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113年度,33號
TPHM,113,上更一,33,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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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
上 訴 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廷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
原金訴字第3、11、16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462、14394號
、110年度偵字第442號,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蒞追字第3號,
110年度偵字第30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戴廷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叁拾貳罪,附表一編號1
至14、16至20、22至29、32部分,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
一編號15、21、30、31部分,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戴廷宇於民國109年11月間,參與由高俞峰、邱緯綸及某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分解茶」、「法拉驢」及「阿斯頓
馬丁」等成年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之詐
欺犯罪組織,並擔任持提款卡提領受詐騙人所匯款項之車手
工作,且其可自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按總額3%收取報酬。旋戴
廷宇與高俞峰、邱緯綸及所屬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掩飾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
,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手法,向附表一所
示各被害人實行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將附表一所示款
項匯入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再由戴廷宇高俞峰所交付之
提款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提領附表一所示款項,戴廷宇
提款後將該款項交由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之人收取,而以此
方式共同詐欺附表一所示受詐騙人,並製造金流斷點,致無
從追查詐欺所得去向,進而隱匿犯罪所得。
二、案經徐子文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余秉叡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張昕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陳岱慶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李冠萱訴由園市政府警
察局中壢分局、王毓翔訴由高雄市警察局鳳山分局、曾璽宇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張家豪訴由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龜山分局、游恩承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羅
偉杰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廖家淳訴由中市政府警
察局清水分局、吳水玉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李麗貞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曾昭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賴品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邱
靖傑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史迪夫訴由嘉義縣警
察局民雄分局、吳肇博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饒
芳羽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許淑娃訴由南市政
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張碧湘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葉庠亨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徐翊凌訴由
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廖廷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
分局、陳筱筑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黃萬春訴由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郭曉柔訴由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
分局、蘇錫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莊雅屏訴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李家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蘆竹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新湖分局報請
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理範圍說明:
  檢察官於原審補充更正被告戴廷宇提領告訴人許淑娃遭詐騙
款項如附表一編號15、減縮更正附表一編號22被告於109年1
1月24日19時51分許,前往新北市新莊區提領告訴人徐子文
遭詐騙之款額(見原金訴3號卷第298頁),是本院審理範圍
應以檢察官更正後之犯罪事實為起訴範圍,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
,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
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以立法明文排除被
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
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 及
第159條之5等規定。此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
,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
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適用之餘地,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5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
,本案證人等非在檢察官及法官面前依法具結之證述及供述
,就被告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之部分,均無證據
能力。惟證人等於警詢時之證述,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
之罪名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部分,仍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證述,除前開
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已如前述外,其餘雖屬傳聞
證據,惟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就上開證述之證據能
力並未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
(見本院卷第251至254頁),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㈢、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檢察官及被告於本
院審理期日對其證據能力並未爭執(見本院卷第255至275頁
),另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
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依法提示或告
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對於事實欄所示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洗錢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一所示各被害
人之指訴相符(見偵442號卷一第60頁;偵14394號卷第28至
29、40至43頁;偵13462號卷第60至61、70至72、76至79、8
4至85、93至95頁;偵14394號卷第16至27、30至39、44至62
