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530號
上訴人 何思懿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第
二審確定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530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 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 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明文規定。二、被告何思懿對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本院113 年度上易字第53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