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3年度,1168號
TPHM,113,抗,1168,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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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68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高博騰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113年度聲字第342號裁定(聲
請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高博騰所犯如附表所示拾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高博騰抗告意旨略以:刑法廢除連續犯之規 定後,經數罪併罰再定執行刑之結果,導致所定應執行刑數 倍於舊法連續犯之刑罰,已違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又預防 重罪施以重刑,預防微罪科處輕刑,方合於比例原則及公平 正義原則,請參酌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13號及本院98 年度抗字第634號裁定,給予抗告人一個合理公平裁定云云 。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係採行限制加重原則, 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予以適度評價,而決定所犯數 罪最終具體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原則。分別宣告之各 刑均為有期徒刑時,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原無使受刑之宣告者,處於更不利之地 位之意(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理由書參見)。從而,法 官權衡、綜合考量個案所犯各罪不法程度與行為人的罪責, 所定應執行刑,既不該評價不足,也不能過度評價,經由充 分評價所宣告的執行刑,必須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也就是憲 法比例原則的要求。罪責相當原則涉及對於犯罪人人格、性 格的評價,基於罪刑相當原則,在多數犯罪定其應執行刑, 應有責任遞減原則之適用,而所稱責任遞減原則並非單純的 算術,例如加一罪其執行刑象徵性酌減1、2月,加二罪其執 行刑酌減3、4月,加三罪則執行刑酌減5、6月等固定模式, 而是重在對行為人本身及其所犯各罪的情狀綜合審酌。換言



之,法院應考量行為人從其犯數罪間所反映的人格特性,並 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尤其刑罰的兩大目的:應報與預防間 的調和。且國家使用刑罰懲罰或矯治犯罪,必須考慮手段的 效益,使用過度的刑罰,會使邊際效用遞減,未必能達到目 的。所謂應報目的,就是罪刑相當性,以符比例原則之意; 就預防作用而言,刑罰的機制是透過刑罰向社會宣示規範的 威信,所謂一般及特別預防。又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針對 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事項, 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 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 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 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密接程度及異同性〉 、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 應等)及罪數所反映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 要性等,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等情狀綜合判斷,而為妥適之 裁量,俾符合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實質平等原則。三、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4罪,審酌其犯罪類型均為 竊盜罪,罪質重複性高,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 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綜合為 整體非難評價後,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固未違反定 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惟查上開14罪均係竊盜罪( 編號8為加重竊盜罪,餘均為普通竊盜罪),而非侵害一身 專屬性法益之罪,且其犯罪時間集中在111年8月29日至同年 10月21日之1個半月間,犯罪手法及行竊場所雷同,具有相 當高度重複性,透過各罪所反映之人格面向並無明顯不同,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參以抗告人犯後均坦承犯行( 惟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害),於併合處罰時,宜給予相 當之寬減,俾符合以比例及罪責相當原則為內涵之法律內部 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原裁定疏未詳酌,所 為應執行刑之量定,容有未恰。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 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且為免發回原審法院更行裁定,徒增 司法資源之耗費,爰自為裁定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6日上午5時許 111年10月15日晚間7時許 111年10月21日凌晨3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4488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4488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448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 第1號 112年度原簡字 第1號 112年度原簡字 第1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9日 112年3月9日 112年3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 第1號 112年度原簡字 第1號 112年度原簡字 第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9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9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91號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5日晚間8時許 111年10月5日上午8時30分許 111年8月29日上午11時4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4488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82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85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 第1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8號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248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9日 112年3月15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 第1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8號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24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18日 112年6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9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5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113號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1日12時50分許 111年10月11日12時51分許 111年10月8日凌晨3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60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60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3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25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25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70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9日 112年6月19日 112年7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25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25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7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8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1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1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41號 編號7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8日11時50分許 111年10月10日晚間10時10分許 111年10月18日15時3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38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38號等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70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70號 112年度湖原簡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5日 112年7月5日 112年7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70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70號 112年度湖原簡字第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9日 112年9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4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41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011號
編號 13 14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日9時許至10時20分許間某時許 111年10月19日16時4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95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6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49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39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10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49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8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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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