頁),另有提領地點及帳戶一覽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
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
圖數張、現場照片數張、高俞峰手機資料翻拍相片數張及附
表一之證據可憑(見他4124號卷第7至34頁;偵442號卷一第
104至111、117至139頁;偵13462號卷第26至29、35至38、4
2至46、107至124頁;偵14394號卷第69至72、74至83、86至
88頁),足認被告所為符合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
足堪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被訴犯罪事實均可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
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另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至3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至檢察官雖於原審減縮被告所犯洗錢罪部分,然
檢察官並未撤回該部分起訴,其減縮未生撤回起訴之效力;
況該洗錢部分因與參與犯罪組織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
行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詳下述),且已經本院告知該法條
,充分給予被告辯論及防禦之機會,本院自得就該部分一併
審理之。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次)、2(2次)、3(3次)
、6(3次)、7(2次)、8(12次)、9(38次)、10(9次
)、11(3次)、12(2次)、14(2次)、15(10次)、16
(5次)、19(5次)、20(8次)、21(5次)、22(2次)
、24(5次)、26(5次)、27(2次)、28(4次)、29(3
次)、30(5次)及31(3次)均係分多次提款,其時間密接
,侵害法益同一,各應論以該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
接續犯一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為,均係以一行為
同時犯上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被
告與高俞峰、邱緯綸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具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修正前
該條項規定:「犯前2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
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
,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規定。次按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
年月26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同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關於自白
減輕其刑部分,增加歷次審理均須自白之限制,是修正後新
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亦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上開
規定。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
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
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
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
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
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
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
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
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
輕罪合併評價在內。經查,被告於原審審理中就其加入詐欺
集團犯罪組織之經過、組織內分工及洗錢等犯行供承不諱,
本應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及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然此部分因已與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上開各該規定減刑,惟依
前開說明,本院仍將於後述量刑時予以考量,附此說明。
㈢、至被告雖始終坦承犯行,並與附表二所示多位被害人達成和
解,然衡以被告所提領被害人等受詐騙總金額達數百萬之譜
,且被告涉入詐欺之被害人多達32人,造成損害範圍既廣,
被害人數亦非少,是權衡被告之犯罪手段、所造成法益損害
程度,難認被告所為犯行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法
定刑度相較有情節輕微而縱科以最輕刑度仍嫌過重之情形,
尚無從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2罪),事證
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並為相關沒收之諭知,固非無見。
惟查被告所為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已經起
訴敘明,惟原審漏未審酌,是原審判決已有違誤。且被告犯
後始終坦認犯行,於上訴審又與多位被害人和解,是被告上
訴請求從輕量刑,應認有理由。至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未
與告訴人和解請求從重量刑等語,然被告現已與多數被害人
達成和解(和解情形如附表二所示),是檢察官上訴並無理
由,然因原判決存有上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
判。
㈡、爰審酌被告實値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錢營生,竟加入詐
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其參與詐欺集團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
人等詐欺取財、洗錢,造成金流斷點,使偵查該案更形困難
,助長詐欺及洗錢歪風,危害金融秩序及社會治安,是被告
所為誠屬不該。且被告所參與之犯行造成32位被害人受詐騙
,其犯罪次數、金額均非微,另佐以被告與部分被害人達成
和解(詳細和解情形如附表二所示),其中附表二編號3、9
、17部分被告亦有賠付一部分損害,僅就附表二編號15、21
、30、31部分被告未與之達成和解。是本院衡酌被告犯後態
度,兼衡其素行、各次參與犯罪之所造成財產損害之程度,
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市場送
貨之經濟狀況,未婚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90頁),分
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㈢、沒收部分:
 1、被告於109年11月25日20時18分許遭警方查獲,其已提款尚 未上繳詐欺集團,而從其身上查扣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 現鈔,屬被告所保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
 2、又被告如附表一所提領之詐得款共計272萬6,000元,依被 告自承其報酬係按提領金額之3%計算,則被告之犯罪所得 應為8萬1,780元,然被告所賠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顯然已 逾上開犯罪所得,如再予沒收顯有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不再宣告沒收。
 3、至扣案附表三編號3所示行動電話,屬被告所有供與詐欺集 團聯絡之犯罪工具,核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至被告雖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惟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3項,因不問年齡、人格習性、犯罪動機與社會經 歷等差異,及矯正必要性等因素,對犯發起、主持、操縱、 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者一律宣告強制工作,相關規定都不 屬於對犯罪特別預防目的而侵害最小之手段,業經司法院釋 字第812號解釋宣告違憲,是本案即無論述是否予以宣告強 制工作之餘地。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劉正祥追加起訴及提起上訴,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詐欺犯罪事實及證據):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幣)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參與成員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幣) 1 王毓翔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臉書網路購物客服,於109年11月9日17時許,向王毓翔佯稱:遭系統設定為代理商,將定期從帳戶扣款云云,再由冒充合作金庫客服佯稱:要到ATM操作解除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王毓翔陷於錯誤,於ATM輸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並分別匯款2萬6,562元、2萬1,264元、9,985元至該帳戶。 