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591號
TPHM,113,聲保,591,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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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惠宇(原名詹雅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受刑人假釋中聲
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惠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惠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 671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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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