19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揆諸上開規定, 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且無從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本件雖經駁回,然不影響原告另依民事程序請求賠償之權 利,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