109年11月10日16時32分 2萬6,562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高雄市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5頁至第8頁)、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442號偵卷㈠第117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10日16時43分 新竹縣○○鄉○○街00號OK超商永安門市 2萬元 109年11月10日16時34分 2萬1,264元 109年11月10日16時44分 2萬元 109年11月10日17時06分 9,985元 109年11月10日16時45分 7,000元 2 曾璽宇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網路平台店家,於109年11 月10日15時許,向曾璽宇佯稱:誤設為超級會員,會重覆扣款云云,再由冒充中華郵政客服之成員佯稱:須至ATM操作解除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曾璽宇陷於錯誤,於網路銀行輸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並匯款2萬5,985元元至該帳戶。 109年11月10日16時58分許 2萬5,985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存摺交易明細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1頁至第4頁)、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442號偵卷㈠第117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10日17時03分 新竹縣○○鄉○○街00號OK超商永安門市 2萬元 109年11月10日17時04分 6,000元  3 張家豪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PIN 居家好物 」購物網站人員,於109年11 月23日22時03分許,向張家豪佯稱:誤設為高級會員,將自動扣款云云,再由冒充玉山銀行之行員佯稱:須依指示解除設定,致使張家豪陷於錯誤,於網路銀行輸入中華郵政太保南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並匯款5萬1,234元至該帳戶。 109年11月23日22時23分許 5萬1,234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通話明細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43頁至第46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442號偵卷㈠第136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23日 22時34分 新竹縣○○鄉○○路0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之新高湖門市 2萬元 109年11月23日 22時35分 2萬元 109年11月23日 22時36分 1萬1,000元  4 游恩承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金管會人員,稱查獲詐騙車手及現金,於109年11 月23日18時37分許,向游恩承佯稱:查獲詐騙車手及現金,並要求游恩承轉帳退款,致使游恩承陷於錯誤,輸入中華郵政高雄建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並匯款1萬8,989元至該帳戶。 109年11月23日19時08分 1萬8,989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27頁至第29頁、第31頁)、匯款資料1份(14394號偵卷㈡第30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442號偵卷㈠第119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游恩承匯款後,該帳戶即成為警示帳戶,而未提領。 略 略 5 羅偉杰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 HITO本舖」員工,於109年11 月23日19時22分許,向羅偉杰佯稱:因訂單個資外洩致誤訂一筆交易云云,再由冒充中華郵政之行員佯稱:須無摺存款至指定帳號以把交易紀錄覆蓋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羅偉杰陷於錯誤,於提領金額後,於同日22時9分許無摺存款1萬8,985元至中華郵政太保南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23日22時9分 1萬8,985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察局虎尾分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47頁至第50頁、第52頁背面)、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442號偵卷㈠第136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23日 22時14分 新竹縣湖口鄉三民南路117之統一超商晨寶門市 1萬9,000元 6 廖家淳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網路購物平台網站人員,於109年11 月23日16時33分許,向廖家淳佯稱:系統誤升級為vvip會員云云,再由冒充第一銀行之行員佯稱: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致使廖家淳陷於錯誤,於網路銀行輸入中華郵政太保南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並匯款4萬9,912元至該帳戶。 109年11月23日20時45分許 4萬9,912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局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57頁至第58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442號偵卷㈠第135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23日20時51分 新竹縣○○鄉○○村0鄰○○○0○0號統一便利超商晨希店 2萬元 109年11月23日20時52分 2萬元 109年11月23日20時54分 9,000元 7 吳水玉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小三美日購物平台」人員,於109年11 月23日21時09分許,向吳水玉佯稱:升級會員可享1萬元購物金,下次使用云云,再由冒充中華郵政之行員佯稱:須至ATM解除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吳水玉陷於錯誤,於ATM輸入中華郵政太保南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並於同日21時39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該帳戶。 109年11月23日21時39分許 2萬9,985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下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吳水玉中華郵政存簿存摺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37頁至第41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442號偵卷㈠第135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23日21時50分 新竹縣湖口鄉三民南路117之統一超商晨寶門市 2萬元 109年11月23日21時51分 1萬元 8 李麗貞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東森購物」人員,於109年11 月18日19時許,向李麗貞佯稱:誤設經銷商,並將請款云云,再由冒充玉山銀行之行員佯稱:須依指示匯款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李麗貞陷於錯誤,於網路銀行輸入中華郵政楊梅埔心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大寮中興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新竹東門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並分別於附表「匯款時間」欄之所示時間匯入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各該帳戶。 