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3年度,43號
TPHM,113,重附民,43,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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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馬夏雪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被 告 劉信孝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押於同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上訴字第216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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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