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86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旗
張峻瑋
選任辯護人 楊久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
金訴字第893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837號、第24955號、第2
5115號、第27240號、第28714號、第28720號、第30414號、第30
684號、第30903號、第31126號、第31588號、第35107號、第370
56號、第38752號、第38978號、第38992號、第40668號、第4128
6號、第41979號、第43124號、第4350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076號、第41678號、第44919號
、第47376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495號、第3496號、111年度偵
字第502號、第1813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49
號、第2996號、第22471號、第29350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
2年度偵字第11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張峻瑋之科刑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張峻瑋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審理範圍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第1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 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 此限(第2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 分一部為之(第3項)」。本件原審判處被告林瑞旗、張峻 瑋幫助犯洗錢罪,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就被告林瑞旗、張峻 瑋部分,明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見本院卷㈡第241頁),故 本院就被告林瑞旗、張峻瑋部分,以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
論罪為基礎,就原審判決關於其等之量刑部分為審理。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瑞旗、張峻瑋均未與被害人等 達成和解,對於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害,均無任何賠償之行為 ,未見其等盡力求取被害人等原諒與填補損害之誠意,無從 認定被告林瑞旗、張峻瑋具有悔意,是其等犯後態度仍屬不 佳。參以被告林瑞旗、張峻瑋迄至原審審理時始坦承犯行, 耗費較多之司法資源,原審就其等之量刑過輕等語。三、刑之加重、減輕之說明
㈠被告林瑞旗、張峻瑋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其等幫助行 為危害性較直接行為人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均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於被告林瑞旗、張峻瑋行為後之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修正前之條文為:「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的條文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林瑞旗、張峻瑋,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林瑞旗、張峻瑋人行為時之規定。而被告林瑞旗、張峻瑋就幫助洗錢部分,均於審判中自白,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等之刑,並依法遞減之。四、撤銷改判部分(關於被告張峻瑋科刑)之理由 ㈠原審調查後,就被告張峻瑋予以科刑,並說明量刑之理由。 惟查,被告張峻瑋於本院審理時就本案匯款至被告張峻瑋C 帳戶之8位被害人,已與其中7位被害人協商賠償、給付完畢 並簽立和解書,獲得其等之原諒;另就被害人楊小慧部分, 因未能與其取得聯繫,惟被告張峻瑋已委請辯護人發函聯絡 ,表示願將其匯至被告張峻瑋帳戶之新臺幣(下同)55,000 元全額賠償被害人楊小慧等情,此有被害人陳稟詮、鄭碧貞 、施喻馨、黃鈺婕、康惠瑄、莊惠雯、洪妙芬之刑事陳報狀 及郵局存證信函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81頁至第195 頁),足見被告張峻瑋尚知正視己非,犯後彌衍態度可取, 是以本件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容有未合 。是檢察官就被告張峻瑋部分,以原審量刑失輕之不當提起 上訴,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 就此部分科刑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峻瑋明知當前詐欺集 團橫行,政府窮盡心力追查、防堵,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 報導民眾被詐欺之新聞,竟提供帳戶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 加以隱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真實身分,而助長詐欺犯罪, 受詐欺之人數及金額如附表一、二所載,犯後坦認,且與前 揭被害人等達成和解,獲得其等之原諒之犯後態度,兼衡其 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 罰金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張峻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見本院卷㈠第141頁至第142 頁),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於法院審理時坦承錯誤, 應已反躬自省,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且被告業與上開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僅就被害 人楊小慧部分,尚聯繫並願賠償被害人以取得其諒解,則以 刑事法律制裁本即屬最後手段性,且本院量處之刑度應已足 使被告戒慎自律,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五、上訴駁回部分(關於被告林瑞旗之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之量定,乃法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 ,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 項,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即難謂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5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原審就被告林瑞旗之犯罪情節及科刑部分之量刑基礎,已 於判決理由內詳加說明係審酌被告林瑞旗明知當前詐欺集團 橫行,政府窮盡心力追查、防堵,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 導民眾被詐欺之新聞,竟提供帳戶與詐欺集團成員因而得以 使用本案帳戶詐欺被害人並加以隱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真 實身分,而助長詐欺犯罪,受詐欺之人數及金額如附表一所 示;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犯後坦 認,惟迄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之態度;兼衡其素行、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林瑞旗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1萬元,並就罰金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顯已斟酌上訴意旨所指犯罪情節、所生損害程度 及犯後態度等量刑事由,係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未逾越 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 畸輕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是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就被告林瑞 旗量刑過輕為不當,請求再予從重量刑,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勳提起上訴,檢察官蔡顯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匯入林瑞旗B帳戶、張峻瑋C帳戶之人):編號 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事實對照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金額 匯款時間 匯入之帳戶 遭起訴或移送併辦之報告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 康惠瑄 110年2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30,000元 110年2月7日 林瑞旗B帳戶 林瑞旗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23,000元、22,000元(共計45,000元) 110年2月19日 