109年11月19日0時11分 4萬9,989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中華郵政楊梅埔心里郵局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凍結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121頁至第122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442號偵卷㈠第111頁、第130頁、128頁)、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3052號偵卷第24頁至第25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19日0時16分 新竹縣○○鄉○○路000號、179號之統一超商新新豐門市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0時17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0時19分 1萬元 109年11月19日22時52分 4萬9,985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中華郵政大寮中興郵局帳戶 109年11月20日0時36分 新竹縣湖口鄉三民南路117之統一超商晨寶門市 2萬元 109年11月20日0時37分 2萬元 109年11月20日0時38分 9,000元 109年11月19日22時54分 4萬9,986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中華郵政新竹東門郵局帳戶 109年11月20日0時5分 新竹縣湖口鄉三民南路117之統一超商晨寶門市 2萬元 109年11月20日0時6分 2萬元 109年11月20日0時8分 4,000元 109年11月19日23時9分 4萬9,123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凱基銀行帳戶 109年11月20日0時17分 新竹縣○○鄉○○○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湖口力成店 2萬 109年11月20日0時18分 2萬 109年11月20日0時19分 8,000元 9 曾昭翔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486團購網」人員,於109年11 月18日19時26分許,向曾昭翔佯稱:系統誤設多筆交易云云,再由冒充中國信託銀行之行員佯稱:須匯款至公證銀行做金流運轉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曾昭翔陷於錯誤,於 網路銀行輸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新竹東門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大寮中興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分別於附表「匯款時間」欄之所示時間匯入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各該帳戶。 109年11月18日20時45分 9萬9,987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76頁至第77頁、第79頁背面至第82頁、第84頁背面至第86頁)、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明細、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明細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87頁至第88頁、442號偵卷㈠第112頁)、帳戶個資檢視、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各1份(422偵卷㈡第68頁、442號偵卷㈠第127頁、第129頁)、帳戶交易明細、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3052偵卷第24頁至第25頁;原審卷第245頁至第247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18日20時47分 新竹縣○○鄉○○路00號之統一超商碩禾科門市 2萬元 109年11月18日20時47分 4萬7,123元 109年11月18日20時48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00時6分 4萬9,987元 109年11月18日20時49分 2萬元 109年11月18日20時50分 2萬元 109年11月18日20時51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00時7分 4萬9,989 元 109年11月19日0時 新竹縣○○鄉○○路000號179號新新豐門市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0時1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0時2分 7,000元 109年11月19日0時8分 新竹縣○○鄉○○路000號179號新新豐門市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0時9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0時10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0時11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0時12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5時58分 9萬9,987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新竹東門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9日16時9分 新竹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悅店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10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11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12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00分 4萬9,987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12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9時33分 2萬1,985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13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14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15分 1萬元 109年11月20日0時0分 新竹縣湖口鄉三民南路117之統一超商晨寶門市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01分 4萬9,989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大寮中興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9日16時22分 新竹市○○路000號全家超商新竹西大店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23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28分 1萬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23分 9萬9,987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9日16時36分 新竹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新竹勝利店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37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38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39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40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40分 2萬9,987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50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51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42分 1萬2,123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51分 2,000元 109年11月19日19時5分 2萬9,987元 109年11月20日0時12分 新竹縣○○鄉○○○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湖口力成店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9時19分 2萬9,985元 109年11月20日0時13分 2萬元 109年11月20日0時14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9時28分 2萬9,987元 109年11月20日0時15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9時30分 1萬7,345元 109年11月20日0時16分 2萬元 10 賴品岑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東森購物」人員,於109年11 月19日某時許,向賴品岑佯稱:金額錯誤多扣款項云云,再由冒充銀行之行員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賴品岑陷於錯誤,輸入大寮中興局000-00000000000000號、新竹東門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分別於同年11月19日21時許、21時01分許分別匯款9萬9,989元、7萬2,998元至各該帳戶。 