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子葦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子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子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 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7 97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140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