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2100號
TPHM,113,上訴,2100,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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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2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緯祺
(WONG WAI KI WAR
WICK T)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
度審訴字第2571號、第2650號、第2725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
4361號、第35326號、第35924號、第39693號;追加起訴案號:1
12年度偵字第37633號、第41382號、第4289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黃緯祺各處如附表「本院宣告刑」欄內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理範圍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其立法理由略以「為 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 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 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 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 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 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 在上訴審審查範圍」觀之,科刑事項(包括緩刑宣告與否、 緩刑附加條件事項、易刑處分或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沒 收及保安處分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 ,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 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 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科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二)本件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希望判輕一點,僅針對量刑上訴等 語(參見本院卷第181頁);檢察官就原審諭知被告有罪部分 則未提起上訴,足認被告已明示對原審判決有罪部分之科刑 事項提起上訴,則依前揭規定,本院僅就原審判決有罪之科 刑事項妥適與否進行審查,至於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部分,均非本院審理範圍,而僅作為審查量刑宣 告是否妥適之依據,核先敘明。沒收部分亦同。



二、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
(一)黃緯祺(即WONG WAI KI WARWICK T,香港籍人)自民國112 年7月3日起,以每日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報酬加入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華安」、「火箭」等人所組成之詐 欺集團,擔任收取詐騙款項之車手,而與該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詐 騙時間,撥打電話予附表所示梁琬瑜等30人(下稱梁琬瑜等 30人),以解除分期付款、解除連續扣款等詐騙方式,向梁 琬瑜等30人施用詐術,致梁琬瑜等30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 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 後,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Telegram(俗稱飛機) 通知黃緯祺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再將款項層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 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嗣梁琬瑜等30人發現遭騙,遂報 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0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30罪)。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0所 為,各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均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共30罪)。
三、刑之減輕事由
(一)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於偵查中、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就其所為洗錢罪等犯行均坦承不諱(參 見偵34361卷第382-386頁、偵37633卷第28-30頁、偵41382 卷第28-33頁、偵42896卷第17-18頁、原審卷第81頁、本院



卷第112頁、第125頁),符合上開自白減輕其刑要件,雖其 就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均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共30罪),仍應於量刑時各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有關減刑規定併予審酌之。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定應執行刑審酌事項: (一)原審判決以被告應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共3 0罪),事證明確,分別予以論罪科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為3年10月,固非無見。惟查:①被告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已自白全部(包括洗錢)之犯行,業如前述,惟原審判 決疏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有關自白減刑之規定而為 量刑參酌,容有違誤之處,此有其一;②原審判決漏未說明 其酌定應執行刑之理由,亦有未洽,自無可維持,此為其二 。
(二)從而,被告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經本院審酌上情,認尚 屬有據,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被告所定之宣告刑及定 執行刑均予以撤銷改判。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前已有詐欺等之犯罪 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非佳,且 其正值青年,身心狀態健全,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 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之分工角色,再轉交予其他詐欺 集團成員,以遂行其等洗錢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實際上嚴重 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許多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 錢損失,應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根源之一,且因僅由被 告出面將所提領之詐欺贓款交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致使 詐欺犯罪所得之最後去向不明,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 團核心之真實身分,甚屬不該,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 ,且影響社會治安,復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對被害人所 造成財產損害之情節,以及被告自始坦承全部犯行,然迄未 能與被害人和解及賠償損害,並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中學畢 業,在香港做美容指甲,日薪約1000元港幣,無需撫養他人 之家庭生活及經濟(參見本院卷第194頁)等一切情狀,各量 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末參酌被告所為本案30次犯行之犯罪時間集中於112年7月間 ,且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類型、態樣均大致相同,雖因 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而構成數罪,然因所侵害者係同 性質之財產法益,刑事不法並未因之層升,責任非難重複之 程度較高,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予以遞減,如以實質累加方 式定執行刑,則所科處之總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 有違罪責相當原則,是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後,應酌 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第369 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曾揚嶺偵查起訴、追加起訴,檢察官劉仕國追加起 訴,檢察官黃莉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均不含手續費) 匯入帳戶 提領時、地 提領金額 (新臺幣;均不含手續費) 本院宣告刑 1 梁琬瑜 (提告) 112年7月3日17至18時 取消錯誤訂單(原判決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 19時45分許 2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興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3日19時50分、19時51分、19時54分、19時55分、19時56分、19時57分、19時59分、20時、20時3分、20時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萬年商業大樓) 2萬元、1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原判決誤載為5萬元)、1萬元、2萬元、9,000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7月3日 19時52分許 29,985元 2 林慶棻 (提告) 112年7月3日 16時47分許 取消錯誤訂單(原判決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 19時49分許 2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興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3日19時50分、19時51分、19時54分、19時55分、19時56分、19時57分、19時59分、20時、20時3分、20時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萬年商業大樓) 