109年11月19日21時 9萬9,989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大寮中興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話明細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136頁、第138頁、第133頁背面至第134頁)、大寮中興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竹東門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442號偵卷㈠第130頁、第128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20日0時31分 新竹縣湖口鄉三民南路117之統一超商晨寶門市 2萬元 109年11月20日0時32分 2萬元 109年11月20日0時33分 2萬元 109年11月20日0時34分 2萬元 109年11月20日0時35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21時01分 7萬2,998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新竹東門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0日0時1分 新竹縣湖口鄉三民南路117之統一超商晨寶門市 2萬元 109年11月20日0時2分 2萬元 109年11月20日0時3分 2萬元 109年11月20日0時4分 2萬元 11 邱靖傑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FB網路平台店家,於109年11 月23日17時01分許,向邱靖傑佯稱:誤設為批發商,自動設定多12筆訂單云云,再由冒充中國信託之客服人員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邱靖傑陷於錯誤,於網路銀行輸入中華郵政秀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同日18時27分許匯款4萬3,812元至該帳戶。 109年11月23日18時27分 4萬3,812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幣活存交易明細、通話明細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9頁至第10頁、第12頁至第14頁)、秀水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442號偵卷㈠第133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23日18時33分 新竹縣○○鄉○○村0鄰○○○0○0號統一便利超商晨希店 2萬元 109年11月23日18時35分 1萬3,000元 109年11月23日18時39分 2萬元 12 史迪夫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FB網路平台店家,於109年11 月23日16時38分許,向史迪夫佯稱:設升級為VIP會員云云,再由冒充中華郵局之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史迪夫陷於錯誤,於ATM輸入中華郵政秀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同日17時23分許匯款2萬9,988元至該帳戶。 109年11月23日17時23分 2萬9,988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15頁至第18頁)、秀水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442號偵卷㈠第132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23日17時28分 新竹縣○○鄉○○村0鄰○○○0○0號統一便利超商晨希店 2萬元 109年11月23日17時29分 1萬元 13 吳肇博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空中美語」人員,於109年11 月23日17時31分許,向吳肇博佯稱:重複申請貸款云云,再由冒充中華郵局之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申請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吳肇博陷於錯誤,於ATM輸入中華郵政秀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同日18時47分許匯款6,985元至該帳戶。 109年11月23日18時47分 6,985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23頁至第26頁)、秀水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442號偵卷㈠第133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23日19時07分 新竹縣湖口鄉三民南路117之統一超商晨寶門市 6,000元 14 饒芳羽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網路平台店家,於109年11 月23日18時11分許,向饒芳羽佯稱:誤設為系統異常,自動設定多12筆訂單云云,再由冒充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饒芳羽陷於錯誤,於網路銀行輸入中華郵政秀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同日18時31分許匯款4萬9,988元至該帳戶。 109年11月23日18時31分 4萬9,988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板綜活儲存款明細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19頁至第20頁、第21頁背面至第22頁)、秀水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442號偵卷㈠第133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23日18時40分 新竹縣○○鄉○○村0鄰○○○0○0號統一便利超商晨希店 2萬元 109年11月23日18時42分 2萬元 15 許淑娃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東森購物平台店家,於109年11 月17日21時46分許,向許淑娃佯稱:誤刷信用卡云云,再冒充客服人員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輸入代碼解除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許淑娃陷於錯誤,於網路銀行輸入中華郵政大寮中興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分別於109年11月19日16時11分、16時14分許匯款4萬9,989元、4萬9,991元至該帳戶,再於網路銀行輸入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1月25日15時53分許匯款10萬1,101元至該帳戶。 109年11月19日16時11分 4萬9,989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中華郵政帳戶 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通話明細、網路銀行轉帳紀錄、中華郵政大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交易明細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127頁背面、第128頁背面、第131頁至第132頁)、大寮中興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442號偵卷㈠第129頁;原審卷第389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車手頭 109年11月19日16時23分 新竹市○○路000號全家超商新竹西大店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24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25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14分 4萬9,991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26分 2萬元 109年11月19日16時27分 2萬元 109年11月25日15時53分 10萬1,101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合作金庫帳戶 109年11月25日15時57分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萊爾富超商富林店 2萬元 109年11月25日15時58分 2萬元 109年11月25日15時59分 2萬元 109年11月25日16時 2萬元 109年11月25日16時1分 2萬元 16 張碧湘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網路購物平台店家,於109年11 月18日17時29分許,向張碧湘佯稱:於取單時簽錯名,將持續扣款發貨一年云云,再冒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轉帳匯款解除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張碧湘陷於錯誤,於網路銀行輸入中華郵政新營新進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分別於同日18時19分、18時23分許匯款4萬9,989元、4萬9,989元至該帳戶。 