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盧冠弘
楊輝彥
黃碧君
被 告 王華慈
曹豐榮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8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等被追加起訴詐欺、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 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 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主筆)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