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764號
TPHM,113,聲,1764,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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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素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素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素珍(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 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 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 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 刑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 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 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 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 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 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 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 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 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



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 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 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 1至8所示之罪刑雖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73號裁定,定其 應執行刑為3年7月;編號9至17所示之罪刑則經本院以112年 度上訴字第4534號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2年(不得易科 罰金部分)、7月(得易科罰金部分),然該等罪刑既於本件併 合更定其執行刑,上開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自已失效,並以 原來宣告之罪刑為計算基準如前述。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 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 編號2至5、15至17所示之罪刑得易科罰金,編號8所示之罪 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1、6至 7、9至14所示之罪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刑。茲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 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 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l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其宣 告刑雖有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之諭知且聲請意旨並未敘明 僅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然觀之聲請書僅引用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為聲請定刑之依據,並未敘及同 條第51條第7款關於罰金刑之定刑規定,顯見其真意應係就 附表所示之罪關於有期徒刑部分為聲請,並不及於罰金部分 ,僅因疏漏而未記載上開意旨,附此敘明)。爰審酌本件內 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暨受刑人各罪之犯罪時間、類型相同、 動機、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 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 公平、比例等原則、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 見本院卷第193頁)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4 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葉素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2年6月25日 104年5月12日 103年5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132號、106年度偵字第10974號、16614號(聲請書附表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2118號、216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056號 108年度易字第719號 判決 日期 110年8月3日 109年6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056號 108年度易字第719號 確定 日期 110年8月3日 111年4月22日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9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452號 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4年11月11日 103年1月20日 104年8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2118號、216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71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585號 判決 日期 109年6月24日 111年8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71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585號 確定 日期 111年4月22日 111年8月11日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4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453號 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3年3月16日 109年9月1日 105年1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2118號、21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軍偵字第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8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58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87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53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11日 112年10月4日 113年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58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87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534號 確定 日期 111年8月11日 112年11月9日 113年3月15日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4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9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533號 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編號9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5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7年1月16日至107年10月30日 105年12月7日至108月5月31日 106年3月20日至106年12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8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53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534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3月15日 113年3月15日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533號 編號9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5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5年3月1日至108月1月31日 105年12月7日至106月8月31日 106年1月17日至106月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8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53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534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3月15日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5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534號 編號9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5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 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5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部分)
編號 16 17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6年1月17日至106月1月24日 106年1月17日至106年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8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53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534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5日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534號 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5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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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