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865號
TPHM,113,上易,865,20240607,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8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思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668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792號,
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93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362條亦定有明文;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 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定有明文。二、上訴人即被告陳思瑋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具狀 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內容僅記載:申請上訴,理由後補等 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13年5月27日裁定命被告 於收受裁定3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該裁定於113年5月30日送達被告之居所,並由被告本人收 受,此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可參(本院卷第61至75頁), 被告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