109年11月18日18時19分 4萬9,989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142頁、第143頁背面至第144頁、第145頁背面)、中華郵政新營新進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442號偵卷㈠第125-1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18日18時37分 新竹縣○○鄉○○街00號之全家超商新豐泰安門市 2萬元 109年11月18日18時38分 2萬元 109年11月18日18時38分 2萬元 109年11月18日18時23分 4萬9,989元 109年11月18日18時39分 2萬元 109年11月18日18時40分 2萬元 17 葉庠亨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網路購物平台店家,於109年11 月18日16時08分許,向葉庠亨佯稱:因系統作錯誤,致持續扣款云云,再冒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葉庠亨陷於錯誤,於ATM輸入中華郵政新營新進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同日18時53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該帳戶。 109年11月18日18時53分許 2萬9,985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108頁至第109頁、第110頁、第111頁背面至第112頁)、中華郵政新營新進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442號偵卷㈠第125-1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18日19時10分 新竹縣○○鄉○○路000號萊爾富新竹縣新豐三店門市 2萬元 18 徐翊凌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東森購物平台店家,於109年11 月18日16時57分許,向徐翊凌佯稱:因內部作錯誤,要多付四期商品費用云云,再冒充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徐翊凌陷於錯誤,於ATM輸入中華郵政楊梅埔心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分別於同日18時15分、18時17分許匯款1萬4,589元、3,515元至該帳戶。 109年11月18日18時15分 1萬4,589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徐翊凌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存簿影本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101頁至第104頁、第105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份(442號偵卷㈠第111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18日18時22分 新竹縣○○鄉○○街00號之全家超商新豐泰安門市 1萬8,000元 109年11月18日18時17分 3,515元 19 廖廷育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SWG購物平台店家,於109年11 月18日18時30分許,向廖廷育佯稱:因賣場疏失,誤設額外購入多筆交易云云,再冒充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廖廷育陷於錯誤,於ATM輸入中華郵政楊梅埔心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分別於同日17時38分、17時41分許匯款4萬9,985元、4萬9,985元至該帳戶。 109年11月18日17時38分 4萬9,985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91頁至第92頁、第96頁背面、第98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442號偵卷㈠第111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18日17時43分 新竹縣○○鄉○○街00號之全家超商新豐泰安門市 2萬元 109年11月18日17時44分 2萬元 109年11月18日17時44分 2萬元 109年11月18日17時41分 4萬9,985元 109年11月18日17時45分 2萬元 109年11月18日17時46分 2萬元 20 陳筱筑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蝦皮網路購物平台店家,於109年11 月23日16時46分許,向陳筱筑佯稱:誤設超級會員,每個月將自動扣款云云,再冒充臺北富邦銀行之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陳筱筑陷於錯誤,於網路銀行輸入中華郵政頭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分別於附表「匯款時間」欄之所示時間匯入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各該帳戶。 109年11月23日18時34分 2萬9,989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各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録表、受理詐騙案件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442號偵卷㈡第153頁至157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442號偵卷㈠第138頁至第139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23日18時56分 新竹縣湖口鄉三民南路117之統一超商晨寶門市 7,000元 109年11月23日18時37分 2萬5,989元 109年11月23日18時57分 2萬元 109年11月23日18時42分 2萬1,205元 109年11月23日18時59分 2萬元 109年11月23日18時46分 2萬9,989元 109年11月23日19時00分 2萬元 109年11月23日19時21分 2萬9,989元 109年11月23日19時01分 2萬元 109年11月23日19時02分 2萬元 109年11月23日19時29分 2萬元 109年11月23日19時30分 1萬元 21 黃萬春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網路購物平台店家,於109年11 月18日16時20分許,向黃萬春佯稱:誤設購物數量,將持續信用卡扣款云云,再冒充灣企業銀行之客服人員佯稱:須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黃萬春陷於錯誤,於ATM輸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分別於附表「匯款時間」欄之所示時間匯入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各該帳戶。 109年11月18日18時42分 2萬9,985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明細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59頁至第61頁、第63頁至第64頁)、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1份(442號偵卷㈡第158頁;原審卷第253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18日19時08分 新竹縣○○鄉○○路○段000號之萊爾富超商新竹縣新豐三店門市 2萬元 109年11月18日19時18分 3萬元 109年11月18日19時09分 1萬元 109年11月18日19時23分 5,000元 109年11月18日19時24分 2萬元 109年11月18日19時26分 1萬元 109年11月18日19時26分 5,000元 22 徐子文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東森購物平台店家,於109年11 月24日18時49分許,向徐子文佯稱:誤設經銷商,多訂3台腳踏車云云,再冒充聯邦銀行之客服人員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認證解除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徐子文陷於錯誤,於網路銀行輸入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並於11月25日17時14分許匯款3萬7,812元至該帳戶。 109年11月25日17時14分 3萬7,812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伊達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13462號偵卷第58頁至第59頁、第62頁、第65頁)、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份(原審卷第263頁至第265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25日17時19分 新竹縣○○鄉○○路00號之全聯文德店 2萬元 109年11月25日17時20分 1萬8,000元 23 余秉叡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1月25日冒充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解除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余秉叡陷於錯誤,於網路銀行輸入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並於同日17時13分許匯款7,123元至該帳戶。 