2萬元、1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原判決誤載為5萬元)、1萬元、2萬元、9,000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7月3日 19時55分許 29,985元 112年7月3日 19時57分許 29,985元 3 劉鎮逸 112年7月3日 19時56分許 退還活動報名費(原判決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 20時51分許 49,96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3日20時56分、20時57分、20時58分、20時58分、20時59分、21時、21時2分、21時4分、21時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2,000元、1萬元、1萬9,000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7月3日 20時53分許 49,968元 112年7月3日 21時9分許 49,96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集集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7月3日21時26分、21時27分、21時27分、21時28分、21時28分、21時30分、21時30分、21時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112年7月3日 21時11分許 49,964元 112年7月3日 21時28分許 49,975元 112年7月3日 22時20分許 29,967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3日23時21分、23時22分、23時22分、23時23分、23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日新門市[原判決誤載為鑫樂昇門市])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4 盧致誠 112年7月3日 20時許 取消錯誤訂單(原判決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 20時54分許 11,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3日20時56分、20時57分、20時58分、20時58分、20時59分、21時、21時2分、21時4分、21時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2,000元、1萬元、1萬9,000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 5 李和蒼 (提告) 112年7月3日 21時39分許 取消錯誤訂單(原判決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 22時21分許 99,987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7月3日22時28分、22時29分、22時30分、22時30分、22時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2.112年7月3日23時17分、23時18分、23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街○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樂昇門市) 1.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2.2萬元、2萬元、1萬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7月3日 22時38分許 2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3日23時21分、23時22分、23時22分、23時23分、23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日新門市[原判決誤載為鑫樂昇門市])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112年7月3日 22時41分許 19,016元 6 林信吉 (提告) 112年7月3日 21時1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 21時1分許 2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3日20時56分、20時57分、20時58分、20時58分、20時59分、21時、21時2分、21時4分、21時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2,000元、1萬元、1萬9,000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 7 楊晴淮 (提告) 112年7月3日 21時21分許 取消錯誤訂單(原判決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 22時31分許 1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3日23時21分、23時22分、23時22分、23時23分、23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日新門市[原判決誤載為鑫樂昇門市])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 8 李宗倫 112年7月3日 某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3日 22時43分許 20,123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7月3日22時28分、22時29分、22時30分、22時30分、22時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2.112年7月3日23時17分、23時18分、23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街○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樂昇門市) 1.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2.2萬元、2萬元、1萬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 9 陳敏芳 (提告) 112年7月22日 16時23分許 解除連續扣款 112年7月22日 16時23分許 49,988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22日16時29分、16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大信門市) 9萬6,000元、6,000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7月22日 16時26分許 46,988元 10 陳德成 (提告) 112年7月22日 16時29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2日 16時29分許 6,12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22日16時29分、16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大信門市) 9萬6,000元、6,000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賴玟蒨 112年7月22日 18時1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2日 18時57分許 45,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7月22日19時6分、19時7分、19時8分、19時9分、19時10分、19時23分、19時24分、19時38分、19時39分、19時39分、20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建南門市) 2.112年7月23日0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安分社) 1.2萬元、2萬元、5,000元、2萬元、1萬5,000元、2萬元、1,000元、2萬元、2萬元、1,000元、8,000元 2.1,000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7月22日 19時19分許 21,125元 112年7月22日 19時36分許 11,111元 12 林志良 112年7月22日 18時27分許 取消錯誤訂單(原判決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2日 19時34分許 2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7月22日19時6分、19時7分、19時8分、19時9分、19時10分、19時23分、19時24分、19時38分、19時39分、19時39分、20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建南門市) 2.112年7月23日0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安分社) 1.2萬元、2萬元、5,000元、2萬元、1萬5,000元、2萬元、1,000元、2萬元、2萬元、1,000元、8,000元 2.1,000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羅筱尹 (提告) 112年7月22日 19時14分許 解除帳戶異常狀態(原判決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2日 20時8分許 8,06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7月22日19時6分、19時7分、19時8分、19時9分、19時10分、19時23分、19時24分、19時38分、19時39分、19時39分、20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建南門市) 2.112年7月23日0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安分社) 1.2萬元、2萬元、5,000元、2萬元、1萬5,000元、2萬元、1,000元、2萬元、2萬元、1,000元、8,000元 2.1,000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林于湘 (提告) 112年7月22日 16時37分許 解除帳戶異常狀態(原判決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2日 17時47分許 13,10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22日17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建南門市) 1萬3,000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王心怡 112年7月7日 19時32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7日 21時12分許(原判決誤載為11分許) 23,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7日21時52分、21時53分、21時53分、21時54分、21時55分、21時55分、21時56分、21時5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7月7日 21時13分許 30,000元 112年7月7日 21時14分許 21,100元 16 成宗翰 (提告) 112年7月7日20時32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7日 20時57分許(原判決誤載為20時許) 