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530號
TPHM,113,上易,530,2024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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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530號
上訴人 何思懿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第
二審確定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530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  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 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明文規定。二、被告何思懿對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本院113 年度上易字第53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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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