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皇慶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
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執聲付
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皇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皇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 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6月 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75 6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 75690號)、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 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