4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7日21時52分、21時53分、21時53分、21時54分、21時55分、21時55分、21時56分、21時5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7月7日 20時59分許 25,101元 17 楊宛蒨 112年7月7日 17時54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7日 18時54分許 49,912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7日19時2分、19時2分、19時4分許(原判決誤載為19時1分至4分),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2萬元、2萬元、9,000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李子健 (提告) 112年7月7日 18時18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7日 19時14分許 4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7日19時19分、19時20分、19時2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2萬元、2萬元、1萬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賈玉娟 (提告) 112年7月7日 17時11分許 帳戶實名認證(原判決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7日 22時23分許 100,002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判決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7日22時34分、22時34分、22時35分、22時36分、22時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鄭佩薰 (提告) 112年7月7日 20時21分許 帳戶實名認證(原判決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7日 22時43分許 49,98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判決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7日22時47分、22時48分、22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2萬元、2萬元、1萬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林芳米 (提告) 112年7月7日 19時12分許 解除帳戶異常狀態(原判決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7日 20時17分許 2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7日20時29分、20時30分、20時30分、 20時31分、20時32分、20時32分、20時33分許(原判決誤載為22時30分至33分),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7月7日 20時24分許 100,004元 112年7月7日 20時27分 29,138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7日20時49分、20時49分、20時50分、20時51分、20時52分、20時53分、20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 112年7月7日 20時32分 49,989元 112年7月7日 20時34分 49,988元 22 黃泳鋒 (提告) 112年7月7日 18時53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7日 19時44分許 149,96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7日20時(原判決誤載為20時1分)、20時1分、20時2分、20時3分、20時4分、20時5分、20時6分、20時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吳佳真 (提告) 112年7月7日 13時4分許(原判決誤載為3時32分許) 解除帳戶異常狀態(原判決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7日 16時31分許 5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7日16時45分、16時46分、16時47分、16時48分、16時4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7月7日 16時39分許 5萬元 24 郭邱圓圓(原判決誤載為郭邱圓) 112年7月20日 9時30分許 解凍貸款帳戶(原判決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1日 19時55分許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21日19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2萬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林冠佑 (提告) 112年7月21日 19時34分前某時許 解凍貸款帳戶(原判決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1日 19時34分許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21日19時4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2萬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賴皇如 (提告) 112年7月21日 18時57分許 解除高級會員(原判決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1日 20時46分許 29,988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7月21日20時50分、20時51分許(原判決誤載為20時59分),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2.112年7月21日21時7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原判決漏載) 3.112年7月21日21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 1.3萬元、3萬元 2.3萬元 3.2萬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7月21日 20時49分許 29,988元 112年7月21日 21時3分許 29,985元 112年7月21日 21時49分許(原判決誤載為21時50分許) 2萬元 27 蔡易妡 (提告) 112年7月23日 15時47分許(原判決誤載為18時許) 解除白金會員(原判決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3日 18時11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7月23日18時22分、18時22分、18時23分、18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第一銀行中崙分行) 2.112年7月23日18時31分、18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合庫商銀松興分行) 3.112年7月23日18時56分、18時57分許(原判決誤載為7月24日22時57分),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銀行中崙分行) 1.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2.2萬元、1萬1,000元 3.2萬元、1萬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7月23日 18時43分許 3萬元 28 方雲鵬 (提告) 112年7月23日 17時19分許(原判決誤載為18時許) 取消錯誤訂單(原判決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3日 18時15分許 21,99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7月23日18時22分、18時22分、18時23分、18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第一銀行中崙分行) 2.112年7月23日18時31分、18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合庫商銀松興分行) 3.112年7月23日18時56分、18時57分許(原判決誤載為7月24日22時57分),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銀行中崙分行) 1.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2.2萬元、1萬1,000元 3.2萬元、1萬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7月23日 18時26分許 31,512元 29 施○芸 (提告) 112年7月25日 19時許(原判決誤載為21時許) 帳戶認證(原判決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5日 21時12分許 109,40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7月25日21時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新大吉門市) 2.112年7月25日21時17分、21時17分、21時18分、21時18分、21時1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威京門市) 3.112年7月25日22時44分、7月26日0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統一超商京復門市) 1.2萬元 2.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 3.2,000元、1萬5,000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黃慶杰 (提告) 112年7月24日 22時許 帳戶認證(原判決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4日 22時5分許 49,983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7月24日22時7分、22時8分、22時9分、22時11分、22時12分、22時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統一超商京復門市) 2.112年7月24日22時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全家超商大理門市) 1.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 2.2萬元 黃緯祺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7月24日 22時6分許 49,9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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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興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集集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