109年11月25日17時31分 7,123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13462號偵卷第68頁至第69頁、第73頁)、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份(原審卷第263頁至第265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25日17時38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全聯文德店 7,000元 24 張昕琳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購物平台店家,於109年11 月25日16時14分許,向張昕琳佯稱:網路購物訂單有異云云,再冒充第一銀行之客服人員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張昕琳陷於錯誤,於網路銀行輸入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分別於附表「匯款時間」欄之所示時間匯入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各該帳戶。 109年11月25日18時29分 8萬123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13462號偵卷第74頁至第75頁、第80頁至第81頁)、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原審卷第269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25日18時38分 新竹縣○○鄉○○街000號之統一超商宥昌門市 2萬元 109年11月25日18時39分 2萬元 109年11月25日18時41分 2萬元 109年11月25日18時42分 2萬元 109年11月25日19時01分 2萬9,988元 109年11月25日19時15分 2萬元 新竹縣○○鄉○○路00號之全聯文德店 109年11月25日19時25分 2萬9,985元 張昕琳匯此部分款項後,該帳戶即成為警示帳戶,而未提領。 略 略 109年11月25日19時27分 8,000元 25 陳岱慶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購物平台店家,於109年11 月25日17時43分許,向陳岱慶佯稱:誤升級為高級會員、每個月將自動扣款云云,再冒充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陳岱慶陷於錯誤,於網路銀行輸入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分別於同日18時16分、18時38分許匯款1萬5,123元、6,123元至該帳戶。 109年11月25日18時16分 1萬5,123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梅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13462號偵卷第82頁至第83頁、第86頁至第87頁)、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原審卷第273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25日18時20分 新竹縣○○鄉○○街000號之統一超商宥昌門市 1萬5.000元 109年11月25日18時38分 6,123元 陳岱慶匯此部分款項後,該帳戶即成為警示帳戶,而未提領。 略 略 26 李冠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購物平台店家,於109年11 月25日16時30分許,向李冠萱佯稱:二維條碼出錯,係以批發商身份購買云云,再冒充國泰世華之客服人員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李冠萱陷於錯誤,於網路銀行輸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分別於同日18時42分、18時43分許匯款4萬9,985元、4萬9,985元至該帳戶。 109年11月25日18時42分 4萬9,985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13462號偵卷第91頁至第92頁、第96頁至第97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原審卷第277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25日18時48分 新竹縣芎林鄉文山路全家超商向大門市 2萬元 109年11月25日18時49分 2萬元 109年11月25日18時50分 2萬元 109年11月25日18時43分 4萬9,985元 109年11月25日18時51分 2萬元 109年11月25日18時52分 2萬元 27 曹嘉萍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購物平台店家,於109年11 月23日17時18分許,向曹嘉萍佯稱:電腦遭駭客入侵,被升級為高級會員,將每月自動扣款云云,再冒充國泰世華銀行之客服人員佯稱:須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曹嘉萍陷於錯誤,於網路銀行輸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分別於同日18時22分、18時23分許匯款2萬9,985元、1萬123元至該帳戶。 109年11 月23日18時22分 2萬9,985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臺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金融卡、切結書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32頁至第35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442號偵卷㈠第119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 月23日18時36分 新竹縣○○鄉○○村0鄰○○○0○0號統一便利超商晨希門市 2萬元 109年11 月23日18時23分 1萬123元 109年11 月23日18時37分 2萬元 28 王柏懿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購物平台店家,於109年11 月18日18時47分許,向王柏懿佯稱:網購商品因簽名欄格式錯誤致誤設為經銷商云云,再冒充上海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佯稱:須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王柏懿陷於錯誤,於ATM輸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分別於同日19時37分、20時11分許匯款及現金存款2萬9,985元、2萬6,000元至該帳戶。 109年11 月18日19時36分 2萬9,985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65頁至第66頁、第67頁背面、第68頁背面)、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1份(442號卷㈡第158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18日19時45分 新竹縣○○鄉○○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新康門市 2萬元 109年11 月18日20時11分 2萬6,000元 109年11月18日19時46分 1萬元 109年11月18日20時17分 新竹縣○○鄉○○路00號之統一超商碩禾科門市 2萬元 109年11月18日20時18分 6,000元 29 郭曉柔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東森購物平台,於109年11 月18日17時許,向郭曉柔佯稱:因操作錯誤導致信用卡誤刷,須向發卡銀行請款云云,再冒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操作ATM轉帳設定把誤刷之款項取消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郭曉柔陷於錯誤,於ATM輸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並於同日20時20分許匯款4萬9,989元至該帳戶。 109年11 月18日20時20分 4萬9,989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與匯款紀錄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14394號偵卷㈡第69頁至第75頁背面)、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442號卷㈡第68頁;原審卷第245頁之1)。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18日20時25分 新竹縣○○鄉○○路00號之統一超商碩禾科門市 2萬元 109年11月18日20時26分 2萬元 109年11月18日20時27分 1萬元 30 李家盈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網路賣場客服,於109年11月25日16時15分許,向李家盈佯稱:因系統問題將其變成為批發商客戶,每月均會扣款,如需取消交易必須通報郵局云云,再冒充郵局客服人員佯稱:須操作ATM轉帳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李家盈陷於錯誤,於ATM輸入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並分別於附表「匯款時間」欄之所示時間匯入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各該帳戶。 