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1585號
TPHM,113,上訴,1585,2024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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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5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UEN WEI LIANG(中文:袁偉量) 馬來西亞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UEN WEI LIANG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YUEN WEI LIANG前經本院訊問後,就犯罪事實 坦承不諱,且有其他卷内證據可佐,堪認其涉犯懲治走私條 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運輸第 一級毒品罪係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且經原審減 輕其刑後,仍判處有期徒刑16年之重刑,又被告係外國籍及 第一次來台,於我國並無固定住居所,可預期被告於重責加 身之下,有規避後續審判或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動機及可能, 故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復考量被告涉案情節、訴訟 進行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 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情,依比 例原則權衡後,認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 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遂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羁押原因及必要性,於民國113年3 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於113年6月18日訊問 被告後,認被告所犯上開罪嫌仍屬重大,且被告所涉犯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法定刑為 死刑或無期徒刑,復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刑責甚重, 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 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係外國籍人士,於我國並無固定 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足認羈押原因仍然 存在,如未予以延長羈押,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 利進行,再衡諸被告所涉犯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情節 重大,危害社會治安非輕,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受限制之程度 ,認對被告等維持羈押處分,合乎比例原則。本案被告之羈



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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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