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90號
抗告人 即
再審聲請人 李品鋐
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2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李品鋐不服原審 111年度金簡字第1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依刑事訴訟 法第429條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 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且其所具刑事再審聲請狀僅單純陳述否 認犯罪之辯解,顯難認已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 事實及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經原審於民國113年5 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 繕本或釋明請求原審調取之正當理由,及補正聲請再審之具 體理由及證據。上述裁定經原審向聲請人之住居所地送達, 於113年5月16日分別寄存送達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臥龍街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由 聲請人於同年月20日至前開長安派出所領取,有原審送達證 書、原審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 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單在卷可佐,是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 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再審聲請既有上述明顯程序違 誤,即顯無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聲請人意見之必 要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同謀之另案被告邱瑞祥與舒國綱均 屬陌生人,且聲請人自始未使用詐術,完全由另案被告自動 委託聲請人將款項以自有密碼錢包,利用聲請人帳號轉匯給 美國詐騙集圑成員,此有本院刑事判決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刑事簡易判決書可資參酌。本案聲請人自始並無不實之主 觀犯意,檢調司法公正態度違憲,法院違反證據法則,實體 上法院違反查證屬實原則,聲請人應受無罪之判決,爰提起 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 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所 定情形之一,或有同法第421條所指「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 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得准許之。而所謂「敘述理由」 ,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 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 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 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 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 抗字第615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1號確定判決 (即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見原審卷第9至15頁) ,然其並未具體表明欲對何刑事確定判決提出再審,亦未附 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有何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且 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經原審裁定命補 正,並向聲請人之住居所地送達,於113年5月16日分別寄存 送達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由聲請人於113年5月20日至 前開長安派出所領取,有原審命補正裁定、原審送達證書、 原審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5至31頁),惟聲 請人於原審113年5月29日以113年度聲再字第12號裁定駁回 再審之聲請時,仍未補正,有原審收文、收狀資料查詢單在 卷可佐(見原審卷第33至35、41至43頁),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再審聲請即屬違背法律上程式,是原裁定於敘明無再踐 行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等程序之必要後,駁回 其再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㈡至於聲請人嗣雖於113年6月3日提出「刑事陳報狀」並檢附原 確定判決之影本(見原審卷第61至91頁),然觀諸該「刑事 陳報狀」內容,並無判決確定後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之情節 ,純係爭執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之問題,未具體敘明究竟有 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所列舉之再審原因及具體事 實,且仍未補正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因認對原裁 定之結論仍不生影響。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具體表明符 合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 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第421條之法定再審事由 規定不合。是原審以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法律規定且 未補正為由,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於法洵無違誤。聲請人執
前詞提起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