109年11月25日16時56分 2萬9,123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詐欺款項通報單各1份(13462號偵卷第88頁至第90頁;原審卷第271頁至第273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25日17時50分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萊爾富富林店 2萬元 109年11月25日17時6分 2萬9,985元 109年11月25日17時51分 2萬元 109年11月25日17時37分 3萬元 109年11月25日17時52分 2萬元 109年11月25日17時53分 2萬元 109年11月25日17時39分 1萬元 109年11月25日17時53分 1萬9,000元 31 蘇錫章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東森購物平台,於109年11月20日17時許,向蘇錫章謊稱:因系統問題將其變成為中盤商客戶,必須操作ATM設定云云,致使蘇錫章陷於錯誤,於ATM輸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並於同日18時23分、18時26分、18時33分、17時39分許匯款6萬5,123元、2萬9,987元、2萬9,987元至該帳戶。 109年11月20日18時23分 6萬5,123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玉山銀行網路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各1份(3052號偵卷第23頁、第55頁、第57頁背面至第61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20日18時33分 新竹市○區○○街00號之新竹武昌街郵局 6萬元 109年11月20日18時26分 2萬9,987元 109年11月20日18時34分 3萬5,000元 109年11月20日18時33分 2萬9,987元 109年11月20日18時35分 3萬元 32 莊雅屏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東森購物平台,於109年11月20日某時,向莊雅屏謊稱:因系統問題導致成立原價4倍之訂單云云,再冒充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操作ATM轉帳設定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莊雅屏陷於錯誤,於ATM輸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並於同日18時52分許匯款2萬5,021元至該帳戶。 109年11月20日18時52分 2萬5,021元 匯款至「詐騙手法」欄所示之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各1份(3052號偵卷第23頁、第61頁、第63頁背面至第64頁)。 戴廷宇車手 邱緯綸把風 高俞峰測簿手 109年11月20日19時1分 新竹市○區○○街00號之新竹武昌街郵局 2萬5,000 附表二(和解情形整理):
編號 被害人 有無和解 給付和解金(新幣) 和解情況 1 王毓翔 有 1萬5,000元 ⒈和解書(110原上訴100卷一第491-492頁)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493頁) 2 曾璽宇 有 8,600元 ⒈110年12月2日民庭調解筆錄(110原上訴100卷一第359-360頁) ⒉(當庭給付現金) 3 張家豪 僅賠償而未簽立和解書 1萬2,100元 ⒈(無和解書)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495頁) 4 游恩承 有 5,000元 ⒈和解書(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61-563頁)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497頁) 5 羅偉杰 有 5,700元 ⒈和解書(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63-565頁)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499頁) 6 廖家淳 有 2萬3,000元 ⒈110年12月3日民事調解筆錄(110原上訴100卷一第361-362頁)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01頁) 7 吳水玉 有 7,000元 ⒈和解書(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67-569頁)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03頁) 8 李麗貞 有 6萬元 ⒈110年12月3日民事調解筆錄(110原上訴100卷一第361-362頁)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05頁) 9 曾昭翔 僅賠償而未簽立和解書 16萬7,120元 ⒈(無和解書)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601頁) 10 賴品岑 有 4萬1,000元 ⒈和解書(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07-508頁)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09頁) 11 邱靖傑 有 2萬5,000元 ⒈和解書(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73-535頁)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11頁) 12 史迪夫 有 無 和解書(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77-579頁) 13 吳肇博 有 7,000元 ⒈和解書(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81-583頁) ⒉現金袋(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13頁) 14 饒芳羽 有 1萬3,000元 ⒈本院民事調解筆錄  (本院110原附民22附帶民訴裁定移送民庭--110原上訴100卷二第49-50頁)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15頁) 15 許淑娃 無 16 張碧湘 有 2萬5,000元 ⒈本院民事調解筆錄  (本院110原附民22附帶民訴裁定移送民庭--110原上訴100卷二第49-51頁)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17頁) 17 葉庠亨 僅賠償而未簽立和解書 10,100元 ⒈(無和解書)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19頁) 18 徐翊凌 有 6,100元 ⒈和解書(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21-522頁)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23頁) 19 廖廷育 有 4萬元 (未見匯款單據) ⒈和解書(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85-587頁) ⒉(無給付證據) 20 陳筱筑 有 3萬5,000元 ⒈本院民事調解筆錄  (本院110原附民22附帶民訴裁定移送民庭--110原上訴100卷二第49-51頁)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25頁) 21 黃萬春 無 22 徐子文 有 1萬元 ⒈和解書(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27-529頁)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31頁) 23 余秉叡 有 3,000元 ⒈110年12月2日民庭調解筆錄(110原上訴100卷一第359-360頁) ⒉(當庭給付現金) 24 張昕琳 有 2萬5,000元 ⒈110年12月3日民事調解筆錄(110原上訴100卷一第361-362頁)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33頁) 25 陳岱慶 有 3,500元 ⒈和解書(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89-591頁)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35頁) 26 李冠萱 有 6,600元 ⒈和解書(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91-593頁)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37頁) 27 曹嘉萍 有 1萬1,000元 ⒈和解書(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39-540頁)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41頁) 28 王柏懿 有 2萬元(和解3萬元僅給付2萬元) ⒈110年12月2日民庭調解筆錄(110原上訴100卷一第359-360頁)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43頁) 29 郭曉柔 有 1萬6,700元 ⒈和解書(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45-546頁)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47頁) 30 李家盈 無 31 蘇錫章 無 32 莊雅屏 有 8,500元 ⒈新竹地院調解筆錄(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49-551頁) ⒉匯款單(110原上訴100卷一第553頁) 附表三(應沒收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 註 1. 現金(千元鈔) 26張 戴廷宇身上查扣 2. 現金(百元鈔) 7張 戴廷宇身上查扣 3. OPPO手機 1支 戴廷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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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