張峻瑋C帳戶 蔡炎成、張峻瑋 2 110年度偵字第28076、41678、47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林亞菁(未提告) 110年1月26日起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於110年2月7日 匯款8,000元至李郁婕(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晚上7時15分匯38,000元至林瑞旗B帳戶 林瑞旗 3 110年度偵字第28076、41678、47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葉育婷 110年2月7日起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13,000元 110年2月7日 林瑞旗B帳戶 林瑞旗 4 110年度偵字第28076、41678、47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李右任 109年12月28日起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30,000元 110年2月6日 林瑞旗B帳戶 林瑞旗 5 111年度偵字第2247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鄧雅芳 110年1月27日起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30,000元、20,000元(共計50,000元) 110年2月6日、2月7日 林瑞旗B帳戶 林瑞旗 6 112年度偵字第11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羅妤婷 110年3月8日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100,000元 110年3月26日 江翎瑜G帳戶 林瑞旗
附表二(匯入張峻瑋C帳戶、舒國綱D帳戶、黃正傑E帳戶、蔡炎成F帳戶之人):
編號 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事實對照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金額 匯款時間 匯入之帳戶 遭起訴或移送併辦之報告 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陳稟詮 110年2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50,000元、20,000元 、10,000元、220,000元(共計300,000元) 110年2月18日、2月20日 張峻瑋C帳戶(匯入共300,000元) 蔡炎成、張峻瑋 93,010元、9,000元(共計102,010元) 110年2月22日、2月23日 舒國綱D帳戶(匯入102,010元) 蔡炎成 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鄭碧貞 110年2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10,000元、5,000元、10,000元、30,000元(共計55,000元) 110年2月19日 張峻瑋C帳戶 蔡炎成、張峻瑋 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楊小慧 110年2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25,000元、30,000元(共計55,000元) 110年2月20日 張峻瑋C帳戶 蔡炎成、張峻瑋 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莊惠雯 110年2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10,000元、10,000元、5,000元、30,000元(共計55,000元) 110年2月20日 張峻瑋C帳戶 蔡炎成、張峻瑋 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洪妙芬 110年3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25,000元、30,000元(共計55,000元) 110年2月19日、110年2月20日 張峻瑋C帳戶 蔡炎成、張峻瑋 111年度偵字第5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30,000元、5,000元(共計35,000) 110年3月1日 黃正傑E帳戶 蔡炎成 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施喻馨 110年2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3,000元 110年2月19日 張峻瑋C帳戶 蔡炎成、張峻瑋 2,000元 110年2月22日 舒國綱D帳戶 蔡炎成 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吳雅芳 110年2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15,000元 110年2月24日 舒國綱D帳戶 蔡炎成 111年度偵字第5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20,000元、17,000元(共計37,000) 110年2月26日、2月27日 黃正傑E帳戶 蔡炎成 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陳伯儒 110年2月間 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20,000元 110年2月27日 黃正傑E帳戶 蔡炎成 9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蘇有德 110年3月間 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30,000元、50,000元(共計80,000元) 110年3月4日及3月5日 蔡炎成F帳戶 蔡炎成 1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楊淳祺 110年2月間 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30,000元 110年2月24日 舒國綱D帳戶 蔡炎成 11 110年度偵字第44919、110年度偵緝字第3495、349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二) 蔡維修 110年3月1日起 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17,000元、36,000元(共計53,000元) 110年3月4日、3月5日 蔡炎成F帳戶 蔡炎成 12 111年度偵字第5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蔡涵蓉 110年2月17日起 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30,000元 110年2月27日 黃正傑E帳戶 蔡炎成 13 111年度偵字第5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陳泱霖 110年2月下旬起 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10,000元 110年2月26日 黃正傑E帳戶 蔡炎成 14 111年度偵字第18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蕭雅嬪 110年2月下旬起 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14,000元 110年2月19日 舒國綱D帳戶 蔡炎成 111年度偵字第5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10,000元 110年2月27日 黃正傑E帳戶 蔡炎成 15 111年度偵字第18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高子捷 110年1月4日起 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300,000元、300,000元(共計600,000元) 110年2月23日、2月24日 舒國綱D帳戶 蔡炎成 111年度偵字第5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100,000元、100,000元(共計200,000元) 110年3月1日 黃正傑E帳戶 蔡炎成 111年度偵字第154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00,000、100,000、45,000(共計245,000元) 110年3月5日、3月6日 蔡炎成F帳戶 蔡炎成 16 111年度偵字第5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簡子睿 110年2月22日起 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3,000元 110年2月27日 黃正傑E帳戶 蔡炎成 17 111年度偵字第18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林湘霓 110年2月1日起 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32,000元 110年2月19日 舒國綱D帳戶 蔡炎成 18 111年度偵字第2996號追加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 黃鈺婕 110年2月3日前某時許 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16,000元 110年2月20日 張峻瑋C帳戶 蔡炎成、張峻瑋 19 111年度偵字第293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鄭鈺蒨 110年3月4日前某時 詐欺集團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要求其匯款 45,000元 110年3月4日 蔡炎成F帳戶 蔡炎成 20 112年度偵字第32240號追加起訴書 黃啓瑞 110年2月24日前 詐欺集團佯以可出售洗衣球為由,要求其匯款 17,000元 110年2月24日 舒國綱H帳戶 蔡炎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